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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制度与组织行动——制度主义范式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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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普原

浙江大学

社会学系

副教授

复杂制度与组织行动

——制度主义范式的新探索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6年第3期

作者 | 史普原

责任编辑 |何钧力

在组织分析的制度主义范式中,复杂制度视角承继和拓展了由梅耶、迪马济奥等学者创立的合法性视角,尤其是围绕制度与行动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新探索,亟待系统提炼。复杂制度涵括多重性、悖论性和去中心性三重关键维度,进而促生了制度间的调和及非调和关系。基于这两类制度间关系,以及嵌入能动性的主动与被动方位,组织主体孕育出回避、区隔、整合和革新四种理想类型的行动集合。复杂制度视角在对接经验呈现与机制分析等方面,尚有待拓展。此外,中国组织和社会制度的复杂性向度深具特色,为制度与行动研究提供了颇富挑战性的机遇。

一、引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组织分析的制度主义范式是影响最大的范式之一,已然构成一个松散且有一定“家庭纷争”的集合体(Scott,1987;Hirsch & Lounsbury,1997;Thelen,1999)。单论“新制度主义”的具体所指,不同流派就各有侧重。迪马济奥(Paul J. DiMaggio)将之区分为强调认知和符号的“社会建构新制度主义”,侧重理性与效率的“理性行动新制度主义”,以及突出权力和矛盾的“冲突协调新制度主义”(DiMaggio,1998)。亦有学者分别称之为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Hall & Taylor,1996)。

在三类新制度主义范式中,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主要由迪马济奥、梅耶(John W. Meyer)、鲍威尔(Walter W. Powell)和斯科特(Richard W. Scott)等学者发起,被称为组织分析或者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范式,或被称为“合法性视角”(DiMaggio & Powell,1991;Nee,1998;Scott,2014)。该视角侧重于对制度同构的观察和解释,大幅拓展了制度分析的边界。然而,自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制度现象与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体现在不断彰显的制度异质性,以及制度间的角逐、冲突、间隙和嵌套等复杂关联之上。

于是,与新的制度现象相伴随,制度主义范式中产生了一种颇具影响力的新探索,本文将之提炼为“复杂制度视角”。该视角异军突起,大有与合法性视角并驾齐驱之势。二者均由社会学家和组织学家共同推动,相关研究者在学术训练、关注认可等方面多有交叉。根据最近一项梳理性研究(Glynn & D'Aunno,2023),复杂制度视角被称为继组织分析的旧、新制度主义范式之后的又一理论探索。该视角下的研究者主要包括桑顿(Patricia H. Thornton)、格林伍德(Royston Greenwood)、龙思博(Michael Lounsbury)、奥卡西奥(William Ocasio)等。

复杂制度视角融汇了制度主义范式的多重理解,具有较强的跨学科性。该视角初创之时,所谓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被界定如下:“被社会建构并具有历史性的文化符号、物质实践、假设、价值观和信仰,行动者循之生产和再生产其物质基础,安顿时空秩序,并为生活世界注入意义”(Thornton & Ocasio,1999:804)。这个界定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强,但亦可能流于失焦,缺乏一个范式应有的简洁性、清晰性和分析力度。

本文认为,复杂制度视角最有创新性且最具开拓空间之处,在于其两大核心要义:制度复杂性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组织行动。一方面,与其他范式往往聚焦于单一制度或有限的比较制度分析不同,该视角格外重视对制度间关系的考察,将多重制度系统(interinstitutional system)置于其视野中心(Friedland & Alford,1991;Thornton & Ocasio,2008)。2010年前后,格林伍德等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度复杂性(institutional complexity),涵括了非兼容性与碎片性等特征(Greenwood et al.,2010;Besharov & Smith,2014;Stevenson et al.,2024),深化了学界对制度关系的理解。

另一方面,其他范式要么将结构凌驾于行动之上,导致行动者的能动性空间逼仄;要么权变性有余,而对制度环境疏于考察。复杂制度视角则强调“嵌入能动性”(embedded agency),认为“要想整体阐释社会行动者如何构造制度逻辑,同时被制度逻辑形塑,需要更为完善的理论”(Thornton et al.,2012:77)。更确切而言,嵌入能动性是指,组织行动者嵌入多重制度结构之中,在受制度影响和约束的同时,亦被制度塑造和激发,进而催生出充满异质性的行动策略,并反过来形塑和改变制度结构。

综合来看,在探讨“制度背景和个体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Merton,1998:6)的制度主义研究中,复杂制度视角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独特性,代表着制度主义范式的一个新方向。然而,目前学界对复杂制度的理解(Greenwood et al.,2010;Besharov & Smith,2014;Raynard,2016;Stevenson et al.,2024)尚不够完整;与此相应,为应对复杂制度环境,组织主体的能动性空间有何异质性展现,学界的相关探讨亦显不足(Thornton et al.,2012;Ocasio et al.,2017;Lounsbury et al.,2021),亟待去粗取精,进行更为深入的提炼和拓展。因此,在写作定位上,本文与桑顿等的著述相近,即“不止于文献综述,而是要拓展制度逻辑视角下的理论和经验性研究”(Thornton et al.,2012:18)。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本文将复杂制度视角与较被熟知的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范式进行比较,梳理其演进和变异脉络,方便读者有一个直观参照;其次,本文系统理清了对复杂制度的三重本质界定,随后从该范式之下较为碎片化的组织研究中,提炼出四种行动模式的理想类型;最后,本文从范式贡献、对话和拓展,以及对中国组织社会学研究的启示等方面,指出了若干新的研究方向。

二、复杂制度与合法性:两种视角的比较探讨

本节将比较当前组织分析的制度主义范式的两大支柱——合法性视角与复杂制度视角。前者更为学界所了解,本文将之作为参照系,以便阐释后者的核心逻辑。此外,或许是出于认知惯性等原因,学界往往低估复杂制度视角作为一个新理论范式的独立性,甚至简单将之视为合法性视角的一个分支而已,对此亦有必要在比较过程中有所澄清。

当然,复杂制度视角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有其理论渊源,合法性视角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恰如桑顿等明确宣称的,复杂制度视角虽然“建基于新制度理论,但与之具有根本区别”(Thornton et al.,2012:171),其核心异同突出体现于如下三个层面。

