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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2026年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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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布的案例中,有一案例涉及入职体检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用11名女员工过程中,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要求女员工入职时提供3天内孕检证明。
这事,如果不是官方通报、媒体刊登,咱都不敢相信在北京朝阳区还有这样的规定。
这样的公然违法,朝阳大妈为何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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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对某信息技术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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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显然,朝阳人社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没有适用“拒不改正”的前提下,直接罚款22000元,相当于每对一人违法罚款2000元。
这个处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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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录女员工过程中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性别歧视违法行为。
此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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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女大学生郭晶在应聘浙江杭州一家烹饪学校时被告知“只招男性”后,将其告上了法院。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法院判定企业侵害了郭晶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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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女孩闫某某在浙江某公司求职时,两次因“河南人”身份而收到不适合岗位的通知,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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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1.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看来,这样的歧视还真是不少。
2026年8月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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