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均与实际不符,这样的借条还能作数吗?
案情回顾
2015年,张先生与老周通过业务往来相识。
2018年2月22日,老周以购车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
2018年3月3日,双方达成借款意向后,张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老周并告知密码。老周随即操作账户,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转账10万元,完成资金划转后便将银行卡归还,并当场出具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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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张借条存在多处明显问题:借款人姓名被写为“周伯某”,与老周真实姓名同音不同字;借条原始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22日”,和实际转账发生的3月3日并不一致。张先生发现日期不符后,动手涂改想要修正,却不慎失误,将日期改成了明显不合常理的“2018年3月33日”。
此后几年间,老周一直未归还欠款。2026年,张先生多次催款无果,通话中老周亦承认借款事实,称:“当初确实给你打欠条了,但现在要钱没有,你去起诉吧。”无奈之下,张先生将老周诉至津南法院,要求老周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裁判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法传唤被告老周到庭参加诉讼,但老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存在借款人姓名同音字、日期明显错误等瑕疵,应当全面、客观审查证据。
本案中:
1. 借条记载金额与银行转账事实相符。张先生银行卡确于2018年3月3日支出10万元,收款方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因老周刷卡转账日期为3月3日,张先生自行涂改借条日期,将字条原记载日期“2月22日”改为“3月33日”。
2. 被告在银行交易明细上签字确认。老周在转账明细上签字,表明其对本次借款转账行为予以认可。
3. 电话录音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老周明确承认“给张某某打欠条了”,仅表示自身无力偿还。
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先生与老周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且借款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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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普法提醒
对出借人而言
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时,务必准确书写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还款期限等信息,核对借款人身份证件,避免同音字、错别字。转账时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可留痕的方式转账,并备注款项用途为“借款”。
对借款人而言
借款真实发生的,应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即便借条存在笔误瑕疵,法院仍可依据转账记录、录音、签字凭证等旁证认定借款事实。逃避诉讼、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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