其一,关于制度的理解与界定,两种视角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既不像狭义经济学那样将制度视为单纯的激励体系,也不像某些政治学研究那样将制度仅视作权力“战场”,而是更强调制度的文化认知性。不过,恰如斯科特(Scott,1987:493)所言,二者对制度的看法仍存在实质差异。迪马济奥和斯科特等学者区分出制度的三大基本机制,分别为强制/规制、规范,以及模仿/认知(DiMaggio & Powell,1983,1991;Scott,2014),并且将主要研究精力放在认知机制上。

复杂制度视角则提出了制度分析矩阵,区分了制度秩序和元素类别两个维度。对于前者而言,就像斯科特(Scott,1987:499-501)所指出的,制度被划分为一系列社会领域(societal spheres)。这些领域包括资本主义市场、官僚制、民主、家庭和基督教等五种制度逻辑(Friedland & Alford,1991),或者家庭、社区、宗教、国家、市场、专业和公司等七种制度逻辑(桑顿等,2020)。此外,合法性视角更关注包括官僚制在内的理性化“神话”“铁笼”“同构”“全球政体”(world polity)和“全球社会”等(Meyer,2010)。复杂制度视角则指出,这种看法过于倾向历史决定论,家庭、宗教等更具传统性的制度逻辑并不会被市场和公司等逻辑完全淹没,而将与之长期共存,并在不同时空中展现出多样化的配置样态。关于元素类别这一维度,桑顿等(2020)划分出根隐喻、合法性、权威性、身份、规范、注意力、战略、非正式控制和经济体制等九类元素。在这些冗杂分类中,将宏观与微观衔接起来的关键在于组织主体如何受到多重制度秩序的约束和激发,并做出了怎样的战略抉择,进而引出接下来的组织行动问题。

其二,关于嵌入性和能动性的关系,两种视角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均不像权变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那样过于侧重制度的工具性、功能性,而是强调行动者嵌入在制度环境之中。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合法性视角比较重视制度对行动者的认知和意义框定,嵌入其中的行动者要么被视为跟随剧本亦步亦趋的“演员”(Zucker,1977;Meyer,2010),要么仅作为迪马济奥(DiMaggio,1998)笔下的弱势行动主体(weak agency)。

在其他学者看来,这就显得结构性过强(Hall & Taylor,1996;Hay & Wincott,1998):“旧制度主义明显与行动靠得更近,而新制度主义更多地与结构联系在一起”(Hirsch & Lounsbury,1997:415)。在强势制度环境中,行动者似乎只能“不假思索”地服从,其能动性难以彰显,甚至沦为“制度性愚人”(institutional dupe)(Campbell,1998),从而蕴含着一定的过度制度化倾向(Perrow,1985;Selznick,1996)。

大致在同一时期,与结构性倾向分庭抗礼的是更强调能动性的文化“工具箱”、组织战略等理论(Swidler,1986;Oliver,1991)。在这种理论视野中,行动者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对制度进行回应、反抗、操纵乃至去制度化。复杂制度视角与之具有相承性,并在一定意义上找回了旧制度主义范式对行动的重视。

其三,关于组织在分析层次中的地位,二者均强调制度分析的多层次性,包含宏观的社会领域、中观的场域和组织网络,以及微观的组织和个体等。然而,合法性视角更侧重中观到宏观层次的组织间同构关系,而非组织本身(O’Mahony & Bechky,2008;Nee,1998;Scott,2014)。

或许有人会指出,梅耶与罗恩(Brain Rowan)(Meyer & Rowan,1977)不也探析了组织脱耦现象吗?是的,但他们的解释框架不外乎理性化神话及其背后的合法性机制。复杂制度视角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在不同的制度间关系中,组织脱耦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脱耦远不是行动者唯一的策略,特别是在复杂制度环境下,行动者对多重逻辑的共同承认和接纳,有时反而更能展示诚意和信任。因此,在制度主义分析中,我们有必要更加重视组织本身这一分析层次,它并非仅仅被动地、机械地作为制度“回音室”,还可能策略地、主动地应对乃至利用和操纵制度环境,进而展现出更宽广的腾挪空间(Pache & Santos,2013)。

三、复杂制度:三重维度的展开

在复杂制度研究的早期阶段,学界更多地关注多重制度秩序中主导逻辑的变迁(Thornton & Ocasio 1999;Rao et al.,2003),直到中后期才更加明确地重视复杂性(Lounsbury et al.,2021)。那么,为什么该视角的核心要义是制度复杂性,而并非单纯的多重性?复杂制度系统并非多项制度的简单相加,而是有一定的非线性和涌现性。然而,对于复杂制度系统何以存在涌现性,相关研究往往语焉不详,甚至直接付之阙如。

实际上,复杂制度的要义在于三重核心维度(见表1),即多重性(multiplicity)、悖论性(paradox)和去中心性(non-centrality)。三者缺一不可,交叉强化,推动制度间关系呈现充满异质性的复杂意涵。对此,研究者要么没有展开论述(Ocasio et al.,2017);要么仅重视其中的一两个维度,比如多重性和非兼容性(Greenwood et al.,2010),或者非兼容性和碎片性(Besharov & Smith,2014;Raynard,2016);要么对某一具体维度(比如非兼容性与依赖性共同催生的悖论性)的理解不够深入(Smith & Tracey,2016)。因此,下文将对三者的具体内涵进行更为系统的界定。


(一)多重性

所谓多重性,指的是多种制度共存,并且制度难以通过替代、变迁、通约等形式被消除或化约。首先,多种制度均具有一定基础性,或者说具有较强的元制度特性,每一种特性均难以被忽视。每种元制度逻辑蕴含着不同的根隐喻和基本法则,比如现代国家逻辑注重理性化,包括法治、官僚制对人类活动的规制;家庭逻辑意味着共同体意识,以及无条件的忠诚和关怀。复杂制度研究者明确宣称,他们同时考察制度的物质和象征层面,从而“从单一的文化、理性逻辑转向了多元逻辑……合法性只是一个元素,甚至不一定是主导元素”(Thornton et al.,2012:48)。

