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用一个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真实案例,讲一个很多生意人最怕遇到的情况:欠了货款,怎么就变成了合同诈骗罪?
2007年3月,陈某洪在俄罗斯莫斯科做生意时,认识了辛集市某盛皮业公司驻莫斯科的销售代表谢某申。陈某洪表示想销售该公司的皮衣,谢某申向公司传达了陈某洪的销售意愿。
2007年5月,陈某洪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强达成口头货物购销协议:货到后如无异议就付款,余款在年底结清。陈某洪订购了1000多件皮衣,价值30多万,当时支付5万元,后汇款支付25万元。
此后双方一直有生意往来,直至2009年1月。陈某洪陆续订货,公司陆续发货,陈某洪陆续付款。但陈某洪没有按约定时间全额支付货款。
2009年1月双方对账,陈某洪共欠货款150.0259万元。之后,张某强在莫斯科多次寻找陈某洪无果,电话也打不通,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150.0259万元。陈某洪上诉,二审却依旧维持了原判。
一、一审、二审为什么判有罪?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很直接:陈某洪收了货,没付清钱,然后人消失了,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这不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吗?
按照这个逻辑,150万的欠款,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十三年似乎是合法的。
但问题在于:联系不上就等于逃匿吗?欠钱不还就等于诈骗吗?
二、再审为什么改判无罪?存在四个关键事实
陈某洪的父亲陈某清没有放弃,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8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法院查明后,发现了四个被忽略的关键事实:
第一,交易总额上千万,大部分货款已付。
从2007年6月到2008年10月,某盛皮业公司发给陈某洪的皮衣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陈某洪支付了860多万元,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一个骗钱的人,会先付860万再骗150万吗?这不符合常理。
第二,欠款后仍在付款、仍在联系。
2009年1月对账后,陈某洪又陆续支付了62.1267万元。他还曾联系公司员工程某娇要货,但因拖欠货款被拒绝。如果真想逃,为什么还在付款、还在要货?
第三,失联是有客观原因的。
2009年6月底,陈某洪经营摊位所在的俄罗斯某市场因经济原因被当地政府关闭。他回到国内,原有的俄罗斯电话号码无法使用,导致公司联系不上他。而且,2009年9月,陈某洪还与公司销售代表谢某申在俄罗斯一家咖啡馆见过面,并非故意切断一切联系。
第四,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还款。
案发后,陈某洪的父亲于2012年6月、7月两次代还了30万元。这说明陈某洪及其家人始终承认这笔债务的存在,从未否认。
因此,最后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
再审法院指出,认定收受货物后逃匿,不能只看联系不上这个结果,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情况、款物用途、失联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陈某洪既不是没有履约能力,也不是根本没有履约,更不是故意切断联系逃避债务,他有真实的生意、有860万的付款记录、有客观的失联原因、有始终承认债务的态度。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纠纷是想履约但没履约好,合同诈骗是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只想骗钱跑路。
再审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洪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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