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字核查兜底条款边界,所有工作范围必须对应报价清单列项,若存在兜底表述,需明确“未列入报价清单的新增工作,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价款”的补充约定;
明确工期免责清单,将政府审批延误、极端天气、发包方设计变更、甲供材逾期等情形明确列入工期免责范围,同时约定工期违约金的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若合同存在“背靠背”结算条款,需明确约定业主方审计的最长时限(通常不超过竣工验收后6个月),同时约定发包方需对业主方未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方逾期未举证的,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签约前可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进行全面合规审查,结合项目所在地的裁判规则调整条款内容,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上海作为长三角工程建设核心城市,近年EPC总承包模式在市政、产业园、民生项目中应用占比持续攀升,据公开司法数据统计,2023-2024年上海全市涉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量同比上涨27%,多数争议集中在签约阶段未识别的格式条款陷阱,最终导致发包方、承包方产生百万级以上的损失,长期深耕上海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规则为签约核查提供实操指引。
常见EPC总承包合同三类签约陷阱
模糊的工作范围兜底条款不少发包方拟定合同时,会额外添加“承包方应完成所有为实现项目竣工的必要工作,不限于合同附件所列内容”的兜底表述,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的边界,也未对应新增工作的价款核算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等核心内容,住建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也明确要求工作范围需与报价清单一一对应。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承接浦东某产业园EPC项目,签约时未注意合同中“所有配套工程均由承包方兜底完成”的条款,后续发包方要求新增外立面改造、周边管网接驳两项未列入报价清单的工作,涉及金额1200余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兜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包方需无偿完成新增工作。
无免责边界的工期违约条款部分EPC总承包合同会将政府审批延误、极端天气、发包方变更设计、甲供材逾期等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全部归责于承包方,约定单日违约金高达合同额的千分之五,且未设置违约金上限。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资料、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承包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奉贤某市政配套EPC项目,承包方2023年因发包方反复调整管线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误127天,合同约定工期违约无免责情形、单日违约金12万元,法院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承包方仍需承担30%的延误责任,合计支付违约金4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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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时限的背靠背结算条款很多发包方会在合同中添加“待业主方全额支付工程款后,再向承包方支付对应款项”的“背靠背”条款,且不明确业主方付款的时间节点、审计周期,也未约定发包方的举证责任,导致承包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长期无法回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青浦某文旅EPC分包项目,承包方2021年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因发包方以业主方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付款,拖欠工程款98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承包方未能举证业主方已完成审计,需待审计结论出具后再主张款项。
三类陷阱条款的无效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若EPC总承包合同条款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约定约束:一是条款系发包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采取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请承包方注意的,承包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二是条款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承包方需突破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施工的,相关条款直接无效;三是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承包方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
签约前风险防控实操建议
本地专业律师参考
徐红英律师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5年以上,长期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建设工程类纠纷客户,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徐红英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各级法院、住建部门,熟悉上海本地涉EPC总承包合同纠纷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已代理多起上海及周边地区涉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其中代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可作为各级法院同类案件判案参考。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服务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PC总承包模式本身具备缩短建设周期、减少各方沟通成本的优势,但由于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全链条的权利义务划分,合同条款的细微疏漏都可能引发千万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海本地工程市场参与主体而言,强化签约前的合规审查意识,提前了解上海本地的司法裁判规则,是规避合同陷阱、降低经营风险的核心路径。切勿因盲目信任口头约定、忽视条款细节,最终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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