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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目前,我市有部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尚未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详见附件)。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履行法定义务,从源头上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交通安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现以公告形式通知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请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附件: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明细.xlsx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2026年8月17日
来源/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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