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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软件(603232)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发布公告,披露了涉及三起追偿权纠纷诉讼的最新进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已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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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天健会计”)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证券”)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简称“康达律所”) 因追偿权纠纷向包括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在内的 39 名被告提起诉讼,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2) 。
二、诉讼进展情况
天健会计、 东兴证券、 康达律所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5) 沪 74 民初 3158号之一(简称“案件一” ) 、(2025) 沪 74 民初 3159 号之一(简称“案件二”)、(2025) 沪 74 民初 3160 号之一(简称“案件三” ) ) , 上海金融法院准许前述三名原告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本次原告撤回起诉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相关方后续可能存在重新起诉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4 日
一、案件背景
1、公司本次涉诉案件的原告东兴证券、 天健会计、 康达律所均为泽达易盛(天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 )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 2023 年 4 月, 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行政处罚, 后投资者向泽达易盛、 东兴证券、 天健会计、 康达律所等主体发起了诉讼要求赔偿, 东兴证券、 天健会计、康达律所等向投资者赔付及向中国证监会缴纳款项合计约 4.93 亿元后, 发起了本轮诉讼, 向部分主体追偿其损失。
2、基于寻求双方未来业务互补协同发展的初衷, 公司业务人员与泽达易盛等公司于 2018 年和 2020 年进行了两个批次的采购、 销售业务, 在公司自查过程中, 认定所涉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两笔交易对公司 2018-2021 年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产生较小影响, 无需做追溯调整。
3、上海证监局亦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23 年 5 月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警示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 后, 高度重视《警示函》 中指出的问题, 认真总结教训、 积极完成整改。 一方面, 公司切实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学习; 另一方面, 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提升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 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和风险识别能力,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相关方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 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 611 号
案件一原告: 天健会计
案件二原告: 东兴证券
案件三原告: 康达律所
被告: 含公司在内的 37 家公司及 2 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
(二) 诉讼案件案由
追偿权纠纷。
(三) 诉讼请求
1. 案件一: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 27,746,320.45 元及利息 1,391,940.41 元;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89,811,320.80 元及利息 4,505,534.58 元。
案件二: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 11,333.2 万元及赔偿款的利息;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惩戒性承诺金 10,200 万元及承诺金的利息。
案件三: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 17,825,142.43 元及赔偿款的利息;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 15,660,377.40 元及该损失款项的利息。
2.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二十九对被告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七对被告三十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十八对被告二十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十九对被告二十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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