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发包人有这样的误解:工程没验收,先住进去用着,等发现质量问题再扣钱。法律答案很明确——一般不行。你擅自使用了,普通质量瑕疵的风险就转移到你头上,再拿“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法院不支持。当然,地基和主体结构责任,承包人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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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怎么规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是核心: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把质量责任分成两半:一般质量瑕疵,擅自使用后就自己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无论用没用,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都得负责。
配套还有两条。一是同解释第九条: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擅自使用”直接被当作“竣工”,想以“工程没完工”拖延也站不住脚。二是同解释第十二条:承包人原因致质量不符且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才可请求减少工程款——前提是“承包人拒修”,而非“发包人擅自使用”。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还设置了罚款处罚,行政后果同样不容小觑。
二、为什么“用了”就不能“赖”
背后是质量责任风险转移的法理。工程未经验收就使用,法律上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或虽不合格而自愿承担后果。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工程时应当预见质量风险,法律因而推定其认可现状。提前享受使用利益,就要连带承担质量风险;规则带惩罚性,倒逼各方依法验收。
三、真实案例怎么说
(2019)晋09民终104号,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保德县某殡仪服务中心将殡仪馆工程发包,2011 年竣工,但发包人未经验收,于 2014 年 7 月直接面向社会运营,属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后双方就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起诉承包人,要求赔偿维修、修复费用等共计约二十九万余元。
裁判观点:依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应现行解释(一)第十四条),擅自使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质量风险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本案中鉴定表明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并无质量问题,故发包人索赔质量损失的请求被驳回,二审维持。
法律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现对应《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本案典型——擅自使用多年后才索赔一般质量损失,因风险已转移而败诉。
可见,发包人的质量异议必须举证证明问题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范畴,且与承包人施工有关,否则抗辩难以成立。
四、发包人该怎么办
第一,先验收、后使用,把质量异议留在交付前。第二,真有质量问题走对路径:承包人拒修的,依第十二条减付;怀疑地基或主体结构的,单独举证,不受擅自使用影响。第三,善用保修:保修期内非主体缺陷仍可要求维修,但不能拒付全部工程款。第四,规范取证:有争议先固定证据、申请鉴定,而非“先用后赖”。简单归纳为四句话:验收不过不接收,质量问题先鉴定,承包人拒修再减价,主体地基单独算。
五、常见问题
问: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使用,承包人还能拿到钱吗?
答:能。依《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或已使用的,可参照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问:发包人扣留质保金合法吗?
答:擅自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缺陷,发包人无权扣留;涉及地基、主体结构或保修争议的,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问:只是临时堆放点东西,算不算擅自使用?
答:关键看是否转移占有并实际发挥工程用途;若已正常生产经营,即便辩称“仅存放”,法院多认定为使用。
问:起诉前要不要先做质量鉴定?
答:建议先固定证据;涉及地基、主体结构或成因争议的,专业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归根结底,竣工验收制度保护的是公共安全;擅自使用,就意味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发包人与其事后扯皮,不如在交付环节把好关。
本文作者:庹昌友,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治理领域,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胜诉承诺。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更多实操诉讼实务,欢迎访问个人官网:http://jiangong.tuochangyo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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