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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今天聊一个基层工程里特别常见的坑:化整为零。
一、案子是怎么来的
有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任,把一个四十多万的整体改造工程,拆成五个小项目分别比选施工。理由听着挺充分:一楼二楼三楼改造,还有家庭医生工作室、中医馆,用途分开嘛。结果被核查组盯上,说这涉嫌串通投标。
当事人一开始很不服:我压根没走招标,哪来的串通投标?
二、关键在"有没有进入类招标程序"
法律上讲,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实行行为,是以存在招投标活动为前提的。如果项目从头到尾没走招标,表面上确实缺少"串通投标"的载体。规避招标本身是行政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管这个,罚点款、责令改正。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如果建设单位虽然没走法定公开招标,却组织了"内部比选""竞争性谈判",并在里面明示默示串通,这时候仍然可能被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四川攀枝花西区那个"雷同标书"案就很典型:多个项目资料高度雷同、实为同一人承揽,拆分本身成了认定"故意规避+实质串通"的重要情节。
三、核查组是怎么戳破的
那个案子里,核查组翻出比选评审表、开工核准、结算审批、资金拨付凭证,发现五个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开展,资金安排和立项报备还在同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当事人说"分批次独立实施",白纸黑字对不上。最后承认是把整体工程拆分、收受礼品礼金。
所以辩护时我盯的,就是"各项目是不是真独立"。立项、资金、决策是不是分开的?标书雷同是不是因为用了集团统一模板?这些得一件件掰。
四、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不是一条线
化整为零本质是行政违法,刑事介入应当谦抑。只有"既规避招标、又在类招标程序里实质串通"的,才往刑事上靠。光有规避、没有实质串通证据的,应以行政处罚了结。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拆不拆、怎么拆,业务实质和刑事边界,得懂工程的人才能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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