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3日,赵某通过网络平台下单,乘坐了一辆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的顺风车,支付了车费204元。车主韦某驾驶私家车承接了这趟行程。
当晚近8点,车辆抵达目的地附近时,韦某发现后排的赵某没有应答,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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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当即停车,对赵某采取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简易急救措施,并向附近路人呼救,请求帮忙联系家属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全力抢救,但赵某终因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
事发后,司法部门组织双方调解。赵某家属要求韦某补偿丧葬费3万元,韦某只同意补偿1000元——这1000块,是车主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点心意,不是他觉得自己有错。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失败。
今年4月,赵某家属将韦某告上横州市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多元。
家属的理由主要有两条:
第一,韦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
第二,发现赵某昏迷后,韦某没有第一时间自己拨打120,也没有将乘客就近送医,而是先找路人帮忙,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家属认为,虽然赵某自身疾病是死亡主因,但韦某救助延误加重了死亡风险,应当承担20%的补偿责任。
法院:驳回,车主不担责
横州市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赵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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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把道理讲得很清楚。
第一,这趟顺风车是合法的,不是非法营运。 赵某付的204元车费,只是分摊了油费、过路费等出行成本,韦某没有盈利,属于法规认可的民事互助合乘。家属说韦某“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心梗这种事,普通人根本没法提前发现。 赵某的心梗具有突发性和隐匿性,在车上突然发作,没有任何明显征兆。韦某就是一个普通司机,不是医生,不具备预判乘客发病的能力。
第三,不能拿专业急救人员的标准来要求一个普通人。韦某发现赵某昏迷后,马上进行了掐人中、清理口鼻等急救,在人生地不熟、天色已晚的情况下向路人呼救。这一系列做法,是一个普通人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合乎情理的选择。
法院明确说:不能用事后理性的视角,去要求司机必须自己第一时间打120或者亲自送医。韦某的驾驶和救助行为,跟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好意搭载,不是讹人的理由
调解时韦某愿意拿出1000元补偿,是出于对逝者家属的同情,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点情分。但家属把这当成了“你该赔”的信号,3万、18万一路往上加。
法律不是这么算的。顺风车是好意搭载,是分摊成本的互助出行,不是营运服务。司机尽到了一个普通人该尽的救助义务,就不该为乘客自身的突发疾病买单。
这不是第一起乘客在车上由于自身原因突发意外、家属起诉司机的案子。法院同样认定司机不存在过错,驳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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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一致的:好意同乘是助人为乐,不是给人留个讹钱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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