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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听蔡主任在讲慈善信托的时候,讲到这个案例。在“ 华宝信托博施济众-秀英教育(第1期)慈 善信托”(下图1)中,“华宝信托.基业宝承.信福家族信托”被备案为信托委托人。
这里稍微分析一下:家族信托能否成为委托人?
一般性的问题,信托,能否成为委托人?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不是自然人,不是法人,能否成为另外一个信托的委托人,就看它是不是该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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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根据民法典的定义,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组织并不包括信托。或者说,信托不符合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有趣的是,在“ 华宝信托博施济众-秀英教育(第2期)慈 善信托”(下图2)的备案信息中,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省略了委托人的信息。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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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背后反映的是实务工作者对信托法基础理论的理解疑惑。
从操作层面或者技术层面上看,这个系列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完全都可以标注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名称)”。这样就能比较好地解决形式合法性和实际操作需求之间的矛盾。
至少比将家族信托或信托论证成法律主体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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