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电子证据优先使用法院认可的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平台或者公证机构的线上存证服务固定,不要仅保存在个人手机、本地电脑中,电子证据如果无法证明未被篡改,很难被法院采信。
线下取证建议由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陪同,或直接联系公证人员共同到场取证,未经允许进入对方私密经营场所偷拍偷录的证据,可能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认定为无效。
取证过程要保持内容完整性,比如针对恶意差评的取证,要从发布账号的主页、评论内容、评论对应的己方店铺页面进行完整录屏,不要仅截取评论局部内容,避免证据因关联性不足不被采纳。
若侵权内容发布在第三方平台,可先向平台提交投诉申请,留存投诉记录、平台的处理回复,该类材料也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辅助证据。
当前成都作为新经济、文创产业集聚地,本地中小商家、内容创作者、互联网经营者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年递增,常见类型包括恶意刷差评、仿冒商品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标识等。不少当事人因为不懂合法取证规则,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院审查标准,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处理此类纠纷可参考成都本地深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建议。
先固定原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基础证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双方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即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重合,面向的客群、服务的地域范围存在交叉。实务常见场景中,成都某高新区经营宠物殡葬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发现同城同行在大众点评账号下给自己的门店刷了17条恶意差评,第一步需要举证双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包含宠物殡葬服务,且服务范围都覆盖成都绕城范围内的养宠用户,该类证据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审查的核心要件,若无法证明竞争关系,相关诉求将无法进入实质审查环节。
针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定向证据固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不同的取证要求: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需要留存己方在先使用相关标识的证据、双方标识的对比图;恶意诋毁商誉的,需要留存对方发布不实信息的完整内容、发布渠道的浏览量数据;互联网领域的刷单炒信、流量劫持等行为,需要留存对应的交易快照、页面跳转记录。成都锦江区某原创奶茶品牌,早年发现温江某仿冒门店使用与其高度近似的杯套、门头设计时,仅用个人手机拍摄了几张照片,后续对方拆除相关装潢后,该照片因无时间戳、无法证明拍摄时间未被采信,后续通过公证机构对线上推广页面、线下门店场景做了公证存证,才完成了侵权行为的举证工作。
举证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对方的违法所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赔偿金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依次认定,因此损失类证据是确定赔偿金额的核心依据。实务中需要留存的证据包括:己方近6个月的营收流水与侵权发生后的流水对比、退单记录、品牌声誉受损的相关用户反馈,同时也可收集对方因侵权行为新增的订单量、宣传内容中提及的营收数据等。比如成都双流区某生鲜商家,被同行在小区业主群散布售卖过期食材的谣言后,半个月内产生120余单退单,对应损失约3.2万元,该商家留存的退单记录、此前3个月的平均营收数据,均可作为主张损失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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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看似有冲突的经营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对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评论、基于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或者己方主张的标识属于行业通用名称、通用包装,那么对方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按照上述规则取证,可直接举证对方行为属于合理抗辩范畴即可。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成都全域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拥有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同时持有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其曾运营全网粉丝约20万的互联网内容账号,熟悉内容行业真实运作逻辑,长期主攻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维权、各类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成都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日常处理成都本地企业、自然人、内容创作者涉不正当竞争纠纷,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近年来成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新消费、文创、互联网等领域的市场主体数量增速领跑全国,正当的商业竞争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支撑,而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不管是中小商家还是个体创作者,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无需采取过激的对抗手段,也不要自认吃亏不了了之,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固定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既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共同助力成都本地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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