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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宫斌: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 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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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持续掀起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本刊特开设“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栏。

本期推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宫斌特稿。

文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宫斌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十五五”规划阔步迈进的新征程上,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新时代司法审判规律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人民法院履职尽责提出的时代命题。

吉林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审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2025年,吉林法院审判质效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设有合理区间的13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全部达标,其中8项优于合理区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数据达标只是阶段性成果,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才是检验司法公信力的最终标尺。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纲”和“魂”,坚持系统观念,深刻把握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理论逻辑、辩证关系与实践进路,只有将其统一于新时代审判实践,切实跨越“司法审判”与“群众感受”之间的温差,才能真正以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纲领,筑牢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理论根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必须将其作为一切工作的“纲”和“魂”,从中汲取理论营养与实践动力。

坚持党的领导,筑牢司法裁判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首要前提是解决政治站位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司法审判中,要切实将党的意志和国家大局融入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只有把准政治方向,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履行审判职责,才能为实现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坚持人民至上,坚守司法裁判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而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与权威性,根本目的在于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司法裁判不能仅仅满足于冰冷的法律逻辑自洽,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深深融入审判实践。法官应当统筹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用心用情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案件。要通过透彻的释法说理和实质性的解纷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法之必行,夯实司法裁判的实践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法律实施最后一道防线的神圣使命。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最终必须落脚于法律的严格、有效实施。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准确、统一的适用,公平正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裁判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静态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动态的社会秩序、将纸面上的公平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的过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公信力和执行力,使公平正义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从裁判走向治理。

以系统观念为指引,正确把握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只有运用系统观念认识和把握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深刻理解新时代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

公正性解决的是司法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是司法获得社会认同的逻辑起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公正性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事实认定准确、证据采信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同时体现在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兼顾法理、事理与情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裁判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赖。

稳定性解决的是司法裁判“是否统一”的问题,是司法形成法治预期的重要环节。稳定性并非机械办案,也不是简单追求裁判结果的一成不变,而是在严格依法裁判基础上实现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和社会预期稳定。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公平正义不仅体现于个案裁判结果,更体现于对法治规则的稳定预期。如果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差异较大,或者案件在不同程序之间反复流转、久拖不决,即使个案实现公正,也难以形成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普遍信赖。因此,必须坚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坚决防止程序空转,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权威性解决的是司法裁判“是否信服”的问题,是司法实现定分止争的最终目标。司法权威既来源于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也来源于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信赖。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在于形成法律评价,更在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治理。如果案件裁判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群众没有信服、权益没有兑现,即使形式上实现结案,也难言真正树立司法权威。只有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合法权益、通过稳定裁判形成法治预期、通过实质解纷实现案结事了,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使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尊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并非三个相互独立、彼此割裂的价值目标,也不是可以单独评价、分别实现的司法要求,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动态转化的有机整体,遵循“由正而稳、由稳铸威”的动态运行逻辑。从逻辑起点看,公正性是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根本前提。司法裁判只有建立在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公平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脱离公正谈稳定,稳定便会沦为机械维持;脱离公正谈权威,权威便会失去正当性基础。从实现路径看,稳定性是公正性向权威性转化的重要桥梁。如果司法裁判尺度摇摆不定、法律适用前后不一、程序运行反复空转,即使个案实现了公正,也难以形成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稳定预期。从价值归宿看,权威性是公正性和稳定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司法权威既不是天然形成的,也不是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维系的,而是在长期公正司法和稳定裁判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社会信赖基础。

权威性并非这一逻辑链条的终点,而是新的循环起点。已经形成的司法权威,不仅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和对裁判结果的认同,而且能够强化社会公众对法治规则的遵从和对裁判标准的稳定预期,促进服判息诉和自动履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随着司法权威不断转化为社会信赖和行为自觉,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基础将会更加牢固,裁判稳定的预期效果也将会更加显现,进而推动司法公信力持续积累和提升,形成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协同提升的良性循环。

以审判机制建设为支撑,推动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协同提升

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既要把握其内在规律,也要将其转化为审判实践成效。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审判规律,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运行和实质解纷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同步提升。

(一)以高质量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夯实公正性根基。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首要任务是确保案件事实查得清、法律适用判得准。事实是裁判的基础,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证据,切实提高案件事实认定质量。面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及各种隐蔽规避法律行为,更应强化穿透式审判思维,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案件真实法律关系,防止被形式外观所误导。只有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真实,才能为实现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法律适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既防止机械司法、简单办案,也防止脱离法律的“和稀泥”式裁判。要统筹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规则和裁判理由之中,实现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特别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更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裁判结果公平,更感受到裁判过程公正,从源头夯实司法裁判的公正根基。

(二)以统一裁判尺度和规范程序运行提升稳定性水平。提高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关键在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和程序运行规范。法律的权威首先表现为适用上的统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相同情况同等对待、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平台作用,加强类案检索和裁判规则运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对于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和审判指导,及时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因“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信力。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一致性,才能使个案公正逐步积累为规则公正和预期公正。程序是实现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机制。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程序内耗。必须牢固树立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理念,强化各审级职能定位,推动矛盾纠纷在本程序、本环节得到有效解决。对于案件在不同程序之间反复流转、层层推诿等问题,要坚决防止和纠治“程序空转”,切实减少诉讼消耗。只有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形成稳定预期,对程序运行形成合理预期,稳定性才能真正转化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三)以实质解纷和胜诉权益兑现推动权威性树立。司法权威不是抽象存在的,而是在一次次公正裁判、稳定裁判和有效执行中逐步形成的社会信赖。提高司法裁判权威性,关键在于实现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的转变。定分止争始终是司法裁判最根本的功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重要价值追求,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既要依法作出裁判,也要注重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充分回应当事人诉求和社会关切,让裁判结论经得起法律检验和社会评价。对于矛盾对立尖锐、利益冲突复杂的案件,要善于运用调解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努力实现胜败皆服。司法权威最终还要通过胜诉权益兑现来体现。裁判文书上的权利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权益,司法权威便难以真正树立。必须坚持把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持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兑现能力,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只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裁判不仅“说了算”,而且“定了能办、判了能执行”,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推动司法权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使命。新时代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深刻认识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之间相互依存、动态转化的内在规律,准确把握“由正而稳、由稳铸威”的动态运行逻辑,唯有坚持系统观念,一体推进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建设,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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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5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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