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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消防联合属地街道开展常态化夜查行动过程中,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发现一起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与车分离的隐患行为,疑似蓄电池已被带回家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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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结合电动自行车车牌、型号、外观标识等特征,与登记信息逐一比对,确定车主为3号楼2单元某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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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检查人员上门对该业主进行劝阻教育,详细讲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切忌在家中充电,一旦发生短路、热失控引发自燃爆炸,短短数秒就会蹿起明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后产生的大量有毒浓烟会给整栋楼带来极大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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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耐心的讲解和劝导,车主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当场将蓄电池转移至室外并归位,并承诺今后一定会杜绝此类行为,在小区指定区域充电。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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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住宅区、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 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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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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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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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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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火灾特点
01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为何不进楼、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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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部件为
塑料、橡胶和聚氨酯材料
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
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
短时间内就能致人昏迷
浓烟30秒可灌满楼道
彻底堵死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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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为何不进楼、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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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大多采用锂电池
一旦失火燃烧迅速、猛烈
100秒温度飙升至1200℃
多数家庭都没有能力和时间
进行有效处置
且锂电池热失控后
泼水、干粉灭火器都无法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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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不管是在充电还是静置状态下都存在爆炸风险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在指定的
电动自行车棚、电池充电柜内进行
规范使用 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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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胡乃赫、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来 源: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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