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是外包的关系,实际是在用工。
田某甲(2002年生,全日制专科在校生)2022年7月利用暑假在某甲物流公司上海青浦场地从事快递装卸。7月6日凌晨3:38许,在密闭集装箱内搬运快递时中暑,送医诊断为热射病、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辗转多家医院救治后至今无自主活动能力。田某甲起诉请求甲物流公司、乙劳务派遣公司连带赔偿截至2024年2月7日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129万余元。
青浦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赔偿 1113822.98元,乙公司不担责。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沪02民终3307号。
简要说明以下就是,田某无基础病,密闭集装箱(夏季内温可达50℃+),强体力搬运导致热射病直接诱因在工作环境,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原因在于甲公司。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按原劳动部意见不视为就业,所以田某与甲/乙公司均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走《工伤保险条例》路径,除非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走职业性中暑认定,但前提仍要先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家属选了更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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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约定是对内不对外。甲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是我把装卸外包给乙公司了,乙公司自主招人、按件计费,田某是乙的人。
一二审法院没有认定这层法律关系,理由是甲公司单方面把田某登记在乙名下,无田某或乙公司确认,乙公司和田某之间无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场地考勤是由甲公司负责,田某的劳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甲直接管理控制。甲乙公司的外包责任约定仅约束双方,不对田某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田某实质是为甲公司提供劳务,甲公司是接受劳务方,所以甲负安全保障义务。
乙公司为啥免责?即使真是乙公司派过来的,中暑是工作环境导致的,乙对甲的场地无管控力,无过错,不承担。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11、19条规定,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合理排班、轮换作业、减强度。应供给足够防暑饮料及必需药品。因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结一下,
外包/派遣合同里的"责任由供应商自担"条款,无法免除实际接受劳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场所是谁的、活是谁的、人由谁直接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主体认定。在校生勤工助学虽不认劳动关系,但《民法典》1192的侵权赔偿额度(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往往不低于工伤,公司别以为没签劳动合同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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