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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相继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医药领域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强化行业监管要求。为贯彻落实新规,规范医药代表来访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同时支持合法合规的学术交流活动,现向各合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经营企业及全体医药代表等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解释(二)》将医疗领域列为行贿犯罪重点打击范畴,明确单位行贿20万元即追责,医疗领域行贿无论数额大小均依法追责,同时提高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法成本;《医药代表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医药代表“学术推广专员”的职业定位,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从业行为、禁入等全流程作出规范,列明禁止行为22项,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违规信息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各单位及从业人员要认清监管形势,严守合规底线,健全内部制度,全面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二、规范来访接待流程,明确学术推广要求
严格执行医药代表院内备案、预约、定点洽谈全流程管理,开展学术推广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医院官方平台申请,明确来访人员、时间、事由、推广药品类别及接待科室,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来访。严格遵守“三个严禁”:严禁未经备案、未经预约的医药代表进入门诊、急诊、病房、医技科室、办公区等诊疗和工作区域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在非指定时间、非指定场所与医务人员进行私下接触、洽谈业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医务人员提供药品相关的商业推介及违规利益往来。
三、严守行为红线,明确禁止性规定
所有医药代表在我院范围内开展活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规定: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虚假备案信息入院;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统计或委托医院工作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处方数量;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不得安排或支付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费用;不得在捐赠、资助、赞助中附加与药品销售金额、数量挂钩的条件;不得以学术推广名义变相输送利益;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不得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不得超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严肃违规追责
医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对医药代表来访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将其纳入不良合作名单,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来访、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建立违规移送机制: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院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等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我院设立专门举报电话(0531-81656500)和邮箱(slsyjjjcb@163.com),鼓励社会各界对医药代表违规来访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
五、支持合规学术交流,共同维护行业生态
医院支持合法合规学术交流活动,为规范的学术研讨、药品信息传递、临床反馈收集等学术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要准确把握职业定位,回归学术推广本位,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请各合作医药企业及时组织本单位医药代表认真学习本倡议要求,严格落实合规管理责任,主动适应强监管新常态,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医药购销秩序。对于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请相关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
让我们坚守“以患者为中心”的初心,合规经营、专业服务,共建亲清合作关系,携手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来源丨山东省立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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