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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高某晖系曲靖一中沾益清源学校2026届12班学生。高某晖性格外向、思维活跃、言行异于同龄人。高一下学期,班主任魏某在课堂上,多次称呼高某晖为“小可爱”。从高二上学期开始,胡某云、范某涵、吕某宇等人,亦以“小可爱”称呼高某晖。同时,同班同学又基于“小可爱”的戏谑称呼,进一步衍生出了“Cute”、“Q”等绰号。其中,以胡某、范某及吕某的行为为甚,且这三名同学都曾先后是高某晖的室友。三人以公然侮辱、恐吓排挤、贬损人格等行为,对高某晖实施长期的校园霸凌行为。
在此过程中,高某晖主动向学校德育老师反映霸凌问题,然而学校却未能及时有效对胡某等三人予以规训,从而制止针对高某晖的校园霸凌行为。在此情况下,高某晖对胡某等三人的霸凌行为进行报警,学校得知此事后经与派出所进行协商由学校处理解决,但学校对胡某三人仍然缺乏必要的管教规训措施,三人对高某晖的校园霸凌行为仍持续进行。
最终,高某晖因与胡某等三人的矛盾冲突,以及校园霸凌对高某晖造恐惧及人身威胁等原因,导致高某晖无法继续在学生宿舍居住,并被迫于2025年4月搬在校外租房居住,这才避免了双方矛盾冲突的加剧与恶化。
高某晖因长期遭受校园霸凌,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并出现重度抑郁、焦虑及自杀倾向,经到三医院就医情况才出现好转,但也无法继续完成正常学业。
二、问题提出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新增第60条将“校园霸凌”纳入法律调整。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群体的普及,使该现象的普遍性突然闯入了公众视野,校园霸凌所透露的残酷青春气息,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也是对此的回应。
因此,如何应对并处置解决校园霸凌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就本案例而言,高某晖对自己所遭遇的校园霸凌行为,准备将沾益清源中学告上法庭。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反而促使我以民事赔偿的视角,思考以此防治校园霸凌的方法。
三、教育服务合同
教育服务合同并非《民法典》的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教育法》等相关规定,除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外,双方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学校则向学生传授知识,这种双务有偿关系符合合同的构成。
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构建为教育服务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通过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校园霸凌的侵权损害赔偿。
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中,学校的权利是收起学费、履行教育惩戒权等,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既是权利亦是义务,义务则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其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既包括教师的不当体罚、亦包括校园内的霸凌行为。对于学生而言,其权利则是享受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宁,以及个人人格尊严不受校方的贬损,而这些都需要校方的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因此,若基于教育服务合同的视角,那么校园霸凌行为就可能导致以下两种责任: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违约责任;其二、学生之间的侵权损毁责任,而校方对此亦因承担连带责任,若其无证据证明已尽必要管教责任。
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让不作为的校方、以及作恶的学生家庭,承担必要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此预防制止校园霸凌行为。
四、教育行政与不作为
在教育服务合同的模式中,教育行政部门是不可或缺的监督者。毕竟,县(区)教体局不仅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且还是受害学生的权利救济主体。校园霸凌不仅仅是学生行为失序的表现,而且还是学校教育未尽必要职责的表现,这又关系到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问题。
或者说,正是因为县(区)教体局的不作为,会导致其对学校监督管理懈怠放任,这种状态必然会从教育行政部门传导至学校,然后又会逐渐影响到学校内部对学生的管理,而这种学校环境又会是校园霸凌滋生的温床,学生之间发生霸凌行为就变成了概率事件。
若县(区)教体局的确存在不作为,那么其也应当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之一。
五、结束语
校园霸凌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而且主观意志、动机、行为、种类、责任及损害后果各不相同,因此亦应当构建多维度的惩戒措施予以整治。
目前,校园霸凌的惩戒模式,要么仅是学校教育、要么是治安管理处罚,这种惩戒模式畸轻畸重而缺乏弹性,而加入民事赔偿的经济制裁或救济,可以弥补起“学校教育”与“治安处罚”的真空地带。构建“教育服务合同”不仅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且还是为校园霸凌的民事赔偿构建合法性依据。
针对校园霸凌的权益维护,高某晖诉沾益清源中学的行为,不论其最终的结果如何,这种尝试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探索。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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