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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佳律师:如何预防韩杰医生经历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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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无故被删,经修改后重发,删除了一些内容,也增加了一些内容)

韩杰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在医生群体中也形成了寒蝉效应。有人发帖认为,此案判决会刺激防御性医疗大行其道;也有人控诉,死者家属聘请的法律咨询公司以构陷医生为能事;个别医生朋友也略带惶恐地咨询,发生在他身边的、有关漏诊的医疗损害,是否可能会触发类似的刑事风险。

如何预防韩杰医生经历的刑事风险?已成了这段时间医疗圈和法律圈关注的问题。

一、为何本案的裁判文书和庭审同录没公开?

预防风险的第一步,当然就是要查阅裁判文书,把法院的裁判逻辑搞清楚。

但遗憾的是,有关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刑事裁定书,至今未见。

因此,值得研究的第一个疑问显然就是:为什么这个备受关注、有关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广大患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却没公开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裁判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等。而在2013年,该规定有了新版本,其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原则上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上网

虽然,法律有不公开裁判文书的例外规定,但本案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开裁判文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即使考虑个人隐私,也可以对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然后再向社会公开。

同时,根据201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再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对于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如果具有:


  • 公众关注度较高;

  • 社会影响较大;

  • 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


  • 电视;

  • 互联网;

  • 其他公共媒体


进行:


  • 图文直播;

  • 音频直播;

  • 视频直播;

  • 录播。


显然,不但本案的裁判文书要向社会公开,本案的庭审直播和录播也得向社会公开。若判得对,公开能以正视听、以儆效尤,避免患者死亡的悲剧再次发生;若判错了,公开也能起到舆论监督、平反冤案的良好作用,早日还韩杰医生以清白,让医生更安心执业。


2018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其中强调: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曾几何时,一哥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也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要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已陆续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前身叫: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网站,这些平台落实了最高院和人民领袖治国理政的国策,共同构成了中国司法公开的信息化体系,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

如果韩杰医生案所涉的法院真的把国家的大政方针落实到位,那我国的司法公开水平将超过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公正将更加指日可待。而韩杰案中众说纷纭的诸多情节,也能通过司法公开得到澄清。

二、为何韩杰医生入罪显得扑朔迷离?

裁判文书没公开,我只能从媒体报道中找答案。

财新周刊的报道《韩杰案的“罪与罚”》,把案情拆解为三大疑问:患儿为什么死亡?韩杰到底犯了什么错?这种错为什么从医疗过失上升到了刑事犯罪?

这是有关本文主题的灵魂三问。

根据媒体报道可知: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原因,是因为他违规漏诊了导致患儿死亡的疾病——“嵌顿性腹股沟疝”。

但是,这个结论显然不能很好地回应上述问题。为了把道理讲清楚,先看看媒体报道的患儿诊疗时间线。

2024年2月15日晚,两岁半到患儿出现腹胀、不适。

2024年2月16日上午,患儿因呕吐到抚州市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肠型感冒”

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民营医院、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韩杰接诊,韩杰并没有像抚州市立医院那样,把孩子简单诊断成胃肠炎后让其回家。相反,他安排了腹部立位X光检查。结果提示:肠梗阻。随后收入院,采取禁食、抗感染、护胃、补液等保守治疗。二审材料显示,他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写过“高度警惕……嵌顿疝”等内容。

2024年2月17日上午8点:韩杰交班及上级医生查房,接诊患儿。上级医生继续实施韩杰的诊疗方案。

2024年2月17日下午1-2点:患儿病情突然恶化,值班的儿科医生找到某外科医生咨询。外科医生怀疑肠套叠,并认为本院条件有限,建议转往南昌的江西省儿童医院。患儿随后由家属自行驾车转院,未办理出院手续。途中患儿出现意识障碍、呼吸心跳骤停,家属自述,途中自行实施了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下午约16:20到达江西省儿童医院。此时医生发现患儿:

  • 无呼吸、无脉搏;

  • 腹部明显膨隆、紧张;

  • 右侧腹股沟存在不能回纳的包块;

  • 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

最终17:51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诊断包括: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

(1) 是否存在未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的可能?

根据报道,本案并无尸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嵌顿性腹股沟疝”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这是家属在未办转院手续、自行转院到江西省儿童医院后,才作出的5项有关患儿死亡的最终诊断之一。

那么,若“嵌顿性腹股沟疝”发生在韩杰医生下班后,或发生在家属自行转院过程中,甚至发生在抢救过程中,又如何能苛责韩杰医生漏诊呢?

