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发生婚外情,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不一定。
“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的不当行为无疑,但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若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且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营造成损害,将其泛泛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或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扩大管理边界的嫌疑,干涉了劳动者私生活。
上诉人某某公司主张吴某群存在婚外情、破坏他人感情关系等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仅包括证人证言、说明书及访谈记录,上述证人均为公司员工,且未出庭作证,亦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3. 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吴某群的行为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故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案例来源:(2024)粤01民终18762号
但是持有相反观点认为,劳动者的该行为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确立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据此,陶某所主张的原审判决扩大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边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围绕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据以解除与陶某劳动合同所适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否向陶某公示等问题,一审法院均已作出充分评判,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陶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应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的行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26)渝02民终497号
据此,用人单位即便在规章制度中进行了约定,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恐有过度的嫌疑。故而,评判劳动者的该行为是否达到足以解除的严重程度,还需要结合该行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宜,否则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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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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