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合法有效的认定情形如果背靠背条款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上海法院通常会认定条款有效。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指引。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装饰分包公司承接总包上海某建工集团的商业综合体装饰分包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总包收到业主支付的对应进度款后15日内向分包方付款”的背靠背条款,磋商过程中分包方未对条款提出异议,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法院认定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情形如果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提供的制式合同通用条款,总包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上海法院可能认定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劳务分包公司和总包签订的制式劳务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隐藏在通用条款第17.6条,字体与其他条款一致未加粗标红,总包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就该条款向分包方进行过专门说明,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总包自身付款责任、加重分包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总包怠于行权的不适用情形如果总包为了拒付分包款,怠于向业主主张到期工程款的,背靠背条款不适用。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实务常见场景:业主已经拖欠总包工程款超过2年,总包既不发正式催款函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却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拒付分包方的860万工程款,上海法院认定总包怠于主张到期债权,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总包应当支付对应工程款。
分包方签合同前要主动核查是否存在背靠背条款,对条款表述模糊的要要求总包明确业主付款的具体节点、举证责任、三方对账流程,不要直接签署未做特殊标注的制式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定期和总包、业主三方对账,留存业主已经向总包支付对应款项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复印件、会议纪要等证据,避免后续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如果发现业主出现逾期付款迹象,要及时发函督促总包向业主主张权利,留存函件送达记录,避免总包以怠于行权为由适用背靠背条款拒付款项;
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梳理自身持有的施工资料、对账凭证等证据,可参考上海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也可以向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梳理抗辩思路。
上海作为建设工程产业活跃度较高的城市,近年来涉及“背靠背”条款的工程款纠纷占建设工程类案件总量的18%左右,不少分包方遇到总包以业主未付款为由、依据背靠背条款拒付工程款的情况,这类条款的效力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是案件核心争议点,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上海法院裁判规则提供合规指引。
上海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三类常见认定规则
不适用背靠背条款认定规则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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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涉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本身因未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被认定无效的,那么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自然也不具有约束力,法院不会依据该条款认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如果分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可以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总包支付对应款项。
涉背靠背条款工程款纠纷的实用维权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律师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已满15年,长期在上海全市各行政区提供法律服务,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徐红英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等建设工程类纠纷业务,常年对接上海各级司法机关,熟悉上海地区涉背靠背条款工程款纠纷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上海本地各类建设工程主体涉工程款纠纷案件,擅长梳理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记录、对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背靠背条款本身是市场主体分摊回款风险的常见约定,但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不管是总包还是分包方,都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充分知晓条款含义、明确权责边界,履行过程中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出现争议时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按照法定途径主张权利,不要采取拖延施工、围堵项目现场等过激方式维权,反而会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上海地区的建设工程纠纷有自身的裁判特点,熟悉本地规则的法律从业者能够帮当事人更高效地梳理争议焦点,降低维权过程中的时间、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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