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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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系列活动
6.26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营造绿色无毒的良好社会环境,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宿迁中院统筹开展干警及退休干部下沉社区禁毒宣传、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发布涉毒典型案例系列活动,持续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以司法之力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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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迁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涉毒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毒品案件3件4人。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严惩处,以公开宣判强化以案释法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对毒品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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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宿迁中院刑一庭干警联合公检法退休干部、公安禁毒民警开展以“亮剑毒品犯罪,传递法治温情”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以 “多方联动+银发赋能+社区互嵌”为特色,通过接地气、有温度地讲解方式将禁毒典型案例深入人心,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区青少年和老年人耐心讲解毒品特征、危害性等,借助仿真毒品模型直观展示各类新型毒品样式。让禁毒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推动禁毒宣传扎根基层,筑牢全民禁毒屏障。该活动被人民网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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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府苑社区联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宿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开展“亮剑毒品犯罪 传递法治温情”禁毒宣传活动,被人民网宣传报道。
典型案例
宿迁法院收集、整理了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3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示法,增强广大群众禁毒意识,诠释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目录
1.李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私自转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2.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误将未被管制毒品类似物当作真毒品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3.康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贩运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获利巨大,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一
李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私自转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劳拉西泮、氯硝西泮系被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伙同被告人杨某某或单独获取上述精神药品,与水混合后进行售卖。二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获取劳拉西泮药物5盒计140mg,共同对外出售9次,李某某单独对外出售氯硝西泮1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购买者处查获物品中检出劳拉西泮、氯硝西泮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明知案涉药品系管制的精神药品,亦明知购买有关药品的人员并非用于合法用途,为非法获利,仍多次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结合二被告人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麻精药品一般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而“药品”与“毒品”界限关键在于“合法使用”。本案中案涉毒品虽非传统毒品且含量较低,但二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同时结合麻精药品可能用途和潜在危害,综合考虑贩卖区域和范围、购买目的、犯罪形势等多重因素,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将直接导致毒品扩散流入社会领域,对毒品管制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性,属于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应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
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误将未被管制毒品类似物当作真毒品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简要案情
2024年2月26日下午至2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联系赵某购买依托咪酯原料100克,赵某收取沈某某毒资4.7万元。赵某遂联系王某并向其购得依托咪酯原料100克,支付王某4万元。后赵某向沈某某交付该100克原料。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疑似依托咪酯原料白色晶体100.3克(净重)。经鉴定,检出异丙帕酯和美托咪酯成分。上述两种物质自2024年7月1日被列入管控范围,后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略)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赵某、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王某、赵某、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顾某某、凌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王某、赵某、沈某某等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具有的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据此,依照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沈某某、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及违法所得处置等略)
典型意义
2024年7月1日美托咪酯、异丙帕酯被列管为新型毒品。本案中,上述两种物质成分在本案案发时虽属于依托咪酯的结构类似物,尚未列入列管范围,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误将犯罪时未被管制毒品类似物当作真毒品贩卖,并实施了具体的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该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犯罪从严规制、不枉不纵的司法原则,精准厘清了新型毒品犯罪的主观认定、行为定性与犯罪形态裁判标准。司法机关始终坚持穿透式审查,绝不纵容借新型毒品漏洞贩毒的违法行径。
案例三
康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贩运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获利巨大,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李某1、李某2在明知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共同驾驶车辆至异地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运输至本地贩卖。康某贩卖电子烟烟弹共计120次,非法获利19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康某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将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康某用于收取贩卖烟弹的款项,未获利。李某1贩卖电子烟烟弹共计62次,非法获利8万余元,李某2贩卖电子烟烟弹共计6次,非法获利664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某、李某1、李某2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各被告人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为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结伙跨区域购进、运输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对外贩卖,作案频次多、涉案数额大,社会危害性突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彰显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惩治态度。本案精准界定涉毒共犯认定规则,对于未直接参与贩毒、未实际获利,但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收款账户,为毒资结算提供帮助的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清晰划定了毒品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追责边界。
文、图:刑一庭、新闻处
校编:耿亚中、柯苏航
审核:贾银亮、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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