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块钱。一个13岁女孩的第一次。然后她拿去买了个手机。
她甚至不知道那500块钱意味着什么。她只是觉得,有人给了她500块,可以买个新手机了。
一个连自己受到多大伤害都还不完全明白的孩子,却被一名办案人员当面告知:你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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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写这种话题的。
最初看到这则新闻时,我的第一反应是:警方会把不法分子绳之以法,会给小女孩一个公道。
所以我甚至不希望这件事被舆论放大,让一个13岁女孩被性侵的细节在网上被反复咀嚼,这本身就是一种残忍。
可事情发酵到今天,我是越看越愤怒。
记者获取了家属提供的一段录音。在警方6月23日凌晨发布通报前数小时,有人上门与家属沟通,全程45分21秒。
录音里,一个声音冷静、笃定,像在宣读一份判决书:
“这个事情,也进行了调查,这个结果是构不成刑事立案。”
“从法律来讲,强奸需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而这个事情不是这么一回事……娃和韩某某发生关系,是属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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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
这两个字,让我顿时感觉五雷轰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上,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她的所谓“同意”一概无效。这是刑法最基本的常识,是每一个办案民警早该背得滚瓜烂熟的法条。
可运城的这位“办案人员”,却当着家属的面,把“自愿”两个字说得轻描淡写,像在说“今天天气不错”一样。
他还补了一句:“发到网上实在是影响不好。”
影响不好?谁的影响?
是30岁、两次犯罪前科、2024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快手关注了一堆未成年少女的韩某某的影响不好?还是某个办案单位的影响不好?
我们来梳理一下时间线。
2026年4月18日,13岁的小敏(化名)在朋友出租屋暂住,韩某某以“送她回去”为由尾随进入。
小敏说“我不同意”“我反抗了,我想打他,但是不敢”。
因为在韩某某在本地“混得好”,她害怕。
事发前,小敏明确告诉韩某某自己才13岁。但对方在明知她是幼女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犯罪。
事后,他通过别人给了小敏500元,又给了小敏的朋友1000元,作为封口费。他扬言:“不许报警,否则杀你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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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3岁的孩子,被强奸了,还被死亡威胁。
她害怕,她不敢说。
直到4月30日,小敏再也撑不住了,崩溃地向同母异父的哥哥的女友说出全部遭遇。
家人立即报警。警方带小敏去了医院,提取了阴道分泌物,但关键物证被警方拿走,家属始终未能查看报告内容。
张磊(化名),也就是小敏的哥哥,多次投诉、反映,半个月后,盐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才出具《受案通知书》。
更离谱是,6月12日,案件被确定为“不予立案”,民警甚至劝他们调解,拿一笔赔偿了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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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果断拒绝。无奈下,只好曝光,寻求舆论的压力。
6月22日晚,小敏母亲收到了“警方上门”的消息。来的人没有穿警服,也没有佩戴警号,但家属认出他就是主办案件的北城刑警中队警员。
于是有了那段45分21秒的录音。
录音曝光后,舆论彻底炸了。
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连夜发布警情通报:“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
从“不予立案”到“联合调查”,从“自愿”到“全面复核”,中间只隔了一个网络曝光。
不敢想象,如果家属没有求助媒体,如果这件事没有登上热搜,小敏的案子会怎样?会不会永远停留在“不予立案”的状态?
那个30岁、有两次犯罪前科、关注未成年少女快手号的韩某某,会不会继续在运城的夜晚,寻找下一个目标?
这些问题,联合调查组需要回答。
但比答案更重要的是,以后不要再有需要靠热搜来讨公道的事情发生了。
当正义靠热搜来主持,法治靠舆论来兜底,岂不是把刑法当摆设?
希望运城的联合调查组,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法。
不是给舆论一个说法,是给小敏。
给那个被强奸了还被说“自愿”的女孩一个说法。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该每次都“迟到”在热搜之后。
愿每一个13岁的女孩,都能在法律的铠甲下安然长大。
而不是在某个凌晨的出租屋里,用“我想打他,但是不敢”的颤抖,独自面对一个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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