其次,不同元制度之间难以替代和通约。合法性视角指出,即使制度在当下是多元并存的,随着理性化扩散,不同制度也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均往一个方向进行趋同式变迁。换句话说,它会化约于某种制度神话,这就消解了多重性。

复杂制度视角则认为,虽然制度之间会发生替代性选择和变迁,但只能构成制度间关系的有限子集。并且,即使发生制度转型,不同元制度逻辑的权重可能有所调整,极难实现某种制度(比如市场交换)对其他制度(比如小共同体互惠)的完全化约,也不存在单一形态的现代化。那些标准答案般的现代性预设更可能是“一种先验的、西方主义的偏见,在另一些社会中,家庭和宗教制度秩序或许更为重要”(Thornton et al.,2012:62)。

最后,制度多重性分析尤其适用于研究在当代治理体系中扮演愈发重要作用的混合性组织,乃至于探讨所有组织的混合性。比如,社会企业受到监管机构、非政府机构、社会运动组织和新闻机构等非市场机构的制约,还面临社会习俗、宗教伦理、社区责任等多重诉求(Creed et al.,2010)。实际上,与侧重市场、企业等纯粹理想型的研究思路不同,现实中任何组织都可能是混合性的,从而为制度复杂性提供了丰厚土壤。

(二)悖论性

假如仅存在多重性,但是制度之间相安无事、并行不悖,制度的复杂性程度就不会太高。问题在于,制度间还存在悖论性(paradox)。它的核心要义在于,制度秩序间一方面存在非兼容性(incompatibility)、冲突(conflicting)、非协调性(incoherence)和两极性(polarity);另一方面彼此嵌套和相互依赖,乃至于相互成全和强化,进而构成制度之间的创造性张力,或者二重性关系。

首先,制度之间存在非兼容性。对此,复杂制度研究投入了主要精力(Reay & Hinings,2009;Greenwood et al.,2010;Besharov & Smith,2014)。比如,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往往依赖于民主制度,以使其决策具有合法性,但是民主程序的扩张反过来可能威胁科层组织的一致性和内聚性(Friedland & Alford,1991)。再比如,西班牙在历史上并存着两种互不兼容的国家制度逻辑(中央集权与对地方社会文化的珍视),二者与天主教、家长制秩序叠加作用,使得该国的制造业公司运作风格各异(Greenwood et al.,2010)。

其次,制度之间的关系未必是零和、非调和的,组织主体对不同制度逻辑的兼顾反而可能提升其适应能力。当前的复杂制度研究往往过于强调非调和性,而有关悖论性的研究(Jay,2013;Smith & Tracey,2016)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启发:复杂性本身常常不能也不必要被消除,而是需要被更好地驾驭。若处理得当,不同制度要素相互补位、激发,反而可能为组织提供更丰厚的资源池、更强劲的创新力,以及更可持续的发展动力(Seo & Creed,2002;Reay & Hinings,2009)。

最后,在悖论性究竟导向非调和抑或调和性格局的问题上,制度间差异是在目标层面还是仅在手段层面显现,是重要的影响因子(Yan et al.,2019)。相对于目标冲突,如果组织仅在手段层面(包括策略、战术、步骤等)存在争议,可调和的空间便更大。一项关于跨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当人们更在乎身份、价值观,而不是单纯的物质利益时,往往意味着更大范围的紧张、混乱和失调,乃至于根本的分歧和冲突(Palazzo & Scherer,2006)。

综合来看,悖论性兼具“正功能”和“反功能”,还会与多重性交叉强化,即当任何一种制度元素都不可消除,不同元素之间又充满张力时,制度就更趋复杂,这也是“组织双元性”(organizational ambidexterity)的由来(Seo & Creed,2002)。比如,企业组织需要兼顾收益与风险、短期与长期效益、守成与创新等;公共部门和公共项目管理者在遵从程序和义务等适当性逻辑(March & Olsen,1998)之外,还要兼顾结果和管理能力等效率逻辑,因而尤其需要留意制度复杂性可能造成的进退失据。

(三)去中心性

与前两种复杂性维度相比,去中心性较少被关注(Reay & Hinings,2009;Besharov & Smith,2014;Stevenson et al.,2024)。它描述的是究竟是一种还是多种制度逻辑在制度秩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居于中心地位的制度逻辑越多,即多种逻辑和组织功能同等相关,被行动者赋予同等重要的合法性和意义,去中心性便越强。离开了去中心性,多重性和悖论性的意义均会大打折扣。这是因为即使多种非兼容的制度并行,若去中心性不明显(某种制度之外的别的制度均处于组织功能和意义的边缘,或者缺乏支持它们并有足够势力的组织行动者),制度复杂性也会大幅降低。

首先,与去中心性遥相呼应的是“碎片化”(fragmentation),即明显缺乏单一的中心秩序或主导逻辑,多个不协调的制度体系竞相争夺“制高点”。对此,合法性视角亦有探讨,比如梅耶等(Meyer et al.,1987)指出,教育场域中的组织行动存在多种可能,有的碎片化较强,背后存在两个或以上相互竞争的制度和信念体系,有的则更加集中化,只是这并非合法性视角主要关注的现象。而在复杂制度视角中,碎片化被进一步剖析。

制度秩序的去中心性弱,便意味着某种制度掌控了组织的核心管辖权。反之,若组织中不存在某种主导逻辑,而是在多重制度之间存在“管辖权重叠”(jurisdictional overlap),那么行动者很容易顾此失彼、动辄得咎,进而威胁秩序合法性和稳定性,正所谓“制度秩序间的管辖权重叠创造了制度复杂性”(Thornton et al.,2012:57)。管辖权还是动态的,尤其体现为“管辖权斗争”(jurisdictional struggle),制度因而可能扩张、细化,乃至于同化、侵占和挤压其他制度逻辑,也可能收缩、合并和边缘化等,这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复杂性(Schneiberg & Clemens,2006;Jay,2013)。

其次,与前两种复杂性维度相比,去中心性的强弱更直接地与组织行动主体的多寡、势力强弱和内外来源等高度相关,进而为接下来的组织行动分析埋下了伏笔。这是因为不管是哪一种制度,要想在组织中发挥实质作用,并呈现其利益、合法性、权威和注意力基础,就离不开支持或反抗它们的具体行动者。意图表达、影响和阐释组织核心使命和意义的行动者越多,即制度表征(representation)主体队伍越庞大,去中心性就越强。

此外,考虑到表征主体的流动性,及其谈判、联合、对立和纷争等多种可能性,在中心性与去中心性的间隙,多重制度系统中还存在一片宽阔而动态的模糊地带,即所谓“未确定的优先序”,进而为组织带来更为复杂的制度影响(Pache & Santos,2013)。

综上所述,制度复杂性由三重维度交相叠加而生发,不同组合方式催生不同的复杂向度。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若多重性、悖论性和去中心性兼具,制度复杂性便达至峰值。据此,我们不妨进一步发问:组织主体如何回应?不同的复杂向度可能生发怎样的行动类型?

