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单身男子同居生子,丈夫一怒之下状告两人重婚,他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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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秀全 李金萍
典型案例
冯兵与张三梅是相亲认识的,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日子平淡却安稳。然而,这段婚姻终究没能抵过外界的诱惑。2020年7月,张三梅在短视频上遇到了单身男子岳山。闲聊几句后,两人都觉得很合拍,于是互加微信,开始频繁互动。从兴趣爱好到心事倾诉,深夜的对话框里满是超越普通朋友的暧昧。很快,两人便突破道德底线,发展成了隐秘的情人关系。
2021年年初,张三梅瞒着丈夫冯兵,与岳山一同远赴广东。在那里,两人彻底放飞自我,不仅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还合伙开了一家小饭店。白天,他们一起打理生意、出摊迎客,配合默契;晚上,他们同出同入、同吃同住,举止亲密。在饭店客人、周边邻居和店员眼中,张三梅和岳山就是一对恩爱和睦的普通夫妻,没人知道这段“夫妻关系”背后的隐秘。
这边,张三梅与岳山过着“神仙眷侣”般的生活;那边,冯兵却陷入了无尽的煎熬。妻子突然失联,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他放心不下,开始四处打听、辗转多地,终于在2022年下半年找到了张三梅与岳山经营的饭店。看到两人举止亲昵的模样,冯兵瞬间怒火中烧:“张三梅是我的合法妻子,我们有结婚证、有孩子,你赶紧离开她,否则别怪我不客气!”
面对冯兵的警告,岳山不仅毫不收敛,反而越发嚣张。他不但嘲讽冯兵没本事留住妻子,还指责冯兵打扰了他们的生活。一场激烈的争吵过后,岳山带着张三梅匆匆关停了饭店,连夜收拾行李逃离广东,辗转前往湖南。他们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刻意躲避冯兵的寻找,心安理得地过起了“地下夫妻”的生活。
躲躲藏藏一年多,岳山渐渐不满足于“地下”状态。2023年11月,他索性带着张三梅回到自己的老家,以夫妻名义定居下来。他们一起走亲访友,一同出席邻里的婚宴酒席,对外毫不避讳地互称“老公”“老婆”,言行举止与真正的夫妻别无二致。岳山的亲戚、邻居、村干部都默认了二人的“夫妻”身份,没人去追问张三梅的过往,也没人知晓她尚未与冯兵解除婚姻关系。
2024年7月19日,张三梅在当地医院顺利生下一名男婴,其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赫然填写着岳山的名字。出院后,张三梅抱着孩子正式住进岳山家中,洗衣做饭、伺候老人,俨然一副合格妻子的模样。她彻底忘记了自己与冯兵的婚姻,忘记了留在老家的孩子。
见张三梅如此决绝,忍无可忍的冯兵决心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5年2月,他耗时数月,收集了张三梅与岳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据,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重婚罪依法控告张三梅与岳山,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张三梅在与冯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视法律规定和夫妻忠实义务,与岳山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对外以夫妻身份公示;岳山在明知张三梅有合法配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育孩子,主观上具有重婚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重婚行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结合张三梅和岳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重婚罪判处岳山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张三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分析
一、婚外与异性同居,双方是否均构成重婚罪
很多人对重婚罪有误解,以为只有已婚一方会构成重婚,单身一方即便与已婚者同居,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重婚罪的认定核心,不在于行为人自身是否已婚,而在于是否满足重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处的“重婚”既包括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重婚”,也包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
张三梅在与冯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岳山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合伙经营饭店、生育子女,对外完全以夫妻身份公示,符合“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构成重婚罪。岳山明知张三梅拥有合法配偶、婚姻并未解除,仍执意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共同抚育孩子,完全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要件,同样构成重婚罪。
不过,并非所有婚外同居都属于重婚。如果双方只是短期、秘密地保持情人关系,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公示,也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外界亦不将二人视为夫妻,该行为仅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姻过错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二、如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要收集哪些证据
抓住对外公示、长期稳定、外界公认这三个核心要点,具体可以这么做:证实两人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无论是日常互称老公、老婆,还是向邻居、亲友、房东、店员等介绍对方是自己的配偶;证明两人的共同居住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非短期临时同住,符合家庭生活的常态;获取周边人员的认知证明,由邻里、物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或村干部出具证言,证实外界普遍将二人看作夫妻。
在证据收集上,可以从多个维度固定材料。一是居住与生活层面,租房合同、水电燃气物业费单据、小区监控与门禁记录、快递签收记录等,都能证明两人长期同住一处;二是社交与公示层面,两人拍摄的婚纱照、举办婚礼或婚宴的影像与请柬、社交平台以夫妻身份互动的内容、以夫妻名义出席各类活动的照片及相关人员证言,都能直接体现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的状态;三是子女与重要文书层面,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配偶身份签字的医疗文书、共同签署的合同与贷款材料等,都是极具证明力的直接证据;四是主观明知层面,出轨方与第三者签订的保证书、忏悔书,合法录制的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录音、聊天记录,以及原配告知第三者其有配偶的沟通记录,既能证明同居事实,也能证实无配偶一方主观上的明知状态。
取证过程必须合法,严禁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偷拍设备等方式获取证据。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电子证据,建议及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固定,避免被删除、篡改。只有将居住记录、夫妻称谓、社会认知、共同生活痕迹等证据组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为重婚罪的认定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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