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涉及3家餐饮店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五批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网络餐饮没有“法外之地”。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高邮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高邮某餐饮店用于制作菜品的昂刺鱼(淡水)进行抽样检测,5月25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菜单中有凉拌猪耳朵、刀拍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含冷荤类食品),且冰箱中有上述凉菜菜品。但当事人经营范围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将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调查处理,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材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损害人体健康等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能有力震慑同类违规经营主体,倒逼餐饮商家严守许可范围,也能促进商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既整治了上游货源,又能让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
高邮某奶茶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奶茶店操作间内摆放有一袋已开封的进口“手標泰式茶”食品原料。该涉案原料未依法标注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涉案食品原料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采购并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茶饮制作,未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使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前,部分餐饮经营者通过网购、代购等非正规渠道购进境外食品原料,忽视我国进口食品准入监管要求,认为只要成品口感、质量无碍即可使用,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该案查处,有效纠正餐饮行业“重成品、轻原料”的认知误区,压实餐饮服务经营者原料进货查验、源头管控的主体责任,严厉整治餐饮服务领域违规使用非标进口原料的乱象,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源头防线。
高邮某小吃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小吃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不包含酒类或小作坊食品制售项目。当事人在店内销售自制的酿造酒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置防线,通过事前准入审查确保生产条件符合法定标准。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酿造酒水,使发酵温控、卫生条件等关键风险点游离于监管之外。该案的查处,既压实了“许可有界、生产有规”的主体责任,也以实际执法行动回应群众对传统食品安全关切,切实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
来源:高邮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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