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针对上述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接受国内货主委托,组织他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额度,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购买境外商品后邮寄给实际货主。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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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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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赵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用户在跨境电商平台采购进口商品因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而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仍接受国内货主委托并通过组建某甲平台群组织他人充当刷手,利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额度,在某乙平台、某丙平台、唯品会等多个电商平台刷单购买奶粉、化妆品、保健品等境外商品,并以在收货地址上加特殊暗号便于集中收货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邮寄给实际货主,从中赚取佣金。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赵某通过上述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奶粉等商品共计8431清单票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05449.04元。
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2.律师分析
赵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赵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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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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