带孩子去游泳馆学游泳,
本是夏日里再平常不过的亲子活动。
但下楼梯时脚下一滑,意外摔伤骨折,
医药费花了近两万,这责任该由谁来担?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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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孙女士带其子前往某某公司某分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泳。在馆内下楼梯过程中,因楼梯地面存在水渍,孙女士不慎滑倒摔伤。事发当日,孙女士被送医救治,入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住院治疗9天。出院医嘱载明:“建议患者休息三个月,悬吊保护1-2个月”。孙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19000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某公司某分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环境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游泳馆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地面湿滑是常见的安全隐患,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并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顾客通行安全。但该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孙女士滑倒摔伤,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游泳馆这一特殊环境时,对地面可能湿滑应有相应的预见和防范意识,其在行走时未能尽到谨慎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某某公司某分公司对孙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60% 的赔偿责任,孙女士自行承担40% 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女士22251 元;二、驳回原告孙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游泳馆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场所内的环境安全,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并设置警示标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在进入特殊环境时,也应对潜在风险保持必要的警觉,注意观察周边环境,确保自身安全。一旦发生损害,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
注: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来源: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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