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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国民不引渡”是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若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为被请求国国民,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如我国《引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一、被请求国仍应启动司法程序
部分犯罪如腐败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跨国犯罪,当被请求国以嫌疑人系其国民而拒绝引渡的,被请求国同样应当按照其本国法律对该嫌疑人被指控行为进行处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六条规定,被指控人所在的缔约国如果仅以罪犯系本国国民为由不就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其引渡,则有义务在要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给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这些当局应以与根据本国法律针对性质严重的其他任何犯罪所采用的方式相同的方式作出决定和进行诉讼程序。有关缔约国应相互合作,特别是在程序和证据方面,以确保这类起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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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第四条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五条规定,每一缔约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不将该嫌疑犯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国家时,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所称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以上公约的缔约国基本覆盖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
二、寻求合作与信息共享
如果被请求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请求国可向被请求国提出请求寻求司法合作,共享案件相关证据和信息,协助请求国在本国司法体系内开展调查和追诉工作。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第六条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任何一方不得引渡本国国民)规定未准予引渡的,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且被请求方对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被请求方应当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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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注销请求引渡对象的所在国国籍
在国际护照管理实践中,护照也是可以被强制注销的,比如瓦努阿图政府以“欺诈获取国籍”为由注销刘某护照(详见)。
例如,中国《护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拿大《公民法》也强调,若公民通过“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获取国籍,护照可能被吊销。刘某案中,瓦努阿图政府不仅认定其护照获取存在欺诈,更将其与“组织传销活动”的刑事犯罪关联,这使得注销行为具有了双重合法性。
倘若请求对象的所在国护照被强制注销,如此一来,请求引渡对象便丧失了被请求国国民身份,若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则被请求国便不会以“本国国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四、实办案例分享
目前郭律师亲办案件中便有一起相关案例,嫌疑人持有其所在国当地国籍,而被引渡对象本国对中国的引渡请求态度基本处于默许状态,并未明确拒绝。总之,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本国公民的属人管辖权,但同时也需通过国内司法程序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追究,以维护国际司法合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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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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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
郭志浩律师,中国致公党员,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中心中国区主任、盈科全球校所合作委员会执行主任、盈科深圳管委会副主任、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刑民交叉中心主任等,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导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卓越贡献大奖、领军人才等,人物专访曾被《奋进中国》《影响力聚焦》《时代匠心》等刊物收录。 曾办理众多百亿级经济犯罪、国际红通、涉黑涉恶等国内外重大敏感类案件,且为近三十例刑事案件作出成功的无罪辩护 ,部分经典案例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此外,其发表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 核心期刊 ),出版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法律实务类畅销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和反洗钱专著《反洗钱专项法律实务》 ,系国内首部体系化梳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工具书《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释义》“国际通缉”和“引渡”两部分的作者 。多次受邀 新华社、路透社 等国家级通讯社的采访,民主与法治、法治日报、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等数十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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