毕竟,一方面,腹股沟疝一般都是可回纳的,根据媒体报道,韩杰接诊时患儿就是嵌顿疝的概率不高。

另一方面,患儿只有两岁,腹股沟区肌肉组织薄弱,因心脏骤停而实施体外心脏复苏(特别是新闻报道称,心脏骤停发生在患儿转运过程中,家属自述曾自行抢救),有可能导致患儿腹压升高而产生疝气。

所以,外院有关患儿死亡的最终诊断之一,并不能当然得出“因韩杰医生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导致患儿因该病进展出现死亡”的结论。从《刑诉法》的角度看,不能排除韩杰医生不存在漏诊该病的合理怀疑。

(2) 即使违规漏诊,是否存在刑事免责的可能?

由于没看过定罪的证据和裁判文书,故上述分析仅是理论上的质疑。

但即使顺着媒体报道的裁判逻辑,仍会产生疑问:

据媒体报道,法院判决认定,在韩杰医生下班后,患儿因他漏诊导致病情进展最终死亡,不能当然免除作为首诊医生韩杰的责任。

既然如此,那在韩杰给患儿看病前十几个小时,不也去过当地的市立医院看病吗?

市立医院的首诊医生甚至连患儿死亡的最终诊断之一“肠梗阻”都没诊断出来,那为何可以完全免责呢?

若认为根据“首诊负责制度”,韩杰即使下班,也要为患儿的全程诊疗管理负责,那显然是对法律的扭曲,有违案件基本事实和人之常情。

“首诊负责制度”规定在《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所谓“首诊负责”终止于“患者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

韩杰医生下班前,已有上级医师查房、接诊并负责患儿诊疗方案的安排;

韩杰医生下班后,又有接班医生接诊并负责患儿的后续诊疗。

此时此刻,谈何“首诊负责制度”呢?

根据报道,韩杰医生接诊患儿时,是凌晨3点,他诊断出了“肠梗阻”并进行输液等保守治疗。这个诊疗方案,在第二天上级医师查房后得以继续。

也就是说,即使认定韩杰接诊时没有体查腹股沟区而违反诊疗规范,那他的上级医生延续他的诊疗方案,同样未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未请外科会诊,证明也犯下了同样的诊疗过错,那为何上级医生没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的“三级查房制度”,下级医师要服从上级医师的工作安排。

难道权力越小,责任越重?

同样,在患儿求诊于韩杰医生前,接诊的市立医院医生有没有查体腹股沟区呢?若有,那为何也漏诊呢?若没有,那为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

综上所述,考虑患儿先后求诊于市公立医院和韩杰所在的私立医院的事实,再考虑有上级医师查房维持韩杰医生诊疗方案的事实,为何那么多医生都漏诊、都免责,却单单给韩杰医生一个人定罪呢?


(3) 是讼棍把韩杰送进监狱的吗?

正是因为韩杰被判罪太有违常理,故不少网友认为,韩杰医生之所以被判罪,是因为上海一家专为患方维权的法务公司聘请的两位在不同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的鉴定人,共同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

两位专家认定:患儿死于"嵌顿性腹股沟疝并发肠梗阻引起感染性休克",并主张医疗过错参与度达85%—95%。最终,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的江西开元司法鉴定给出类似的鉴定意见:韩杰所在的医院存在漏诊、延误病情和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过错参与度范围为56%—95%,建议值75%。最终法院判决:韩杰所在的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146万元。

在很多医生朋友看来,《专家意见书》推高了医方的责任比例,这是把韩杰医生送进监狱的罪魁祸首。

更有同情韩杰的网友深挖,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两位鉴定人曾共同署名过一篇2022年发表在《法医学杂志》上的论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探讨》,其中记载:未尸检且无明确死因时,可考虑只分析医疗过错,而不分析因果关系和参与程度。 可到了韩杰案,他们参与的专家意见却恰恰跨越了这个边界。

由此,韩杰医生被定罪,被归因于专家职业操守的崩塌、鉴定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利益冲突,以及上海这家法务公司无底线的讼棍操作。

但我认为,这样归因太过简单粗暴。

首先,这份《专家意见书》是何时出具的?

