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曾在四川仁寿农商银行工作的吴女士实名投诉,称其在职期间单位存在两项社保违法问题:一是2014年7月至12月试用期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二是2015年1月至12月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申报社保缴费基数,要求单位补缴并赔偿损失。
投诉人表示,其持有劳动合同、历年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完整证据,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未果,已在四川人社APP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7月2日,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复:
一、关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未参保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反映人吴女士于2014年7月入职我行,2014年7月-2014年12月为试用期,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在吴女士入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增员登记手续,致使吴女士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6个月)社会保险未参保缴费。
2026年初我单位自查发现此情况后,主动启动补缴程序,2026年3月联系吴女士提供补缴资料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2026年5月审核通过并推送税务部门。
截至2026年6月23日,单位已全额缴纳其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及法定滞纳金、利息,个人应缴部分1361.22元为避免影响补缴进度,已由单位先行垫付,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补缴已完成。
关于医疗保险补缴中涉及的增员前置手续,经向仁寿县医疗保障局咨询,需吴女士本人签署承诺书并办理医保暂停手续后,单位方可办理增员及医保补缴。
目前单位已告知吴女士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待吴女士配合提供完备资料后即行提交医保补缴申请,并不存在推诿情况,而是积极配合吴女士处理相关事宜。
二、关于2015年1月至12月社保缴费基数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吴女士反映其2015年1月至12月实际月工资为5856.23元,单位按4476元申报缴费基数,要求按实际工资补足差额。
经核查,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参保单位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吴女士2015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应以其2014年在本单位工作的月平均工资(经核算为2500元)为依据申报。我行2015年实际按4476元作为其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其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未发现低于法定最低申报标准的情形。
吴女士主张以2015年当年实际月薪反向追溯调整2015年缴费基数,不符合社保基数“按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的政策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政策依据,不应认定为少缴。
三、处理结果
我行已告知吴女士2014年7月至12月养老保险补缴已完成,医疗保险补缴待吴女士配合提供资料后立即办理,2015年缴费基数问题经核查不构成违规少缴。但吴女士对2015年的基数仍然存在异议,鉴于吴女士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要求,积极配合举证与庭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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