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日12时左右,庄河市塔岭镇小寺村的两个小女孩——7岁的潘某和6岁的唐某结伴离开家,一边吃着苞米一边前往幼儿园学前班上学,但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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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小女孩
16时左右,原本应该是两个小女孩回家的时候了,但两家人始终没有见到孩子回来,两家大人着急了,于17时前往幼儿园询问,幼儿园老师表示:“中午放学回家,两个孩子再没有返校。”
这下潘家和唐家两家人彻底急了,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找遍了孩子经常玩耍的地方和亲戚家,仍没见到孩子的踪影。
天黑后下起了大雨,两个小女孩失踪的消息传遍了整个小寺村,几乎全村能出门的青壮年都加入了寻找小女孩的行列,大家冒着大雨找了整整一夜,几乎把小寺村附近翻了个遍依旧一无所获。9月3日上午,潘某和唐某的父母赶往塔岭派出所报了案。
报案后不久的8时15分,有村民在小寺村北面距路边仅六米远的苞米地里找到了两具小女孩半裸的尸体,经家属辨认正是失踪的小女孩潘某和唐某,塔岭派出所立即将案情上报给庄河市公安局刑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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苞米地里的小土路,案发现场类似于这个环境
当刑警队的侦技人员和法医赶到现场的时候,案发现场已经被数千名塔岭镇及周边村镇的村民围了个里三层外三层,面对两个惨死的小女孩,群众的情绪都很激愤,这给了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们很大压力,同样也给出现场的侦技人员和法医很大压力。
两具小女孩的尸体呈头朝西脚朝东的姿态仰卧在苞米地里的一条水沟中,由于夜里下过大雨的缘故,现场的足迹被冲刷得干干净净,这让负责勘察现场的技术人员们极为沮丧,但他们依然一丝不苟的在现场的泥泞中搜寻了十几个小时,最终技术员王成凯在现场落在泥泞中的苞米枯叶中找到了一根不足3厘米长的毛发,除此之外现场勘察没有别的额外发现。
经法医检查,两名小女孩的直接死因皆是因为暴力扼掐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生前都遭受过强J,死状惨不忍睹,可以认定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针对未成年幼女的强J杀人案。庄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就地组成以庄河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刁连文为组长的9.3特大强J杀人案专案组侦办此案,庄河市委市政府特别批示庄河市公安局限期破案,还群众安全,给受害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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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的民警装束是如图所示的92式警服
经现场分析案情,专案组通过讨论确定以下几点共识:
1、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为残忍,且作案现场距离道路很近,丝毫不考虑被发现的后果,这点违反一般的犯罪分子寻常的犯罪心理,因此判断犯罪分子作案时应处在酒后状态或者干脆就不是个精神正常的状态。
2、群众反映9月2日中午现场附近曾经停着一辆永久28型自行车,车前的铁丝篮放着一个黑色提包,如这辆自行车是罪犯的,那么罪犯或许是在偶然的机会下作案,而非事先蓄意埋伏等待,那么罪犯很可能住在现场附近而不是外地流窜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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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28型自行车
3、罪犯将两名小女孩强J后杀害,说明罪犯可能认识被害人,杀人的目的是灭口。
4、外围现场发现了模糊的板鞋或拖鞋印迹,据此判断犯罪分子可能是街头常见的那种流里流气的小青年,并有前科劣迹。
专案组据此决定打破警种界限,调集六十多名警力将小寺村周围的十一个自然村作为排查重点,将距离现场最近的潘家沟、姜子、侯屯三个自然村作为重点中的重点,进行挨门逐户的走访调查,发动群众进行揭发检举。特别注意具有流氓劣迹前科、有作案时间、在9月2日中午途经案发地附近、在案发前后有情绪反常的人员。要做到进户见人,“水落石出”,并且继续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以扩大线索。
此时各村镇已经因为此案变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人心惶惶,许多女孩的家长一天四次护送孩子上学放学,有的家长在护送途中甚至拿着锄头、铁锨、棍棒等自卫工具,一些年轻女子在山路上遇见陌生男子便顿时就怕得要死,要么待在原地瑟瑟发抖,要么拔腿就跑。所以群众们对破案非常关心,参与破案的积极程度相当高涨,所以在很短时间内负责排查的侦查员就摸排上来大量的线索。
案发时路过现场的潘家沟屯村民潘某反映当天在发案地附近看见两个小姑娘往幼儿园的方向走,在现场东100米左右的路边停着一辆永久28型自行车,并且还看见一辆自行车往东走,骑车的是侯屯村民刘某。
当侦查员找刘某核实情况时发现刘某支支吾吾,情绪反常,极为紧张,似心中有鬼。可是经过核实,刘某有先天性男科病,不能行男人之事,所以不可能是罪犯,因此排除了他的嫌疑。
潘家村女村民潘某某反映:9月2日中午她骑车载着奶奶去医院看病,在12时20分路过现场附近时看到那里停着一辆永久28型自行车——
东沟县个体户林某反映:9月2日中午他拉货路经案发现场附近时看见路边停着一辆永久28型自行车,车前的铁丝篮里放着一个黑色提包。
经过统计,9月2日这天中午有十四名渔民路过案发现场前往渔港上船、然后经大连到渤海湾捕鱼,专案组怀疑犯罪分子可能藏身在这十四名渔民当中,或者这十四名渔民能目击到案发情况,于是在9月4日派刑警队副队长张克文率领侦察员谢东、李宝征等驱车赶赴大连老虎滩渔港对这些渔民进行走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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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大连渔民
其中一名渔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虽然不是案发当天的,但依然有很大价值:8月初的某天,一名13岁的小姑娘在张屯通往黄古咀的路上被一个骑着自行车卖冰棍的男子劫持到苞米地里意图不轨,但因为小姑娘奋力反抗,又喊又叫的同时还对着歹徒又踢又咬,歹徒最终没有得逞,而小女孩脱身后因为没有受伤所以也没有报案。
卖冰棍的歹徒也骑着一辆自行车,而本案案发现场也停着一辆自行车,两起案子是否是同一人所为?
