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午间12:05分,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的福建辉腾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截至下午四点多现场明火扑灭,死亡28人。
最令人们心痛的是最开始出现在楼顶的那些工人,镜头里面的大部分人都没能被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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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属地积极救援,中央要求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对事故挂牌督办。
群众大多数还是关心救援手段,有没有无人机,有没有充气垫,人们探讨消防员的牺牲精神和勇气,探讨企业主为了赚钱罔顾生命安全,探讨年轻人为什么不进厂。
我以为,这恰恰反映了社会的消防观念有待进步。消防是个法治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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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步是需要关键时代关键人物强力推动的,很多时候这种强力推动的责任就会落到一些关键部门身上,但有时候,大众的理念并没有完全转变,这就会造成公共部门履职的困扰。
因为,方向虽然是正确的,但人民群众不一定能理解,就像十八大之初,很多人不理解怎么连吃顿饭都有问题,但jw就是必须以雷霆之力推进。就像教育减负,不要分重点班,这大方向也是正确的,但是家长们不答应。
这时候,履职部门就会成为那个舍身忘我的角色,你必须打破一些利益格局,承受不同利益群体的敌意。
消防管理目前也是如此。
但有时候执行者自己身在局中,也往往意识不到自己所处的历史方位。
此次火灾,新闻报道一开始也是用惯常的思路,突出消防救援攻坚克难,希望有一个好的结果。但实际上,恰恰是消防救援负责人的新闻发言,以及新闻报道,充分展现了消防救援部门的很多失职失责问题。
比如,到处都是焊死的防盗窗,消防救援大队自己也提到厂房所有车间窗户全部加装封闭式金属防护栅栏,比如没有两个以上疏散通道,泉州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提到进村道路、厂区内部通道狭窄,仅大门一处车辆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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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上是谁的监管责任?就是消防救援局(当然还有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平常有没有认真检查?有没有督促整改?有没有督促整改无效就促使其关闭?
现在救援难度很大,责任是谁的。是你自己。
我国消防管理体制是“防消合一”体制,消防大队同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执法、灭火救援双重职能。也就是说,按职责规定,消防救援局要平常监管到位,然后才是合格的救援。
厂房全窗加装封闭式防盗栅栏(无逃生开口)属于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定检查、执法职责,是基层大队日常监督必查核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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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54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法》第60条: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可依法强制拆除。
泉州市消防救援局(与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合署)的职责规定包括: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与监督执法、政府专职队伍管理及消防安全宣教等职责。其中防火监督执法职能为: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火灾预防检查、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救援难度是很大,那是因为平常履职尽责还有欠缺。
所以,近年来,多次重大火灾事故,包括2022年河南安阳凯信达”11.21“ 特别重大火灾(38 人死亡厂房火灾),2024年江西新余佳乐苑“1.24” 特别重大火灾(39 死临街商铺火灾),2026年河南灵宝足疗店”5.2“ 较大火灾(6 人死亡),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房屋建设验收本身合规的情况下),受到问责的部门排序中,消防救援部门往往首当其冲,或者仅次于行业主管部门排序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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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火灾事故,只要涉及消防日常监管责任,往往多名消防救援局条线干部被问责处置。
安阳凯信达“11.21” 特别重大火灾后,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指导员华胜兵(原大队长,长期分管防火)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判刑4年,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原文峰大队防火参谋)玩忽职守罪获3年。时任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朱冬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前前任大队长李凯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参谋何军伟留党察看、政务撤职。
新余市佳乐苑“1・24”特别重大火灾后,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丁小荣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与事故无关联),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市级的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班子一正两副全部撤职,省级消防救援总队长和分管防火的副总队长均被严重警告。处罚之重前所罕见。
所以,消防救援局责任非常重,与人民群众较多关心的是救得好不好不同,我们的运行机制更关注的是你日常履职是否到位,日常的防火监督管理是否抓铁有痕、坚决有力。
当然,现实中确实有难处。地方要发展经济,要解决民众就业,这非常重要。如果消防管理过于严苛,动辄歇业关停当然也严重影响民生;如果疏于监管,又产生重大火险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处在经济发展主线之外,在地方政府以抓经济为主的行政运作中,往往进退失距。这对消防救援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挑战,既不能过,也不能放任。这正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痛苦。
而消防救援部门更难在人命关天。
但很明显,目前阶段,无论是社会大众的感知还是消防救援局自身,对履职责任的精力分配是不均衡的,重救援轻监管。
公共部门的意识水平植根于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人们认为消防大队救援很不容易了,充满奉献精神。即使是偶有关注消防救援的失职行为,也只是关注是否及时到达救火现场,是否采用科学合格的救援方法,消防员们是否勇敢尽责。而忽视消防救援部门在平常状态下的依法履职能力。
我们不能在日常中批评消防管得多、管的严,把消防监管放在企业生产对立面,重大火灾救援时,又批判黑心企业不顾生命安全。事件结束后,公共讨论又仅止于消防救援是否及时和关注消防员的勇气。
消防是个法治问题,大众群体观念有没有给够执法支撑,以及消防救援部门是否意识到自身正承担着强力推动进步的责任,才是问题的关键。
总体来说,我们的消防管理还是有进步的,近十年来,单次死亡多人的恶性火灾大幅减少,呈现确定的下降趋势。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永不止步。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行政部门将必须越来越习惯于承担牺牲的同时,还要承担是否尽责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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