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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本质是推动校园安全治理从“稳定优先”转向“法治优先”,从“结果追责”转向“过程评判”。“学校尽职免责”绝非逃避法定责任的“避风港”,而是依法治教、规范办学的基础底线。
《时代教育》编辑部
红星教育智库
长期以来,不少学校陷入一种无奈的“自保式办学”困局:体育课不敢让学生玩对抗,劳动教育能减则减,学生犯错也不敢严管。这一系列反常现象的原因直指学校的“无限责任”困境——只要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往往难逃追责、赔偿压力。
这一情况在“十五五”期间有望得到根本性转变。2026年6月公布的《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业界认为,这将纠正“出事即担责”这一根本性误解,让校园管理回归权责对等,让教育教学敢于放开手脚,增强育人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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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重困局
被无限责任挤压的办学空间
“自保式办学”绝非学校与教师过度焦虑。有教育人士坦言,校园安全领域长期存在制度细化空白,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极易引发家校纠纷,这也让一线教师普遍陷入“不敢管、不愿管、管了怕担责”的两难处境。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详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指出,社会层面长期存在“学校全权负责”的惯性认知,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家长往往对学校无限追责,不仅影响教学管理秩序,还导致学校、教师在履行育人职责、开展素质教育活动中畏首畏尾,甚至缩减或取消户外实践、体育教学等,影响了整体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构建。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则指出更深层的问题:民法典虽然已经规定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统一、可操作的尽职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学校在实践中难以有效举证。
现实矛盾由此形成:法律层面遵循“失职才担责”,现实处置却往往表现为“出事即担责”,沉重的无限责任负担让各级学校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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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原点
厘清校园责任判定的核心标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差异,对学校的安全责任作出分层界定:对于幼儿、小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归责原则,法律的核心评判标准始终是“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非“事故是否发生在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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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针对学校免责的具体情形,于2002年9月施行、2010年修正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有过细化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现行有效,其中第十二条明确,包括地震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六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明确,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等四类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不过,现实中,受举证困难、家校舆论压力等多方因素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往往仅能作为学校开展安全管理、事故内部处置、行政调解的指引和参考,却很难单独作为司法层面判定“尽职免责”的有力依据。实践中,部分学校为快速平息纠纷,被迫选择尽快息事宁人。
为扭转这一情况,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同时,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即便配套政策持续加码,学校在纠纷处置、司法诉讼中依旧存在法治底气不足、责任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的短板,缺少专门、高位阶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此背景下,多地结合本地治理需求,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学校尽职免责”的实操规范。
2025年5月修订通过、同年9月正式施行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在五种情形下的学生人身损害,若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在三种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免除其事故责任。今年3月完成修订、9月起正式施行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同样列举了五类校方无责情形。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免除其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预防、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自伤等后果,学校已经履行预防、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交通、食品卫生等因素造成突发性、偶发性侵害的;
(三)因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引发的;
(四)因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
浙江省宁波市获批“全面依法治教”全国试点城市后,在《宁波市“全面依法治教”全国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将“首创校园安全尽职免责细则”列为核心任务,计划出台校园安全事故分级追责标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为全体教育从业者提供制度化保障。
2026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地方围绕学生身心健康、校园安全等加强教育立法,强化协同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将“学校尽职免责”写入规划部署,“学校尽职免责”有望加速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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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蔡海龙对此提出了“三步走”的渐进式方案:短期,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支持各省及设区的市在制定或修订校园安全条例、教育专项法规时,增设尽职免责专章或专门条款;中期,推动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校园安全条例,明确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尽职免责认定机制及纠纷处理程序;长期,在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时,增设“学校依法履职免责”的原则性条款,在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可以将尽职免责制度纳入校园安全治理相关章节,作为核心制度予以体系化建构,实现从政策治理向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型。