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诸多报道称,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采纳了这份《专家意见书》的结论。

但没有媒体报道称,抚州市医学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采纳了这份《专家意见书》。

2024年6月13日,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抚州市医学会里的5名鉴定专家,签字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25年1月24日,过了大半年,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委托的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也就是说,若《专家意见书》是在2024年6月13日前出具的,才有可能对推高医方责任比例甚至令韩杰入罪,起到一定作用。

但即使如此,从法律和刑事审判参考的角度看,这份《专家意见书》对韩杰医生入罪的作用,可能也是有限的。(《刑事审判参考》 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唯一出版物)

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于2005 年9月22 日,为答复卫生部的请示,作出【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文,其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

另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第33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也就是说,即使《专家意见书》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作为患方证据出现,理论上,由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对参与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的儿科、外科专家,没有直接影响。

当然,在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并行的当下,因两种鉴定的内容高度相似,故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影响。故,若《专家意见书》出现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那大体会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过错参与度。

而即使认为有影响,参与韩杰医疗事故鉴定的5名专家,至少要有3名接受这份《专家意见书》的观点,才会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根本性影响。

显然,这个概率从常识上判断似乎并不高。

另一方面,根据第1288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即使没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影响医疗事故罪的成立。

换言之,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其中一个证据,法院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医疗事故责任。

这个发生在2014年的案例,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公安予以刑事立案,法院也作出了涉案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有罪判决。

根据媒体报道,家属的报案时间是:2025年6月10日。而公安刑事立案的时间也是同一天。对于与医疗相关的专业案件,为何公安不经过初查,就在当日径直立案呢?这实在是很反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立案的流程为:受案 → 审查(必要时初查)→ 决定是否立案。且刑事立案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看来,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刑事立案非常积极,似乎早有准备。

综上所述,把韩杰送进监狱的原因,不会是一份《专家意见书》那么简单。


三、韩杰是否存在无罪的可能?

有关“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罪与非罪之间,界限并不清晰。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联系本案案情,韩杰医生的诊疗行为,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吗?法律上有没有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进行定义?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结合案情,由上述规定可知,韩杰医生是被认定存在“(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这一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

但这样认定合理吗?

据媒体报道,最开始接诊患儿的抚州市立医院医生诊断的是“胃肠型感冒”,然后就打发家属带患儿回家了。

而韩杰医生说服家属让患儿接受腹部X光片检查,于是便诊断出了肠梗阻,并留院观察治疗。

相比市立医院的医生,韩杰医生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呢?

如果韩杰医生也作出与抚州市立医院医生同样的诊断、实施同样的诊疗措施,那他还会犯罪吗?

如此看来,本案的裁判逻辑不但不会导致“防御性医疗”,而是会变相鼓励医务人员”漏诊、误诊”。


从这样的裁判逻辑中,也可看出,有关“医疗事故罪”里“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大的模糊空间。

翻阅《刑事审判参考》里有关医疗事故罪的案例,也可发现同样的问题。

第262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 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法院认定,仅有《乡村保健医生资格证书》的王之兰,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至本案案发时,其卫生室也尚未领取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虽然她已在当地行医30余年。她对患者进行青霉素输液,输液前因“患者在外院做了青霉素皮试,其结果为阴性”而未行皮试,结合输液过程中患者死亡。王之兰被以“医疗事故罪”刑事追诉,法院最终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从这个案例可以发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在行为模式上是一样的,仅有身份上的不同,法院认定王之兰是非医务人员,但又认定“她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未对患者进行皮试即行青霉素输液而存在刑事上的过失”。那么,普通人有没有不知道诊疗规范的自由?若有,那判决岂不是在苛责普通人?

第429号 孟广超医疗事故案 —— 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两级法院认定,个体医生孟广超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刑一年。

这个案件发生在20多年前,个体医生自制药物造成患者死亡,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常识地看,个体医生自制药物给患者服用,在那个年代极为普遍,且是民间中医的传统,故很难说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这样判罚似乎不公。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严重违法导致患者死亡仅判刑一年,似乎又过轻。

第1288号 梁娟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的违规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二审法院认定,护士梁娟在医院安排下对患者注射丙泊酚,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二审判刑两年。但安排该护士工作的医师和医院领导,都没有受到刑事追诉。

这个案件发生在12年前,法院认定涉案的民营医院对患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该医院居然安排助理医师独立对患者手术,又安排没有医师资格的护士给患者麻醉,严重违法违规。法院已认定医院领导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医疗管理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这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案例中仅提到护士梁娟被判医疗事故罪,医院领导、上级医生却没有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

《刑事审判参考》里有关“医疗事故罪”的案例仅有数例,从中可发现,没有一个是有关公立医院的案例。

考虑承担大多数患者诊疗工作的是各地的二甲、三甲公立医院,但用于各级法院审判指导工作的、最高院编撰的参考案例中,却无一例是公立医院的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例,这不能不说很反常。


