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总工会就安全生产发布提示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一、压实全员安全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广大用人单位特别是化工、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消防等领域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名职工,推动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树牢安全生产理念
用人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科普宣传,推送安全生产主题视频,引导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技能;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法规、隐患标准和应急知识,培育安全文化;面向一线职工,常态化征集“安全生产金点子”,支持工会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我为安全献一策”、“一封安全家书”以及安全生产“五小”等活动,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职工安全培训
用人单位要支持工会经常性举办“岗前警示教育课”“安全生产大家谈”“安全生产微课堂”“以案普法”“手指口述”系列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大培训、大比武、大练兵,注重加强新入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有效提升一线职工安全意识和实操能力。
四、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用人单位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定期检查、更换防护用品,重点落实高温、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确保职工以良好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严禁强令冒险作业,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效提升职工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德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德州市总工会就高温劳动保护发布提示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1〕64号)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含盐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德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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