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岗位变化,可能导致同一个人的受贿行为,判的罪名天差地别。刑期可能差出一倍还多!今天这个案子,把“身份转换”的坑扒得明明白白。
苏州中某公司,一家正儿八经的国家出资企业。员工秦某楠,2016年入职当技术员,后来干到网络安全组组长。2020年12月,公司党委一纸文件,把他提拔为总经理助理,职级参照国企正科。
问题来了——他在升职前和升职后,都收过同一个人的钱。但法院最后给这两段“收钱”定了不同的罪。这是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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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前收5万,升职后收45万,全是“感谢费”
- 2020年11月(升职前),秦某楠利用组长职务,帮郭某在项目中搞到好处,收5万。
- 2019-2020年,他帮王某庆的公司做技术指导,两次收了“感谢费”。
- 2020年12月后(升职了),王某庆觉得之前给少了,又补了两次,共45万。
- 再后来,他当上总经理助理,又利用这个职务收了160多万。
总共收受财物超200万。
争议焦点就两个:
1. 升职前后的受贿,罪名怎么定?
2. 升职后“补”的那笔感谢费,算哪个罪?
律师拆解:身份一变,罪名就变?不,是“收钱时用的啥职务”决定
第一,升职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那时他就是个技术组长,不是党委任命的管理人员,不算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升职前收的钱,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升职后是“国家工作人员”。党委发文任命,职级正科,这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后收的钱,就是**受贿罪**。
第三,最骚的操作来了——升职后补的那45万,还是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为啥?因为王某庆补钱是为了感谢他升职前提供的帮助,没有新的请托,也没用新职务。法院认定:钱虽然收在升职后,但性质跟着“旧职务”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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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干货提醒(划重点!)
北京郑斌律师团队总结四点:
1. 逐笔核查身份节点——每收一笔钱,当时是啥职务?不能以案发时身份一刀切。
2. 区分“职务便利”来源——是国家公权力给的,还是企业岗位给的?量刑标准差一倍!
3. “事后感谢”要看因果关系——补谢旧恩,仍按旧罪;新请托,才算新罪。
4. 程序要件很关键——必须是党委等组织正式批准的管理岗,才算国家工作人员,光有名头没用。
> 最后送各位一句话:身份可以变,但每一笔钱对应的“权”是固定的。国企的朋友们,搞清楚自己每个阶段的身份边界,比啥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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