当然,这并不是说公立医院的医生就一定不会涉嫌医疗事故罪。比如:

著名的“李建雪案”,发生在某区一级人民医院,涉案医生一审定罪免罚,二审无罪。该案不但有涉案医院为医生维权,更有中国医师协会全程介入为医生维权。罗翔老师曾撰文介绍此案:,案号:(2017)闽01刑终1458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到二审判决书全文。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案(北京首例,但判决结果未知)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温红案(医方负次要责任,医生却涉嫌医疗事故罪,最终判决无罪)

浙江省中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赵金方案(2017年,涉案人员因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规定,导致5人感染艾滋病毒,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案号:(2017)浙0102刑初428号

上述除了“李建雪案”外,其他案件都没查到判决书。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与否定,仅有李建雪案的二审判决书就事论事,无法形成针对韩杰案的裁判参考。

那结合我自己的办案经验,韩杰医生是否构成犯罪呢?现列举一些案例如下:

黄嘉亿案。此案死者父亲黄球星通过口述案情的方式,还原了8岁患儿黄嘉亿的诊疗过程。他控诉医院“见死不救、非法行医、伪造病历、毁尸灭迹”,由于他的口述太过骇人听闻,故我力求他说的每一个细节都有证据支撑,并帮他把口述文章发到网上:。自2018年孩子过世后,至今他一直在维权,但仅令医院承担30%的责任,具体请见判决书:。此案医方违法违规的情形均有确凿证据证明,医方甚至向律协投诉律师公开“具体办理案件的详细经过及各级政府部门给予当事人的资料”——,这从反面印证了家属口述的真实性。

相比韩杰医生的涉案情节,医方是否更符合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但家属刑事报案的结果,却是公安“不予调查处理”,请见:

邱志刚案。此案案情令人咋舌:医方安排一名在省卫健委查询不到手术资格的内科医生,对患者进行心脏手术,术中捅破患者心脏,导致胸腔大出血2小时,出血量达3升!两小时后,医方才安排外科医生开胸探查止血,手术中又出血1.5升!其间,医方还给患者“先输血、再查血型”。术后,患者由一个“入院时发育正常,营养良好,面容无异常,表情自如,神志清楚,自主体位,步行入室,查体合作”(病历记录原文)的大活人,变成了植物人,在ICU躺了两年后,死亡。事后,医方反而恶意起诉植物人一家,讨要患者在ICU发生的100多万医疗费,以及每年 13.2% 的高额利息,另外还要家属自行承担每月6万多元的医疗费。具体请见:、、

相比韩杰医生的涉案情节,此案医方是否更符合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但家属行政投诉3年,医方依然是广东省医学会的副会长单位且在家属维权期间,医方又将一年轻患者治成植物人。目前家属正准备刑事控告,公安能否刑事立案?请拭目以待!

之所以会出现医方责任认定如此飘忽不定的情况,大体有两个因素。

其一,是社会因素。公立医院不仅是经营性组织,更是担负公共医疗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类似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权组织,有着和行政机关类似的公共权力。

其二,是法律因素。对于医生违法违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界线并不清晰。同一个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三种评价,且评价的结果是很不一样的,这在韩杰案中得到了体现。请见下表:


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医生面对的,将不仅是上面两个因素导致的刑事责任认定的模糊不清,更是刑事程序上的艰难。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沿袭自前苏联,对事实的认定非常依赖在开庭前形成的案卷材料,导致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一般都不出庭。

而且,即使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公诉人一般也不会依法“一证一质一辩”,而是打包举证,这导致无论是起诉还是判决,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都非常笼统。

这里列出几篇文章,一些是刑辩律师写的,一些是旁听群众写的,大家可以感受下。

综上所述,回到一开始的问题:韩杰医生是否存在无罪的可能?我的答案是:

从韩杰医生此案的案情和裁判逻辑来看,再类比我自己办理的医疗案件,我认为韩杰医生明显是无罪的!

