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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税务机关之所以退税,那是因为税务机关产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商品已经出口了,商品已经含税了,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与出口的商品一一对应。
为了营造出“已税货物出口”的假象,被告人还可能配汇、配单,这些伪造单据的行为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为了拿到退税或者多拿退税,还可能伪报品名、低值高报之类的欺骗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强调的是“退”,有收才有退,先收后退,因此这个罪名最为核心的欺骗行为就是欺骗税务机关,让税务机关误以为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含税的,是缴纳了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的,其他的欺骗行为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也就是说其他欺骗行为可能仅是行政违法或者涉嫌的罪名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外的其他罪名。
就像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都有欺骗行为一样,为什么一个行为是定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定骗取贷款罪呢,原因在于骗取贷款罪中虽然也有欺骗行为,但没有诈骗类犯罪中核心欺骗行为。
所以,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没有出口,不重要;有没有伪造外汇核销单等单据,不重要;有没有用伪造品名等,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发票,是不是含税的,是不是将之前缴纳的税款又骗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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