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督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名下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执行。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名下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如皋市人民法院(详见责令交付车辆清单)处置,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交付至指定场所。
二、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如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仍拒不交付车辆,或者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车辆,或者无偿转让车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等其他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以及无法交付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五、在通告期内及时交付车辆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对先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交车联系电话、线索举报电话:0513—87198110。
交车地址: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666号)。
特此通告。
如皋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如皋市人民法院责令交付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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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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