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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建剑律师,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今天聊EPC项目里那个最容易被忽略的坑:暂估价二次招标。
一、坑是怎么来的
有个总包单位,接了个EPC总承包项目,里面有一块设备采购是"暂估价"。按惯例,总包自己组织了二次招标,技术参数照着一家老供应商的设备和业绩写的,另外拉了几家陪标。结果被审计和专项治理盯上,办案机关说这涉嫌串通投标罪。
总包老板一开始很懵:这不就是我总包内部选个供应商吗?怎么就犯罪了?
二、关键在"依法必须招标"
法律上讲,暂估价是总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暂时估定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说得很清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暂估价部分达到规模标准的,得由总包依法组织招标。一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这二次招标就受招投标法管,里面的串通就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不是总包"内部事务"了。
所以第一件事,就是去核:这块暂估价到底达不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如果不属必须招标、或者已经依法走了直接发包,那刑事追诉的前提就先晃了。
三、行政推定不等于刑事定罪
这个案子还有一层:监管部门一开始凭"投标文件异常一致""MAC地址相同"就推定为串标。但行政上的"视为串通"和刑事上的"串通投标罪"不是一回事。刑事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意思联络"和"损害了招标人利益"。参数真是特定方操控的吗?异常一致有没有合理来源,比如用了集团统一模板?MAC一致是不是因为同一办公网络?这些得一件件质证。
四、法益侵害那条线
串标罪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如果暂估价招标虽有程序瑕疵,但市场本来就有充分竞争、中标价格也没偏离合理区间,实质法益未必受侵害,这就能争取出罪或者罪轻。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EPC和暂估价这块,业务实质和刑事规范的边界,得懂工程的人才能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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