四、组织行动:基于理想类型的探讨

与制度复杂性相呼应,相比于“铁板一块”的结构化形态,制度间矛盾或间隙反而为组织行动创造了更多空间。对此,在既有文献中,奥列弗(Christine Oliver)的组织战略研究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的组合框架,提出了默认、妥协、回避、反抗和操纵五类组织行动策略(Oliver,1991)。马奇(James G. March)和奥尔森(Johan P. Olsen)在阐释制度秩序的四种动态模式时,区分了行动逻辑(结果逻辑抑或适当逻辑)和历史观念(有效还是无效)的双重维度(March & Olsen,1998),这也启发了本文的理想类型划分。在复杂制度研究内部,也存在一些行动类型的划分,比如替代、混合和隔离等(Rao et al.,2003;Schneiberg & Clemens,2006;桑顿等,2020)。

然而,上述研究要么并非专门针对复杂制度展开;要么将组织视为一个整体,而对组织内部的差异性及行动主体关注不足;要么提出了一种或有限的若干类型,难以把握更丰富的行动模式;要么提出了过多但显得碎片化、零散的行动类型,但缺乏将之贯穿起来的分析脉络。在前文的基础上,本文聚焦于制度间关系和嵌入能动性两大分析层次,据此将纷繁多样的组织行动提炼为四种理想类型(见表2)。这种理想类型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更系统地把握复杂制度与组织行动的关系。


一是制度间关系可区分为调和性(concomitant)与非调和性(non-concomitant)两类关系。所谓调和性,指的是在应对复杂性的过程中,组织行动者试图保持每种逻辑的共存秩序。更具体而言,行动主体在多重性维度上,未对某种制度进行明显的排斥、取代和删除;在悖论性维度上,未导向势如水火般的制度冲突;在去中心性维度上,亦未对某种制度采取明显的边缘化或歧视性操作。非调和性则在这三重维度上表现出与调和性相反的特征。

二是嵌入能动性可区分为更靠向嵌入一侧的被动性(defensive),以及更偏向能动的主动性(proactive)两种向度。所谓嵌入能动性,是指组织主体既嵌入复杂的制度逻辑,受其制约和激发,又在不同情境中展现其不同向度的能动性。诚如奥列弗所言,“对合法性理论的主要批评乃是其组织被动性假设……在另一端点,资源依赖理论则蕴含着行动者不过是在操纵制度环境的假设”(Oliver,1991:173-174)。而在复杂制度视角看来,组织在面对复杂制度环境时,既非一味被动地、防御地或一致地映射环境,也不是完全主动地适应、阐释、选择或改造制度。

制度间关系和嵌入能动性两相交互,产生了四大组织行动集合。一是回避(avoidance),这个概念借鉴了奥列弗(Oliver,1991)的表述,主要是指组织对复杂制度中的一种或多种制度进行忽略、否认或掩饰,属于典型的被动适应。二是区隔(distinction),这个概念化用了布尔迪厄(2015)的论述,指的是组织通过划界、分区和脱耦行动,对不同制度进行切割。该行动虽然与回避同属被动型行动,但调和了制度间的复杂性。三是整合(bricolage),桑顿等人(Thornton et al.,2012;Schneiberg & Clemens,2006)曾使用这个概念,它和区隔一样,均试图对制度间关系进行调和性处理,但体现出组织更强的主动性,具体策略包括结盟、桥接和过滤等。四是革新(change),这个概念比较直观,指的是组织通过反抗、混杂和新释,力图打破当前的制度格局,因而同时体现出非调和性和主动性。

(一)忽略、否认和掩饰:回避行动的三个面向

所谓回避,指的是组织行动者尽管隐约地觉察到制度间的非调和性,但只是采取防御性行动,从而有意无意地规避来自非兼容性、不一致性的制度压力。回避行动的其中一种子类型是忽略(neglect)。这个概念受到合法性视角的启发,指的是组织主体业已形成较成熟的制度化运作体系(Zucker,1977),却对外部制度环境及其变迁缺少切实认知,甚至沦为“制度性愚人”(Campbell,1998)。背后原因在于,组织主体长期浸润在某种制度逻辑当中,形成了某些惯习,对其他制度特别是新兴制度的认知和敏感性显著偏低,乃至于忽略了备择制度的存在。

换句话说,行动者形成了较为稳定乃至固化的制度身份,即使面临复杂的制度环境变迁,也会有意无意地收缩其自由裁量范围,不假思索地将其他制度关切排除在外(Aldrich & Fiol,1994)。与反抗不同,忽略并不意味着行动者在有意地抵制某种制度逻辑。以20世纪初的建筑领域为例,建筑师们浸润在基于历史风格、形式与功能统一的复兴主义逻辑中,对新兴的现代主义逻辑抱持既不接受也不拒绝的忽略态度(Pache & Santos,2013)。

还有一种子类型是否认(dismissal)。它指的是,行动者拒绝承认制度间的不一致性,以缓解巨大的身份焦虑。与采取基于惯习、不假思索的忽略策略的行动者相比,采取否认策略的行动者往往身处更复杂的制度张力之中,由此产生的压力甚至直接威胁其认知和身份协调性。例如,有研究以美国的某些牧师为研究对象,发现当原教旨伦理与其性别身份认知高度不兼容时,大多数牧师在伊始阶段选择了对其性别身份的否认,继续将自身塑造成自洽的上帝代理人,拒绝难以承受的认知失调,甚至宁愿成立没有感情的家庭,也不脱离主流的宗教从业轨道(Creed et al.,2010)。

