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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中英文版上海法院2021-2025年涉外、涉港澳台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聚焦跨境金融法律规则适用与确立,从准确适用国际公约、高效查明域外法、回应跨境金融需求、深化国际司法协作四个维度,系统梳理和总结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集中展现上海法院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实践,以期为国际金融交易主体提供清晰、可预期的司法指引。案例内容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保险、跨境投融资、保函止付与欺诈等多个方面,均是涉外、涉港澳台金融商事争议高频领域。
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承运人放弃法定责任限制情形下《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甲财产保险中心与乙国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入选。一起来看!
承运人放弃法定责任限制情形下
《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
——甲财产保险中心与乙国际物流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蒙特利尔公约》虽规定承运人享有责任限额的权益,且明确免除或降低承运人责任的约定无效,但公约同时赋予承运人基于意思自治放弃法定责任限额的权利,若承运人通过协议承诺更高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则不得援引《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而应按照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甲财产保险中心向丙微电子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后丙微电子公司(甲方)与乙国际物流公司(乙方)签订《进出口物流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按要求完成物流服务、货物交接、报关等货物运输相关任务;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其他事故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运输费、搬运费、误工费、仓储费、违约金等损失)。
2017年4月,丙微电子公司通知乙国际物流公司安排运输设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载明: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装货港为英国,进口口岸为浦东机场。后上述货物运抵丙微电子公司厂房,《送货签收单》载明:开箱前,侧面防震标签变红;开箱后,内部有损坏情况。
2017年12月,某评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载明受损设备可推定全损,损失原因系设备在运输中发生倾斜,导致设备撞击包装物产生变形,建议索赔理算金额177,161.90美元。后丙微电子公司向甲财产保险中心出具《豁免责任和代位求偿书》,甲财产保险中心向丙微电子公司汇款177,161.90美元。故甲财产保险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国际物流公司赔偿损失158185.40美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乙国际物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财产保险中心损失人民币1024377.01元。乙国际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丙微电子公司与乙国际物流公司签订的《进出口物流运输服务协议》约定,乙国际物流公司负责全程运输、承担货物运输的安全、准时责任,与代为办理托运、通关等手续并收取代理佣金的货运代理合同相区别,其应为案涉货物全程运输的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案涉设备损坏于运输责任期间,乙国际物流公司未依约安全运输货物,且未能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案涉协议列举的“一切直接损失”的类别并非限制性列举,包括丙微电子公司因货物损坏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数额,应视为双方约定了违约赔偿无责任限额,故乙国际物流公司不能享受《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赔偿设备损坏造成的实际损失。甲财产保险中心的诉请金额低于实际损失金额,且在其赔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应予支持。
裁判意义
近年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已成为连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纽带。为平衡各方利益,国际公约引入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本案裁判明确,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一定限额内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公约第25条允许承运人自主放弃法定责任限额,一旦承运人通过协议承诺更高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则不再适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而应按照货物毁损、灭失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制使得托运人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有机会获得更高额赔偿,同时也赋予承运人通过自担更多风险以摄取商业机会,增强企业竞争力以拓展市场的自主选择。本案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下适用的分析,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并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与风险防范起到引导和提示作用。
审判组织
余韬、陆燕、顾天翔
线索提供丨金融审判庭
稿件来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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