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分享一个公司想要以恶意注销方式来逃避债务的真实案例。
A公司拖欠供应商2万元货款,供应商催了好几次,A 公司还是拖着不还,A公司被起诉后竟然直接办理了“简易注销”,试图逃避债务。那么问题来了:公司都注销了,还能追加它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吗?
答案很明确:完全可以!
虽然A公司法人资格消失了,但因其注销前没有依法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更何况 A 公司走的是 “简易注销”,这种注销方式里,股东得签一份 “公司对外没有负债” 的承诺书,现在查出有欠供应商的钱,股东就得对这笔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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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那走正常清算程序的“一般注销”呢?
如果明知有债务却仍选择注销,那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承担清偿责任。
这里有个值得注意的细节:股东的责任范围到底有多大?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是仅限于出资范围内?
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股东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期间恶意注销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在诉讼期间注销,则需要看股东是否知情、是否参与经营。那些只出资、完全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如果确实对债务不知情,则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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