第三种子类型是掩饰(concealment)。它指的是组织试图向外界掩盖和修饰制度矛盾,以转移外界注意力。与否认者们不同,掩饰者们已知晓,或者至少在内部承认制度不一致性所带来的挑战。比如,面对公众投诉和控告,基金经理们为了不丧失股东们的信任和信心,往往掩盖有关事实,以表明社会压力尚在其掌控范围之内,并未危及组织生存(Lamin & Zaheer,2012)。这些行动者尽力掩盖制度压力,即使披露信息,也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导致组织运作很不透明(Oliver,1991)。高明的掩饰就像变魔术一样,将观众的注意力吸引到“谜底”之外,以达到行动者“暗度陈仓”的真实目的。

总体而言,制度回避的三种子类型均意味着,制度之间是非调和的,行动者不打算直面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而是试图通过忽略、否认和掩饰来暂时缓解复杂性带来的压力。从制度复杂性的来源角度来看,“忽略”常见于去中心性很低的制度环境;“否认”多见于非兼容性和去中心性均较强的环境中;“掩饰”则往往出现在目标非兼容性强或被过于看重,以及与行动者目标迥异的制度表征主体的力量不足之时。长期来看,若错过自发应对的最佳时机,回避行动的效力将不断衰减,组织很可能会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

(二)划界、分区和脱耦:区隔行动的展开

与回避不同,区隔策略虽然同属被动性应对,但并不试图对至少一种制度进行忽略、否认或掩饰,而是致力于多重制度逻辑的并存,具有更强的调和意味。首先来看划界(demarcate)行动。划界并非意味着刻意淡化、回避制度争议,恰恰相反,它倾向于明确指出不同物质和象征世界的共识与分歧,并在其间划出一道界线。例如,有研究发现(O’Mahony & Bechky,2008),在代码开源社区项目中,项目组需要资金扶持,为此并不排斥企业赞助,但拒绝后者的直接控制。施与赞助的企业有权参与项目决策,但无权按照企业原有的管理方式干预项目运行。为此,社区项目组竭力避免同一家企业占据董事会多数,并设置了三类席位,包括三名公司代表、两名非营利组织代表和四名个人代表。因此,追求营利、效率的公司逻辑便与讲究共享、开放的社区逻辑有了明确边界。这种策略背后的假定是:制度间虽然存在悖论性,但并非不可调和。作为一种负反馈机制,划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于偏向某种制度逻辑而带来的失衡。

接着来看分区(segregation)。它指的是,行动者将不同制度逻辑隔离开来,并使这些逻辑处于地位大致同等又各自独立的不同运行区域之中。划界并不一定意味着制度间的明确分区,分区策略的背后往往是两种以上的制度逻辑被具有大致同等势力的制度表征主体认同(Pache & Santos,2013),而划界未必如此。例如,为降低相互依赖带来的复杂性,跨国公司经常按照国别进行分区管理。一些复合型基金机构设置两类附属基金会,一种属于慈善性质,帮助母基金筹集私人捐款;另一种则为营利性质,其使命是产生利润并回流至总部(Skelcher & Smith,2015)。当不同区域的制度逻辑具有一定的非兼容性,但对组织整体发展同样重要之时,分区行动便应运而生。

最后来看脱耦(decoupling)。对于合法性视角而言,脱耦是一个颇为常见的概念,它指的组织行动者表面上合乎某种制度期望,但在实质运作中却遵照另一种制度逻辑运行。与分区不同,它更适用于描述不同逻辑未被同等重视,而存在名实之分、表里之别的制度情境下的组织行动。比如,有的非营利组织一方面接受宗教机构或者有宗教信仰的资助人捐款,故在墙上张贴了宗教符号和标语,以满足其合法性期待;另一方面,其实际业务却完全是世俗化的(Skelcher & Smith,2015)。

综上可见,虽然区隔行动的三种子类型均为被动应对制度间的非调和性,按照合法性视角,组织行动主要体现为技术和制度环境之间的脱耦运作,但是复杂制度视角进一步指出,技术实际上也是一种可被称为“专业”的制度逻辑,技术与制度之间的脱耦关系便延伸为多重逻辑之间的复杂勾连,从而促成了更多元的行动集合,包括划界、分区等。当然,区隔行动依赖于若干前提,比如制度间的相互依赖性不那么重要,并且边界相对清晰。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其他行动便应运而生。

(三)桥接、结盟与过滤:三种整合性行动

虽然同属调和性制度间关系这一维度,相比于被动性、防御性更强的区隔,整合行动试图更加主动地利用不同制度逻辑的相互依赖性,以发挥其协同优势。

整合的其中一种方式是桥接(bridging),该概念在社会网研究中常被使用。与划界恰恰相反,行动者在桥接时并不是要明晰边界,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主动架桥以打破不同制度间的固有边界。仍以上文提到的跨国公司为例,当公司总部既要推动一款标准化产品问世,又要打开各大区域市场时,分区策略就不适用了,跨文化桥接的意义得以彰显(Palazzo & Scherer,2006)。还有一些复合型组织工作者并不安于身份区隔,而是积极地进行信息和资源桥接,链接组织内外,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双栖”甚至“多栖”企业家(Marquis & Raynard,2015)。有趣的是,“桥”的位置往往并非事先确定,亦未必瞄准多重制度的中间位置,而是由行动者在其认为合适的位置架设。这就对行动者的自主性(包括即兴发挥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还有一种常见的整合方式是结盟(co-opt)。奥列弗(Oliver,1991)对此亦有涉猎。所谓结盟,指的是当某种制度逻辑的持有者实力不足,或者对手过于强大时,往往与其他逻辑持有者联合行动。与桥接相比,结盟行动更为正式化,并且往往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不同制度逻辑在保持独立的同时,至少具有一定的目标兼容性(Reay & Hinings,2009),不管此目标是出于共同愿景,还是出于联合应对同样的对手或敌人。其次,联盟内部的制度逻辑分歧较小,而联盟内外的分歧较大。最后,加入联盟不是无条件的,为了达成盟约,各方均需有所妥协、让步(Rojas,2010)。为此,联盟行动者一般在不可讨论的内核部分之外,将外围部分与其他行动者进行社会交换。在同等条件下,三者越得到满足,联盟成立的可能性便越大。