司法刻度
清晰划分“尽职免责”与“失职追责”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典型案例在不断校准社会认知,将“学校尽职免责”落地为真实的维权保障。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从多类高频场景厘清了学校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明确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着重纠正“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履职闭环完整,学校依法免责
据典型案例一,12岁学生放学下楼时摔倒受伤,以未有老师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校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楼梯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事发后及时采取联系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法院据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据典型案例二,两名7岁学生在走廊玩耍时,一人被推倒受伤。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特有的“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凭借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日常安全教育、专门安排教师巡视及事发区域值班巡逻,事发后及时送医并多次组织协商等完整证据链,成功“自证清白”,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据典型案例四,高三学生在午休期间自发组织的足球赛中铲球时受伤,将学校一并列为被告。法院认定,足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两名学生均有多年踢球经验,对风险理应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参与比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该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并非组织者,且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解决相关事宜,因而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履职存在疏漏,校方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据典型案例三,课间八年级学生持续殴打同学,劝阻的学生被打成十级伤残,数名学生围观,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法院认定学校对课间缺乏必要的严格管理,也没有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判决承担30%赔偿责任。
正当教育惩戒受法律保护,恶意抹黑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典型案例五,一年级学生因扎、咬同学被老师要求在班会上道歉,其监护人认为老师当众指责、不听解释、无理要求反复道歉,造成该学生心理严重伤害、无法正常返校,进而将学校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该行为属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最终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据典型案例六,家长认为其儿子在校期间,学校教师存在霸凌、孤立行为,便在多个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控诉学校存在霸凌孤立、权钱交易、违规招生、迫害优秀教师等情况。法院审理认为,该家长不能证明其通过网络公共平台发布的包含侮辱性言辞的内容客观真实,构成侮辱诽谤,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家长向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六件典型案例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未必担责”“学校已尽管理职责的不担责”“合理惩戒受保护”“诋毁学校要担责”。四条裁判准则,正在逐步扭转“只要发生在校园就是学校责任”的社会惯性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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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指南
让“尽职免责”制度真正服务校园管理
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司法裁判不断纠偏,但对校长、校园管理人员而言,最核心的现实问题是:如何规范日常管理,真正实现尽职免责?
从实际管理来说,以下这四项实操举措可立刻落地执行——
第一,搭建全流程证据留痕体系,摒弃“只为应付检查做台账”的浅层思维。
从最高法典型案例能够看出,学校成功免责的核心证据链分为三层:事前教育留存、事中现场管控、事后规范处置。
安全主题教育不能仅下发通知,必须留存课件、签到表、现场照片、家长回执;楼道警示标识、教师巡逻排班、值日值守记录做到随时可查阅;事故发生后,送医、通知家长、现场取证、情况复盘每一步均留存书面、影像记录。
全套材料并非应付督查的形式工作,而是司法认定“已尽职”的硬性证据。
第二,对照法规制定标准化校园安全履职清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明六类无责场景、四类管理范围外免责情形,学校可对照法条逐条梳理现有安全制度,补齐管理短板。
例如,对抗性体育赛事免责的前提是校方履职到位,学校就要配套完善体育课安全操作规范,完整留存场地检查、课前风险告知、热身指导、现场看护的全部记录。
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教职工可落地、可核查的日常工作标准,是实现尽职免责的核心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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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抢抓地方立法改革红利,主动对接属地责任认定机制。
当前,云南、福建、浙江宁波等地已率先落地尽职免责相关法规细则。伴随《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部署落地,全国各省市将陆续推进配套制度建设。
学校管理者不能也不应被动等待政策落地,更应主动对接教育、司法部门,参与本地细则意见征集、试点探索;暂无专项立法的地区,可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在校内统一规范事故处置档案、证据留存标准,提前做好制度储备。
第四,清晰区分尽职免责与失职追责边界,消除一线教师履职顾虑。
尽职免责不等于所有事故一律免责,校长需向全体教职工明确权责底线:严格按制度流程履职,法律会为教师撑腰;法定职责不作为、管理存在明显疏漏,相关责任人必须依规追责。
类似的认知,不能只是在教职工大会常态化宣讲,更要写入校园安全应急预案、融入日常管理考核。只有打消教师“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心态,才能彻底摆脱自保式办学困境,重拾教育管理底气。
结语
推行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本质是推动校园安全治理从“稳定优先”转向“法治优先”,从“结果追责”转向“过程评判”。“学校尽职免责”绝非逃避法定责任的“避风港”,而是依法治教、规范办学的基础底线。守住这条法治底线,学校才能卸下无限责任的沉重枷锁,挺直育人腰杆,让教师敢于依规管教学生,让校园重新充满奔跑、运动、实践的活力,让教育回归立德树人的根本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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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图丨图虫创意
编辑丨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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