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被原配当街扇耳光、按着头打,脑震荡住院,还能要赔偿?陕西西安,女子发现丈夫与他人有染,带闺蜜到丈夫摩托车店堵人,双方争执中原配先动手扇脸,小三还手后三人互殴,小三被打成轻微伤,原配和闺蜜均被行政拘留并罚款,小三也被罚500元,事后小三起诉索赔8.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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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贾某早就怀疑丈夫苗佳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此前还通过电话、微信跟王某沟通过,王某承认过有来往。
事发当天,贾某和闺蜜全某约好喝咖啡,聊到要找丈夫谈离婚的事,两人便一起来到贾某丈夫苗佳经营的摩托车店。
到店后,贾某转了一圈,果然发现王某也在,王某说是来店上看摩托车,贾某瞬间怒火上涌,上前质问、对峙。
据贾某后来庭审陈述,是王某态度嚣张先对她辱骂,但无视频佐证;而王某则称自己被贾某突然袭击。
不管口角细节如何,接下来发生的事没有争议——贾某率先动手,一巴掌扇在王某脸上,王某挨打后本能还手,全某见闺蜜被打,冲上来帮忙,三人扭打在一起。
摩托车店店员见状赶紧过来拉架,把三人分开,将王某带到二楼休息区暂避。
这一阶段,贾某先动手扇耳光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后期处罚决定书也确认这一点,王某还手的行为,在治安案件中被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双方均有过错。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为止,被拉开后贾某和全某不依不饶,跟着上了二楼休息区,再次与王某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再次共同对王某头部、颈部及胳膊实施持续性殴打,将王某打倒致伤。
这次王某没有再还手反抗,店员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置,经医院诊断:王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右额部头皮血肿并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0天后,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很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贾某先动手、纠集他人共同殴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结伙殴打),对贾某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认定王某参与互殴,对王某罚款500元;对全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王某伤愈后,将贾某、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101388元,其中包含误工费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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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提交了其作为鲜花店合伙人的股份转让合同、工商信息、银行流水,主张月收入2万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3000元律师费发票。
贾某则提交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明王某明知苗佳已婚仍以第三者身份交往,是导致家庭破裂的直接原因,王某有重大道德过错,应自担至少50%责任;并称自己也受伤,医疗费应由王某承担。
全某辩称到店后看到贾某被王某推倒才上前劝阻,也遭殴打受伤,同样主张王某作为第三者至少承担50%过错。
王某反驳称:与苗佳交往时对方称已离婚(2022年3月底开始),4月底已知情并分手;且自己是否为第三者,不能成为二人暴力殴打的合法理由。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插足他人婚姻不道德但不等于被打免责,暴力维权必然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婚外情属道德范畴调整,原配发现配偶出轨可通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等合法途径解决,绝无原配打小三合法之说。
结伙殴打致轻微伤虽未触刑(故意伤害罪起点一般为轻伤二级以上),但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面临拘留并处罚款,民事上仍需全额基础赔偿后再按过错比例折抵。
第二,互殴中受害人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法院通常按主次责任划分而非全赔或全不赔。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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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被先打后还手参与互殴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其对冲突升级有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判其自担20%,这个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已充分考虑了“二被告主动寻事、结伙殴打、原告先受害”的因素。
若原告全程未还手纯粹被动挨打,则过错比例可能降为0—10%甚至更低;反之若原告主动挑衅引发冲突,自担比例可达30—50%。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各项需有证据支撑,过高主张无据部分法院将依法核减。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正规票据为准;误工费有固定收入需提供完税证明或工资条及扣发证明,无固定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需达到伤残等级才可能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因原告与贾某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共同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且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贾某先动手后原告还手参与互殴,原告亦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对自身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各项损失核定为22999元,二被告承担80%即18399元,原告自担20%,故一审判决贾某、全某共同赔偿王某18399元,驳回王某其余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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