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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西永寿杀妻案”引起法律界与社会广泛热议。
这是2024年12月24日,陕西省咸阳市发生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时年33岁的女子孙苗苗在其租住地被丈夫张鑫实施暴力,致昏迷。张某误认为苗苗已经死亡,将其从附近土崖抛下,苗苗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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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孙苗苗2015年与张鑫登记结婚,婚后九年持续遭受家暴。
案发前6个月,多次遭遇张鑫持刀威胁、拖拽拘禁、肢体重伤的孙苗苗,先后向家人、朋友、派出所、法院等求助。
她报过警,起诉过两次离婚,诊断书上写着“焦虑性躯体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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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张某与被害人苗苗于201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
2024年11月6日,苗苗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永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苗苗与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据说,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婚姻关系破裂”驳回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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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为了躲避家暴,先后换了近8处住所,但还是多次被张某找到。
2024年12月24日,张某独自驾车到苗苗住处,找苗苗谈论二人婚姻问题,并发生争执。张某用手掌多次扇打苗苗脸部、多次拳击头部。在苗苗倒地后,张某用脚多次在其头部踩踏并抓住头部多次撞击旁边的长方体水泥石墩。
后张某误认为苗苗已经死亡,遂驾车将苗苗扔下麻院沟。
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苗系高坠致头部、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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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判决13天后,就发生这样恶劣的行为,法院还能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婚姻关系破裂”?
这样的婚姻都能置人于死地,还谈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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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不判离”已事实上成为许多法院的通行做法。
“第一次不判离”陋习,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提高了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关键是还有可能制造悲剧,明明早已没有感情的两个人,哪怕已是刑法层面的犯罪人与受害者关系,法律意义上却仍是夫妻,不止荒谬,更是加害。
法院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法律规定明明白白,其中并没有必须第二次起诉才判离的程序性规定。面对“鬼知道离婚有多难”的拷问,面对“跳楼离婚”的悲剧,“第一次不判离”的司法惯例早该丢弃了!
一些法院为了自己所谓的安全,一些法官出于明哲保身的考虑,公然置法律尊严于不顾,公然践踏法律,公然将当事人权利于国法保护之外。
让人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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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增加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这是因为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说来,尽管现行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但事实上,这一制度却来自法院。为了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法院离婚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借鉴了上述规定,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该制度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了适当的时间延缓,善意提醒双方应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其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努力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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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冷静期特指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冷静期,并非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有关冷静期的探索是否继续亦有待明确。
让我们担心的是,估计这一制度会继续适用,理由很简单,法律规定了协议离婚,那在司法中完全也可以参照。
但这会给人间带来多少悲剧?不敢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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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民法典增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针对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久诉不判”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这一条到底执行得怎么样,我没有调查也就没有发言权。
我国有大约4亿个家庭,婚姻关系到每个人,希望我们的离婚制度设计更合理一些。
这是我善良的愿望。
2026年7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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