第三种整合方式是过滤(filtering)。过滤行动往往发生在制度间具有上下、先后顺序的情形中,指的是底层、后发制度对上层、先发制度进行挑选、缓冲、加码等,从而像漏斗一样,对多层级的复杂制度秩序施与一定调节。例如,在有毒工业污染治理中,为什么不同社区的制度逻辑组合多有差异?这是由于国家的法律和技术官僚逻辑,以及市场的效率和结果逻辑均要落地基层,进而受到社区制度逻辑的过滤。在那些社区自治性较强的国家,基层社会的环保理念差异较大,经由社区逻辑过滤,具体的环保实践便不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形成了“多彩光谱”(Lee & Lounsbury,2015)。与此类似,在社会责任基金领域,看似标准化、强势推动的金融逻辑,经过工会、宗教等社会逻辑过滤后,金融逻辑的制度边界便大幅收缩(Yan et al.,2019)。当然,要达到过滤其他逻辑的目的,基底逻辑须有足够的能量和定力,否则就会被其他逻辑带偏甚至冲垮。

综合来看,与进行制度区隔以降低复杂性的方式不同,不管是跨界搭桥的“破壁”、“抱团取暖”的结盟,还是“披沙拣金”的过滤行动,整合策略往往流行于那些去中心性较为显著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行动主体有空间去发挥主动性,以对复杂制度环境进行吸收和转化,激发出由多重性和悖论性叠加促成的创造性张力。不过,整合行动之所以能够推行,重要的缘由在于制度间具有较强的调和性,且该行动更适于组织守成。当创新性诉求高涨,变革压力加大之时,它就难以发挥作用了。

(四)混杂、反抗和新释:革新行动的三张面孔

当上述三种行动类型均不能令行动者满意,革新(change)的契机便到来了(Schildt & Kodeih,2025)。它具有较强的非调和性乃至破坏性,在嵌入能动性的维度上,显著地靠近主动性一端,往往要求组织主体具有较高的认知水准和较强的行动魄力,勇于付出较高的时间、精力和物质等成本,因而经常是较晚才进入行动者视野的策略。

革新行动的其中一种子类型是混杂(hybridization)。它容易与桥接、结盟等整合行动混淆,但与之存在显著差异。整合往往并不触动和改变制度存量,混杂则并非单纯的加总与糅合,而是指行动者在原有逻辑基础上,进一步孕育新事物。比如,在一项社会企业研究中,企业将利润和慈善逻辑结合起来,构造出一种新的组织身份,原有的单一性身份随之丧失合法性。企业主理人认为,过于坚持某种理想化的纯粹逻辑,反而容易造成制度性紧张,因此为了防止单一逻辑持有者先入为主,该企业从人事招聘开始,就有意识地吸纳那些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白板”员工,推动其践行混杂而成的新理念(Battilana & Dorado,2010)。混杂本身拥有普遍的合法性基础,在运作较为成熟的大学、医院、跨国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组织中颇为常见,这些组织只有在采纳混合结构,容纳多个专业门类,平衡专业、商业和公共等多元目标时,才被社会认可(Skelcher & Smith,2015)。至为关键之处在于,新的混杂逻辑并非仅仅包含原有逻辑,还往往高于或者超越于原有逻辑(Rao & Giorgi,2006;Heinze & Weber,2016)。

此外,反抗(defiance)也是革新策略的一种类型,其重心在“革”,并且与掩饰、否认等明显不同,该策略类型指的是反抗者对某种制度逻辑蕴含的价值规范、具体实践等进行明确拒绝或直接挑战(Pache & Santos,2013)。比如,前文提到的美国牧师,后来不再否认和压制自身的性别身份认知,开始挑战僵化的原教旨期待(Creed et al.,2010)。

反抗行动还可进一步细分。奥利弗(Oliver,1991)曾根据力度和破坏性从弱到强的顺序,将反抗划分出不配合、挑战和攻击等三种类型。根据反抗者来自组织内部还是外部,可将反抗行动分成颠覆和叛乱两种类型。当然,反抗是否能够成功转化为实质意义的制度革新,受制于多重因素。当制度秩序逐渐去中心化,并且与非兼容性协同激发出不可调和的内部撕裂时,反抗更容易成功。比较吊诡的是内部反抗:越是合法性强的组织,对抵抗的容忍度以及将抵抗转化为革新的可能性反而越大,因为其合法性积累和储备雄厚,具有较宽广的缓冲地带和容错空间。如果反抗者来自外部,那么反抗行动能否展示出革新意涵,往往还有赖于有无内部和第三方支持(Rao & Giorgi,2006)。

最后,新释(reframing)也是变革行动的一种类型,甚至可谓其要害所在。这种行动在有关制度企业家、文化创业等的研究中得到较多关注。它指的是革新者将自身的行动方略一般化和抽象化为新理论,从而为组织打造出一种异于往常的意义、认知、价值和解释框架。只有这样,行动者才能与核心价值规范以及被社会熟知、认可的基础认知和意义框架相契合,进而创设出新的稳定制度秩序。因此,组织行动者仅仅指出旧体制不合理是不够的,还需要为新制度提供坚实的符号阵地,包括在大众媒介普及新体制的优点,传播新体制的成功故事等,而理论化程度越高,旧体系的叛逃者和新体系的接受者就越多(Rao et al.,2003)。

不管是采取混杂、反抗还是新释的策略,革新者均在建构和推进一套新的制度逻辑。这种应对复杂性的方式的主动性和非调和性都很强,需要行动者兼备统合与超越的激情和能力。总之,宏大的制度革新不常有,而日常的、细微的、渐进的、渗透式的革新并不鲜见。

还需要强调的是,针对不同制度情境和发展阶段,组织行动者往往并不囿于某一策略,而是常将之组合起来。有的行动者先是否认,后又进行反抗和新释(Creed et al.,2010);有的将结盟和新释结合起来使用(Rao et al.,2003);还有的将划界和桥接结合起来(O'Mahony & Bechky,2008)。总而言之,由于对制度复杂性和嵌入能动性的理解和应对不同,组织主体具有丰富多样的空间,进而衍生出颇强的实践意涵。

五、讨论:拓展与启示

前文梳理和提炼了复杂制度视角的核心框架,那么作为制度主义范式的新方向,该视角对制度和行动的分析具有怎样的可拓展空间,对中国的组织和社会研究又有何启示?

