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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人肩部骨折,手术成功,7天后人却突然死亡。全责,致人死亡,本可能坐牢,最终却免刑。这是为什么?
今天王玉琴律师拆解一起真实的交通肇事案,讲清楚非致命伤案件中,如何找到辩护突破口,并通过鉴定,成功免刑的。
撞人致骨折,术后良好,却因肺栓塞死亡
王大胆倒车时,与白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右肩部骨折。手术很成功,7天后,被害人却突发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王大胆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因果关系鉴定,王大胆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王大胆被指控交通肇事罪。
王大胆认为,因果关系中断,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大胆认为,自己只是致人肩部骨折,这并非致命伤,医疗过错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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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医疗过错影响量刑
法院判决王大胆犯交通肇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一)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条件关系看,若没有肇事行为,被害人就不会住院做手术,也就不会经历术后卧床,最终引发肺栓塞死亡。
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医疗过错没有“中断”因果关系
经原因力鉴定,医疗过错虽客观存在,但其原因力与肇事行为的原因力程度相当,均未占到绝对主要方面,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介入,这是免刑的关键
虽然医疗过错不足以中断因果关系,王大胆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医疗过错却实实在在地影响了量刑。
本案中,医疗过错的存在,削弱了肇事行为的原因力占比,这是王大胆最终免予刑事处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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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类似“多因一果”的交通肇事案,如何辩护?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是将单纯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辩护为"多因一果"。辩护律师精准捕捉到存在医疗过错这一关键点,并以此为由申请原因力鉴定,将医疗过错、被害人特殊体质等因素全部纳入分析,稀释了肇事行为的责任比例,为最终免刑提供了依据。
具体辩护策略,分两步走:
第一步:发现介入因素,鉴定因果关系能否中断。
发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自身疾病或医疗过错等情况时,首先要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审查该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单独导致死亡。
若能中断因果关系,则做无罪辩护。因为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之间已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步:若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再申请原因力鉴定,争取从轻处罚。
若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断因果关系,则退而求其次,申请原因力鉴定,综合评判肇事行为、医疗过错、被害人自身因素各自在死亡结果中"出了多大的力"。
原因力鉴定可以削弱肇事行为的责任占比,使肇事行为从"主要原因"降为"次要或同等原因",从而为从轻辩护提供依据,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不起诉。
在"多因一果"案件中,发现介入因素,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原因力鉴定,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专业律师的价值,正是在于从繁杂的案卷和病历中,精准识别并论证这些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如果你也遇到“多因一果”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咨询,王玉琴律师会为你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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