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MCN公司要求主播从事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例如洗钱、赌博、低俗sq直播等。
3、MCN公司预先构成根本违约。例如无正当理由克扣主播提成收入不发,或者未向主播支付签约金、未按合同约定向主播提供主要的扶持帮助等。
4、双方签订直播合同过程中,MCN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且主播成功通过起诉/仲裁程序撤销合同的(主播必须要主动提起诉讼或反诉)。
5、主播与MCN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劳动关系)。签订主播合同是双方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下,意图为规避真实的劳动关系才签订。
一旦主播成功认定为劳动关系,不仅无需向MCN公司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公司向主播赔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6、MCN公司拖欠主播未发的费用款项,大于实际判决/裁决的违约金金额。
7、MCN公司因涉嫌针对主播的犯罪(常见于诈骗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已被法院定罪判罚的。
8、主播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迫停播(需要经法院、仲裁委认定确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
9、主播并非是因自身原因未开播,而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主播无法继续直播(例如公司倒闭)。
10、主播合同是MCN公司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合同条款极不公平,完全偏向公司一方,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MCN公司责任、加重主播责任、限制主播主要权利”或“排除主播主要权利”的情形(现实中根据这一条认定主播合同无效的案例极少,司法机关仍偏向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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