(一)进一步的理论拓展

首先,从制度论域特别是制度间关系的角度来看,复杂制度视角的论域宽广,但可能令人难以确定什么不是制度(Crawford & Ostrom,1995)。并且,在元制度内部,每一制度本身还充满异质性。比如,关于宗教制度逻辑,韦伯(2010)就分别探讨了新教、道教、印度教、犹太教和儒教等不同宗教类型。因此,复杂制度视角未来应更好地处理不同元制度在基础性与异质性之间的张力。

进一步而言,关于制度间关系的延伸思考还有助于推进社会学理论框架的更新。经典社会学论著问世时,其核心问题意识是资本主义市场、科层制等现代性制度的起源及其影响,并隐含着单一化、趋同化的制度关系思维(Meyer,2010;赵鼎新,2021)。然而,多年来的社会事实表明,在不同文明内部以及各大文明体系之间,多维制度间的关系远为复杂。如果说韦伯围绕理性和效率的现代性考察乃一访“铁笼”,迪马济奥等人(DiMaggio & Powell,1983;Powell & DiMaggio,2023)基于认知合法性的探讨是二访“铁笼”,那么我们如今到了从复杂制度视角入手三访“铁笼”之时:在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和不同领域,以及在制度逻辑的多重性、悖论性和去中心性交织之下,“铁笼”如何呈现破碎性、流动性和异质性的特征?对此,后来者有望提出深入而有趣的新命题。

其次,从制度与行动关系的角度来看,复杂制度视角还存在较大的机制分析空间。当前研究呈现了诸多丰富、扎实的案例和故事,但更接近于描述,某些研究甚至有“同义反复”(tautologies)之嫌(Glynn & D’Aunno,2023:18),而与解释有一定距离。要想进一步增强该视角的洞察力,我们有必要将制度分析与机制分析结合起来,融汇和深化其他视角在机制分析方面的既有概念及命题,包括合法性、网络等(DiMaggio,1998)。

关于嵌入能动性,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将行动主体放入社会互动情境中去考察,循此将静态的建构主义框架拓展开来。社会互动是微观社会学的一项关键议题,涵括若干基础性的社会机制,比如交换、信任、符号、权利和权威等。沿着实践性更强的回避、区隔、整合和革新等行动策略,深入挖掘背后的基础性互动机制,以提升社会理论厚度,是一项值得推进的尝试。

最后,从复杂制度视角对整个制度主义范式的进一步贡献的角度来看,若谈及对其他范式的包容和借鉴,复杂制度视角当仁不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多种制度范式之间所谓本体论和方法论难以通约的格局(Hay & Wincott,1998)。接下来,我们不妨围绕多视角均关心的若干核心议题进行纵深开掘,“认知”便是其中之一。

其实,从认知层面理解制度的并非只有合法性视角,理性选择学派亦曾进行诸多考察。诺思(Douglass C. North)更是明确指出,有必要审视和反思经济理论背后的理性假设,这是因为在制度演化中,意识形态、神话、教条和偏见等理性之外的认知因素格外重要(North,1994)。此外,历史制度主义范式亦曾围绕认知、观念和话语等进行探讨(斯坦莫等编,2025)。那么,复杂制度视角惯常研究的公司、宗教、专业和国家等元制度逻辑背后,有着怎样的基本认知图式?该视角又将如何与规范、规制和均衡等其他“制度语法”(Crawford & Ostrom,1995)交叉发挥作用?对此,我们不妨深入考察不同的认知框架及其在人群中的分布结构如何影响规制的去中心性,以及规范、规制和认知之间存在何种意义的悖论性等议题,进而拓展复杂制度视角在制度主义范式中的总体性分析视野。

从认知维度出发,我们还能进一步分析行动的图式性和框架性。迪马济奥(DiMaggio,1997)将图式视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位。前文已对组织实践中的分区、桥接、结盟等具有一定图式意义的行动逻辑有所阐释,循之进行纵深开掘,有望成为一项关键前沿的研究。

(二)对中国组织社会学研究的启示

组织社会学是中国社会学的核心分支领域之一,其中产生了一系列颇具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不过,在理论分析上,当前的制度主义分析要么受组织经济学的影响,过于侧重效率和理性逻辑;要么受合法性视角影响,虽然对行动者的观念差异和变迁等有所呈现,但未基于制度的复杂性维度进行系统提炼;要么在结构性和能动性上各存其偏,未将制度环境与组织行动很好地衔接起来。而在经验实践中,中国的制度环境以及行动者在其中的角色、权重和地位具有自身特点,并且我们尚处于复杂的转型和变革当中。这就要求研究者既要把握制度主义范式的基础命题,又要对其前提条件、变量组合、演进过程和关键机制等与中国本土经验的契合性更为警醒和敏感。对此,本文梳理的复杂制度视角能够提供以下启示。

一是在制度去中心性方面,在桑顿等(2020)划分的家庭、社区、宗教、国家、市场、专业和公司七种元制度中,中国社会区别于西方社会的关键在于国家制度的强中心性。就西方社会而言,在传统时期,国家受制于宗教、社区等逻辑;在现代时期,国家受到市场、专业等逻辑的制衡。中国社会则一以贯之地以国家本位为特色,国家逻辑显著地处于制度秩序的中心并延续至今(赵鼎新,2021)。

与之相呼应,国内的组织社会学研究并没有局限于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研究对象,与国家相关的研究十分丰富,其中不少是以政府组织为研究对象(陈家建,2023),这与西方的组织社会学议题有明显区别。一方面,在去中心性维度上,强国家逻辑往往在管辖权、表征力量等方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这有助于化解多重制度逻辑相互对抗带来的非兼容性、撕扯和极化等复杂社会难题;另一方面,强国家可能会吸纳、同化和冲击市场、社区等其他逻辑,既影响复杂制度所孵化出的创造性张力与活力,还可能将复杂性从制度间关系转移到国家内部,这突出体现在一统性与有效性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条块关系及其非协调性带来的官僚主义等治理难题上,给国家逻辑造成一定的负担(周雪光,2017;向静林,2017;王诗宗、杨宇,2025)。