9月4日全天,专案组总共排摸上来三十五个重点嫌疑对象,但经过一一核实全部被否定。但是刁连文副局长依然认为当天的工作是有成效的,认为下一步的工作要在永久28型自行车上做文章,同时要找到那个从歹徒手中逃脱的13岁小姑娘进一步了解卖冰棍的歹徒的体貌特征,看两起案子是否具备并案侦查的条件。
另外,刁连文副局长还提出:根据现场分析,罪犯在初秋的苞米地里实施强奸,身上肯定有划伤和大量泥土,这点应该特别注意。
刁连文的建议获得庄河市公安局刘顺义局长的肯定,因此刘顺义以局党委的名义命令庄河市公安局刑警队全体侦查员:“发现可疑点要穷追不舍,对“捞”上来的重点人要剥离干净,身上不能有模糊之处。要揭开自行车之谜,要查找身上有撕打伤或苞米叶划伤者。”
9月5日18时左右,在观驾山乡福利厂进行摸排工作的观驾山派出所所长王跃先等人了解到一条线索:该厂职工——姜崴子屯村民聋哑人姜传勇过去有偷鸡摸狗的前科劣迹,案发前因为违反厂规被处以停工半个月的处分,所以9月2日案发时他正好不在厂里上班。此外,姜传勇正好有一辆永久28型自行车,而且车把前正好焊着一个铁丝篮。
另外姜崴子屯村民反映:9月3日发现小女孩尸体的时候几乎整个屯子能走的动道的人都去现场围观去了,而姜传勇却没有去现场,而是比划着说要去福利厂上班,而福利厂方面也证实9月3日那天姜传勇的确出现在厂里——
9月6日一早,观驾山派出所民警姜信东受王跃先所长指派来到姜传勇的家进行走访,结果他发现姜传勇家院里停着两辆自行车,其中一辆正是永久28型自行车,车把前有一个铁丝篮;而在姜传勇家房门的门框上挂着一个黑色提包,和东沟县个体户林某反映自己目击到的黑色提包样貌很相似,而姜崴子屯距离案发现场非常近——
姜传勇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了解,时年21岁的姜传勇是个哑巴,但并不聋,可以通过笔谈和别人交流。原本他在庄河市的宏大公司上班,但在3月21日因为盗窃公司财物被开除后无所事事了几个月,期间骑着自行车卖过冰棍,8月初经当地残联介绍来到观驾山乡福利厂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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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冰棍用的自行车
姜传勇的母亲反映说9月2日中午姜传勇在家里睡觉,这样的话似乎姜传勇没有作案时间。可是另有村民反映他在这天中午看到姜传勇站在海边,问他干什么?姜传勇写字告诉他说:望出海的父亲,这样的话姜传勇又有作案时间。
于是,王跃先所长和庄河市公安局刑警队技术科科长单吉和决定正面接触姜传勇,结果发现姜传勇左胳膊和右额骨有挠伤。单吉和问他伤哪来的?姜传勇回答:是因为蚊子咬自己挠破的。
单吉和又问他是哪一天来福利厂上班的?姜传勇回答:9月6日。
单吉和暴喝一声:“不对,你明明是9月3日上的班!”
姜传勇当即不淡定了,表示警察是在诬陷他。于是单吉和拿出福利厂的考勤登记簿,结果上面清清楚楚地标记着9月3日姜传勇的考勤记录。姜传勇这才表示自己记错了,确实是9月3日来福利厂上班的。
单吉和又问:“9月2日中午你在干什么?”
姜传勇表示:在家里睡觉。
单吉和又断喝一声:“不对!”
姜传勇又表示:在垒猪圈。
单吉和继续打断:“不对!”
姜传勇又表示:去青堆子镇看他女友了。
单吉和冷笑一声:“我们核实过,你是8月31日去的青堆子镇。”
冷眼旁观的王跃先发现姜传勇异常聪明,记忆力非常好,与本案无关的一些事他都回答得清清楚楚,唯有与本案有关的几个关键问题他回答得驴唇不对马嘴,这更加重了姜传勇身上的疑点。于是他对单吉和说:甭废话,先把人带回去再说。
在庄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审讯室里,姜传勇暴跳如雷,在纸上反复写:你们公安欺负残疾人,你们无能抓替罪羊。
然而在姜传勇无能狂怒的时候,专案组对他家进行了搜查,搜出了一双沾着泥土的板鞋,并且在板鞋上提取到了两种血迹,分别和死者潘某和唐某的血型一致。同时抽取姜传勇的血型化验,发现其血型和现场发现的毛发血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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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勘察的技术民警
同时专案组传唤了姜传勇的母亲,在反复追问下姜母承认当时没说实话,9月2日中午姜传勇外出了,没在家里睡觉。另外姜传勇的邻居揭发9月2日午后看到姜传勇慌慌张张的回家,一进院子就立刻脱下衣服洗,并且他看到姜传勇的衣服上有血迹。
另外,专案组找到了那个13岁的虎口脱险的小女孩,经她指认:当时试图强暴她的歹徒就是姜传勇!
在众多证据下,姜传勇的心理防线在9月8日凌晨4时终于全线崩溃,承认两个小女孩是他奸杀的。
至此,本案告破。姜传勇最终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在1994年年初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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