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
元朝大德三年(1299年)十二月中上旬,江西行省新喻州(今江西新余)辖境内有人突然火急火燎地向官府报案。
报案人名叫胡元三,家住新喻州第五都第十六社(在今新余市渝水区的老县城近郊,袁河两岸一带)。
胡元三此举匪夷所思,其怪在两点。
第一,胡元三举报的是自己的亲弟弟胡千七。古人讲亲亲相隐,大义灭亲很不常见。
第二,胡元三举报的内容很劲爆,据他所说,弟弟胡千七不顾人伦纲常,让自家儿女结成夫妻。
古代婚丧嫁娶都有严格的礼仪,绝不允许出现兄妹或者姐弟结婚这种事。
胡元三说:“我是他亲兄,更不听从劝谕”。他劝弟弟胡千七不要犯傻,劝了很多回,无奈弟弟始终不听,执意让自家儿女配成一对。
听闻诉状,新喻州主官惊掉下巴,赶紧详查,这才发现个中隐情没那么简单。
案犯胡千七有六个儿子,从大到小分别叫胡寄俚(也叫胡元一)、胡狗俚、胡女俚、胡卯俚、胡弟俚、胡正俚。元朝汉人取名随意,由此看来,朱重八算好听的了。
胡千七还生了两个女儿,大的叫细妹,小的叫辰姑。
结为夫妻的正是长子胡寄俚和女儿胡细妹。
二人定于十二月初八结婚,初六,胡千七兴冲冲地跑来找哥哥,请他以伯父的身份主持婚礼。
胡元三很无语,他直言拒绝:“我不敢吃你酒”。
胡元三起初没当回事,以为弟弟说胡话。拒绝做证婚人后便外出办事去了。
直到十二月初十返回家中,妻子告诉他,侄儿和侄女已经“成亲了当”。
这还了得!胡元三“恐己后事发必致负累”,担心连累自己,干脆报案。
可官府一查,才发现事情还有曲折——新郎胡寄俚跟新娘胡细妹是兄妹不假,可他们没有半点血缘关系。
原来,这胡寄俚是胡千七于南宋庚午(1270年)年间从本地一户黎姓人家那儿抱来的,一直养在家中。后来他又陆续生了五个儿子两个女儿。
也就是说,胡寄俚只是养子。这样一来,案件就变成了义兄妹结婚,没那么耸人听闻了。
可新喻州的官员还是犯难,按照元代法律和婚嫁习俗,义兄妹必然同姓,同姓成婚有伤大雅,也不在允许之列。
但是,胡寄俚和胡细妹情投意合,又有父亲作主,棒打鸳鸯也说不过去。
新喻州临江路官员将相关人员提审到案。
大德五年(1301年)正月初十,官府给出审判意见:既然两人已经结婚,依照同姓不婚的原则,胡寄俚必须改回原姓“黎”,“若不改正,别无兄妹成婚为夫妻之礼”。
除非胡寄俚改回原姓,要不然就得离婚。
新喻州境内很少碰到这种事,因涉及到社会伦理纲常,州官还是吃不准,遂将案件和审判意见上报行省,请上面给意见。
省里也犯怵,人情礼法在当时可不是小事儿,遂又上报至礼部,请最高伦理机关定夺。
这个案子的症结其实还是在“义兄妹”这个问题上。封建朝代近亲结婚并不罕见,但多是表亲,亲兄妹不能结婚既是常识也是共识。
义兄妹使得情况更为复杂,像本案中胡寄俚和胡细妹名义上同姓,实际上又分属两家,是可以结婚的。
但是,如果其他人以此为借鉴,让自家养子配女儿,养女配儿子,导致同姓成婚大行其道,对社会习俗也会带来不小的挑战。
本朝由元人创建,蒙古族的草原习俗与中原又大有不同,较之汉人,他们更加开放,有“父死娶继母、兄死娶嫂”的成俗。因此,皇帝其实可能并不强烈排斥义兄妹结婚。
当时的皇帝为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忽必烈的孙子。他即位后,大体遵循忽必烈遗制,任用汉臣,推广儒学,对汉文化多有尊崇。
毕竟中原还是汉人为准,考虑到这点,元朝礼部觉得有必要以本案为例给出司法解释。
本案中,胡寄俚原姓黎,与妻子胡细妹没有血缘关系,二人业已结婚,也不好拆散,故礼部同意新喻州官员的判决,着胡寄俚改回原姓,并返归本家,如此官府便承认这桩婚姻的合法性。
其父亲胡千七本来不该犯这种错误,按例要罚,考虑皇帝当时有大赦,“已经钦遇诏恩,别无定夺”,胡千七免于处罚。
但是,也不能纵容姑息这类现象。朝廷认为“今后若不通行禁止,恐习以为俗,有伤风化。又系为例事理”,于是行文给各有关衙门,要求以此为戒,禁止此类不改姓即擅自让同姓婚配的行为。
本文资料来源:《元典章》卷四《胡元一兄妹为婚》
两千年前曾是今天,两千年后也是历史
我们记录前人,后人记录我们
感谢驻足,感谢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