二是在制度多重性方面,由于国家逻辑在制度秩序中处于中心地位,一些研究便进一步延伸,认为多重制度在其他文明中是界限分明,而在中华文明中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即所谓“家国一体”“国家社会一体”等。这种观察颇富想象力,但亦可能低估了制度秩序的多重性,忽视了在任何社会体系中,桑顿等(2020)笔下的家庭、市场和社区等制度逻辑均存在不同意涵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进而弱化了对其他制度逻辑的解析。更重要的是,混沌的解读不利于学理分析的明晰和深入,难以发掘这些独立逻辑之间的吸纳、同化和挤压等复杂关系。

实际上,人们过于强调任何一种逻辑,都很可能忽视或低估多重制度共存的普遍性。与对国家逻辑的强调类似,还有一些研究过于看重家庭逻辑的主导性,认为与西方的个人本位不同,家庭逻辑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核心。然而,恰如梁永佳(2026:31-32)所言,“欧美社会的个体本位是一个历史过程……个体本位很难说是与家庭本位对立的,实际情况更可能是二者并行不悖”。实际上,中国家庭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赵宋一代前后存在较大差异;该制度亦非铁板一块的,在互爱伦理和家长权威之间存在明显张力。此外,过于简单的、二元对立的思维往往丧失了对社会事实复杂性的基本把握,比如忽视了即使在当下,相当比例的西欧企业仍由家族控制(Greenwood et al.,2010)。因此,如果我们只将中国社会或东亚社会视为家庭本位的社会,不仅可能失之过度简化和去历史化,而且难以深刻地认识到,多重制度逻辑在不同文明、不同时期的复杂性关联才是解释制度的差异化运作的关键所在。

三是在制度悖论性方面,悖论性既可能体现为制度摩擦和冲突,也可能生发创造力。行动者若在高度重视国家逻辑的基础上,充分重视专业、市场、社区和企业等制度逻辑的自主性,不夸大制度间的非兼容性,而是主动赋予其他制度一定的管辖权,壮大其表征力量,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形塑造福社会的市场环境。比如,网约车市场的兴起,以及民营企业在某些地区的发展活力等(陈宗仕、郑路,2015;张兆曙、王朝阳,2024),恰恰体现了多重逻辑协同激发出的巨大创造力。

进一步而言,我们不妨更加有意识地既立足中国社会,又面向世界文明。对此,老一辈学者坚持的比较视野(费孝通、张之毅,2006)依然重要,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解释在不同的文明体系中,国家如何与其他制度逻辑互动,多重制度逻辑具有怎样的配置层次和顺序,如何演化出复杂而“美美与共”的运转模式,进而在数智时代为人类文明共同体提出新问题、交出新答卷。

四是从制度和行动关系的角度来看,目前已经产生一些颇有洞察力的研究(周雪光,2017;杨锃、陈婷婷,2017;张龙,2023),只是这些研究往往将更多精力放在制度的多重性上,对复杂制度特别是与之勾连的组织行动研判不足。这里试举一例,遵照复杂制度分析框架,基于周雪光(2017:339-386)对村庄选举的观察,我们可进一步析分出其中的制度逻辑与行动者:前者包括科层制逻辑、国家逻辑、农村社区逻辑,以及被引入的民主制逻辑(村选举);后者包括上级财政和计生等部门、地方(基层)政府和村民。不同行动者在不同时间节点的村选举中,根据多重制度逻辑的复杂性展开,可能会采取脱耦、桥接、过滤和结盟等行动策略。

可见,将制度与行动联系考虑,有助于推进我们对中国社会制度运行机制的深入思考。在中国增长奇迹的宏大叙事背后,蕴含着怎样丰富而微妙的行动实践,相关研究对此尚存不少空白。研究者还可探讨,在转型中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而源远流长的行动伦理(周飞舟,2018)将如何发出“老树新芽”。更有意思的是,家庭和社区等较早出现的元制度绝非原地、原样复兴,而是不断演进,那么这些元制度将与现代性意义的国家、市场和专业等制度逻辑协同催化出怎样的新行动集合,以及激发出怎样的新制度秩序,这些议题均值得进一步研究。

六、结语

围绕复杂制度和组织行动,本文系统提炼了复杂制度视角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在如下方面有所推进。首先,相较于梅耶、迪马济奥等开创的合法性视角,学界特别是国内学者对出现更晚但同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复杂制度视角了解不足,甚至多有低估和误解;复杂制度视角内部亦缺乏明了而深入的文献整理。为此,本文比较了复杂制度与合法性视角的异同,揭示了复杂制度视角的核心要义,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和推进这一制度主义研究新方向。

其次,与惯常理解的制度多重性不同,制度复杂性是把握复杂制度视角的关键所在,但鲜有研究完整地对其基本构成展开探讨。本文从多重性、悖论性和去中心性三重维度对之进行了较为明晰的界定。该视角对制度间矛盾、碎片化、竞争性和非线性的考察,还可能与韦伯、默顿等社会学家的问题意识连通起来,对组织学和社会学的学科框架更新有所启发。

再次,复杂制度视角试图将宏观的制度结构与微观的组织行动关联起来。对此,本文基于制度间关系和嵌入能动性两个层次,从较为碎片化的经验探讨中,构造了回避、区隔、整合和革新等四种作为理想类型的行动集,并进行了初步阐释,为后续组织和行动研究提供了分析基础和参照系。

最后,复杂制度的分析框架对中国的组织社会学研究有所启示。中国社会的制度在多重性、悖论性和去中心性等方面颇具特色,只有扎根本土经验又建构基础理论,拓宽比较视野以面向世界文明,我们方能更好地把握住推进制度主义范式乃至社会学理论的机遇。总之,身处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我们如何立足于不断地被“拆搭配”(费孝通、张之毅,2006)的传统制度秩序,进一步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造就“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制度间关系?这有赖于我们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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