但是,考虑刑事审判参考里都是民营医院、个体医生涉罪的案例,以及李建雪案里公立医院和医师协会都积极为涉案医生维权的情况。韩杰无罪的概率并不高。一方面他是民营医院的医生,一方面他出事后,他所在的医院就把给他开除。

四、如何预防韩杰医生经历的刑事风险?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我想,看到此处的读者,估计已对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答案。

《健闻咨询》访谈时,韩杰医生曾透露几个细节。凭直觉,我认为韩杰入罪的原因就在这些细节中:

1、 因为我小时候患过脊髓灰质炎,导致肢体残疾,我才会选择儿科,孩子们哭哭啼啼地来,经我的治疗后高高兴兴地回家,这就是我最愿意看到的事情。

2、我很认可我们医院的服务宗旨,这家医院在抚州民营医院里算是首屈一指的。这几年因为医保严查,许多民营医院都死了,第五医院对医保这块费用卡得比较死,就活了下来,而且发展得很好,还新盖了新楼。我们也不做买卖病人这样的灰色生意,就靠周边居民的口碑,就觉得自己的医术还是有价值的。

3、我们科室没有什么勾心斗角,大家都很放松。以前,我们科主任对我还是蛮关照的。在工作上,我认他是师父,他带过我,教过我不少东西;在生活上,我敬他是兄长,所有的事情我都会跟他说。无论工作、生活,他都会尽力的帮助我。我们关系还算融洽。

4、2025年6月10日我被刑拘后,我的家属到找过医院,医院领导和老板都承诺一定会请律师为我辩护。结果,医院不但没有请律师,反而在我被拘留后,第一时间把我开除了,撇清了关系。

5、在2025年6月被拘留之前,韩杰没有直面过患者家属,也没有被院方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就连不服鉴定结果的意见也只传到了上级医生这里,至于他和医院有没有把韩杰的意见充分向鉴定机构、卫健部门、公检法等反映,韩杰全不知道。结果是,作为医患双方的当事医生之一,不服鉴定的异议,却未撬动任何修正程序。被拘留之后,韩杰也没有任何发声的机会。

你品,你细品!


由上述细节,结合案情,我注意到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韩杰医生是残疾人,且为人真诚、淳朴,是社会生活中人们理解的老实人。

其次,韩杰医生所在的医院是民营医院,在医保严查中能顺利经营,说明该医院是家本份的医院,卫生行政机关严查下,也抓不到任何把柄。

再次,当地医学会认定韩杰和他的上级医师严重违规造成患者死亡。

第四,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令韩杰所在医院被区卫健委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令韩杰和他的上级医生(也是科主任)被处以警告和暂停执业6个月。韩杰医生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却未能启动重新鉴定。目前没有公开信息表明,韩杰、其上级医生以及其医院,曾就行政处罚申请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韩杰医生也有异议,但也未能启动重新鉴定。民事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46万余元,目前却没有公开信息表明,医院曾提出上诉。

最后,韩杰被刑拘,医院不但没伸出援手,而且把他给开除了。

由上面归纳的重点,可基本得出预防韩杰医生类似刑事风险的方法,供医生朋友们参考:

其一,一定要去公立医院当医生

其二,最好去三甲医院当医生

其三,想办法提高自己的行业地位

其四,确保诊疗行为合法合规

其五,与人为善,特别是多与法律人交朋友

其六,如果对当医生没兴趣,那就不要强迫自己。医学生毕业后,或是已执业的医生,都可以选择当医药代表、当医疗器械销售代表、去证券公司从事医疗行业的投研,或者回炉高校读博士搞基础研究等等。这些选择不一定会比当医生差,也完全避免了韩杰医生类似的刑事风险。

其七,如果对当医生极有兴趣,那可以考虑到国外留学以开拓视野,出国留学还有免费的机会。比如:中日笹川医学奖学金项目、CMB中美青年学者合作交流种子基金项目、CMB医学领域女性领导力培养项目、黄彰任医学进修奖学金等。通过亲身体验,在理性权衡各法域的风险收益比后,再进行职业选择,这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风险控制策略。

从韩杰医生身上,我看到的不仅是他一个人的不幸,更是无数普通人的不幸。在这不幸中,我们已听到那毫无招架的弱者被社会碾压时的哭喊和叹息。

故,韩杰医生又是幸运的。他在受难后,他的案情被媒体广泛报道,无数医生给予他同情和支持。相比平反冤案的一纸文书,这是更直指人心的慰藉。

而对于更多的普通人,不幸往往被无视、被推诿、被扭曲……似乎从未发生过。

直面这样的扭曲与黑暗,正是良善生活的开始,也正是历史的任务。

时间是伟大的作者,他会写出未来的结局……

绝望之于虚妄,正与希望相同!

(全文完)邓永佳律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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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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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叨说历史
2026-07-10 1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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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干迷茫人
2026-09-05 0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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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
2026-09-04 18: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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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笔记
2026-09-05 0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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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
2026-09-04 0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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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说足球
2026-09-05 1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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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2026-09-04 17: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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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2026-09-02 2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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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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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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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05: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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