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6)苏0681执369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林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蔡林泉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蔡林泉,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东海镇新安新丰街88号。
未履行标的额:23325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并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金额的10%。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635427。
附照片
二O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6)苏0681执246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陈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黄陈裕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黄陈裕,男,199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临江村十五组23-1号。
未履行标的额:21591.5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并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金额的10%。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635427。
附照片
二O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5)苏0681执285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艳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陆艳辉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陆艳辉,女,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四组86号。
未履行标的额:15443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17.00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二O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6)苏0681执2154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陆育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陆育,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松花江路462号城东花园36幢402室。
未履行标的额:407000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二O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5)苏0681执3691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锋雷、龚陆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王锋雷、龚陆英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王锋雷,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近海镇东进村六组34号。
被执行人:龚陆英,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冬藏村十五组82号。
未履行标的额:402229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王锋雷 龚陆英
二O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16)苏0681执1832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宋新华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宋新华,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复兴街59号。
未履行标的额:本金842100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二O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执行局
▌责编:曹冰燕
▌校对:胡丹
▌终审:沈辉 张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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