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应不应该成为这样的遮羞布?
内蒙古婚内强奸案被指严重超期,从而引发争议,压力面前,检方态度明确:被告人有继续羁押必要。
如何看?
本案中,被告人辩护律师付建认为案件审理期限已严重超出法律规定。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答复称,被告人有继续羁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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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否逾期,本文不做讨论,但新闻评论区的争论更有意义,对于是否强奸争议较大。
看这一组对话:
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任何时候都是强奸,导致女性受伤必须从重处罚。
按你这么说的法,夫妻之间发生点矛盾都去公安机关报案老公强奸了自己。
矛盾是矛盾,强奸是强奸。
过不下去就离婚,不愿意性生活就离婚。
你是娶了一个人,不是去商场买了一个玩具,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这些评论立场鲜明,每一句都代表了自己的立场和认知,可能,这也是本案所以被争议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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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基本囊括了强奸的所有争议焦点。
先看一下案子背景。
2025年2月27日,刘军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随后进入冷静期并分居。
3月21日,刘军因窃听到妻子通话,对其施以殴打、辱骂并拿菜刀威胁,造成王某三处腰椎横突骨折(轻伤一级),随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次日王某报警,刘军被刑拘并以强奸罪被公诉。2025年8月12日开庭后至今未宣判,刘军已被羁押一年多。
从中能够看出,刘军的确是强行发生关系。
有人说,“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任何时候都是强奸”,应该说,这说法在法律上基本成立。
《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从来没有把“丈夫”这一身份排除在外。
而司法实践中,认为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主体。但是,婚姻关系在非正常时,如分居、起诉离婚等,认定是坚决的,那就属于婚内强奸,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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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强行发生关系,是处在在离婚冷静期,且双方已经分居,属于非正常状态,所以,以强奸罪公诉难逃了。
再看,有人说的:“夫妻之间发生点矛盾都去报案老公强奸了自己。”
这句话带有情绪,逻辑上属于滑坡谬误。就是把极端个案扩大为普遍现象。
其实,现实中婚内强奸的报案率非常非常低,更别说诬告了。
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村地区,承认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妇女占了7.97%,而在城市,虽然低,但也占了2.8%。
但即便如此,真正报警的也是微乎其微。这原因可能是,一是因为取证难,二是家丑不可外扬,三是对婚内无奸的传统观念的屈服。
所以因为一个案子就认为会“人人都去诬告”,不仅逻辑错误,也忽视了受害者维权的巨大门槛。
第三句,“矛盾是矛盾,强奸是强奸”,这句话可能是是本案最核心的部分。
也就是说,有了婚姻关系,是否就意味着妻子要永久放弃性自主权?
就如刘军的姐姐说,没离婚的两口子怎么叫强奸?
这就是案子现身说法要纠正的。
本案其实远远超出夫妻矛盾额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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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菜刀威胁,殴打致骨折,强行发生关系并拍摄视频,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没有人会怀疑是强奸。所以问题来了,即便是婚姻关系,就能豁免暴力吗?
显然不能,你把女人看成啥了?
网友说的好,你是娶了一个人,不是去商场买了一个玩具,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再看“过不下去就离婚,不愿意性生活就离婚”这句话。逻辑上没错,但是颠倒了因果。
女方已经申请了离婚,并且已经分居,这已经是“过不下去就离婚”了。
但男方仍然用暴力强行发生了关系。
在离婚办下来之前,是不是就需要强行忍着?
显然不行,所以依然是强奸。
所以,这些评论代表了传统观念和法制观念两种观念的对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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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就等于性同意,婚内无强奸,丈夫对妻子的性要求具有天然的正当性。错了。
法治观念认为性自主权是人格权,人格不会因婚姻而消失。
而暴力就是暴力,犯罪就是犯罪,不能模糊。
现在,婚内强奸其实不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了,而案件至今未宣判,被告人也被羁押一年多,这些情况恰恰说明法院在慎重,在权衡。
现在看,判是跑不了的,但怎么判是个问题。
无论怎么判,其实都说明了,婚姻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强奸必须法办。
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断然回应。人格权必须被保护,不应有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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