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业绩补偿协议前,明确约定业绩核算的具体口径,包括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合并子公司/关联公司业绩、审计机构的选定及异议流程,条款越细致后期争议概率越低。
明确约定除外责任的具体范围,比如疫情、行业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以及投资方干预公司经营(如擅自更换核心管理层、截留业务资源等)的具体情形,避免后期无据可依。
业绩承诺期内,双方按月或按季度留存财务核算凭证,定期共同确认阶段性业绩数据,避免年度审计时出现大范围数据争议。
若预判业绩可能不达标,第一时间和对方协商调整方案,留存书面沟通记录,不要单方拒接审计、拒绝沟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直接判定触发补偿义务。
沈阳沈河区作为沈阳核心商事活动集聚区,近年辖区内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类纠纷增量明显,其中超过3成涉及业绩补偿条款触发条件的认定争议。这类纠纷普遍存在条款约定模糊、核算口径不一、免责情形界定不清等难点,本地深耕商事领域的专业律师,通常会结合沈河区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
1. 业绩补偿条款触发的核心前提是条款本身合法有效
业绩补偿条款本质是商事主体之间的风险对赌约定,首先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自愿、公平原则,同时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文创公司实控人李某2022年引入投资方王某的300万投资,双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2023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00万,未达标则李某向王某支付180万业绩补偿。后2023年公司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仅270万,李某主张条款是“胁迫签署”但未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强制规定,业绩补偿触发条件已成就。
2. 业绩核算标准是触发条件认定的核心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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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纠纷源于协议未明确业绩核算的具体口径,常见争议包括是否扣除偶发性收入、是否合并计算子公司业绩、审计机构的选定规则等。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业绩核算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不明的参照行业惯例或商事活动一般准则认定。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智能制造企业2023年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仅约定“年度净利润不低于600万”,未明确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当年公司收到政府技术补贴190万,核算后净利润为620万,投资方主张应扣除补贴后仅430万未达标,法院结合本地股权投资行业惯例,认定无明确约定时业绩承诺通常指向扣非净利润,判定触发补偿条件。
3. 除外情形举证是不触发补偿的核心抗辩路径
如果实控人能够举证业绩未达标是因不可抗力、投资方恶意干扰经营、双方合意调整业绩指标等情形,可抗辩触发条件不成立。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某餐饮连锁企业2022年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2022年门店营收不低于1200万,后因当年疫情管控暂停营业3个月,营收仅780万,实控人提交了防疫部门的停业通知等证据,法院认定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业绩补偿触发条件不成就。
例外情形
若业绩补偿条款是投资方直接与目标公司签订,而非与公司股东、实控人签署,且约定补偿资金由公司承担的,该条款因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可能被认定无效,自然不存在触发条件认定的问题;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可撤销情形,被法院撤销后也无需履行补偿义务。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冯永律师现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已7年,长期服务沈阳沈河区及周边区域商事主体,拥有监狱系统从业经历及对外贸易经验,同时担任沈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沈河区营商环境监督员、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等职务。冯永律师长期主攻公司纠纷、商事合同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沈河区公检法及市场监管等机关,熟悉本地公司业绩补偿类纠纷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沈河区本地企业涉股权投资、并购类纠纷,擅长梳理财务、合同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兼顾诉讼效果与社会效果。
沈阳沈河区聚集了大量科创、商贸、服务业市场主体,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商事活动活跃度常年排在沈阳前列,业绩补偿条款作为平衡投资方与创始团队风险的常见约定,本身是商事活动的常规操作,但条款约定的疏漏很容易引发双方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管是融资方还是投资方,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做好合规审查,出现争议时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协商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商事活动的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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