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通告说立案调查,那立的什么案呢?能追究刑事责任吗?诬告猥亵成功了毁人一生,失败该付出什么代价?希望不要轻轻放过,试想如果没有监控,被诬陷的人将面临什么?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样做不承受足够代价,以后女性真被侵害时,会不会很多人不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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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女孩发帖控诉,说在公寓电梯被男邻居找茬困住,对方用下体和屁股蹭她、顶撞她并将其推倒在地,还配发视频。一个女子露脸控诉又有视频为证,那位男邻居被骂成什么样就可想而知了。
她的控诉还不止这些,她还说因为反抗时指甲划伤了对方,对方报警,警方不但没认定对方猥亵,还把她和她朋友留在派出所一整晚,被对方索赔5000元,"流氓全身而退、被害者赔钱"这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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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杭州警方发布通报,根本就没有什么猥亵,是一起邻里纠纷!女子曝光的时间是8月,但实际发生在6月6日,当时这个女子和朋友在家门口聊天,她的狗跑到了邻居家门口,邻居出门用脚驱赶狗,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而且双方的矛盾还有前因,2026年4月14日,邻居因该女子的宠物狗在其家门口撒尿导致快递损毁提起了民事诉讼,案子正在审理,显然双方早就因为狗有矛盾。
这次口角时邻居用手指着女子,女子拍打邻居的手,这个过程抓伤了邻居的手臂和手指。邻居报警并要求两人等警方处理,女子和朋友要乘电梯离开,邻居用身体挡住两人。女子的朋友这时拍了视频,还怂恿女子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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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确认不存在猥亵,觉得这事各方都有不妥之处,后果也不严重,对各方都没有进行行政处罚。至于男邻居的索赔,警方协调不成自然也就不管了,需要的话当事人自行起诉,这是6月的事。
到8月份,这女子开始上网控诉男邻居猥亵,警方不管。但现在警方通告中“案件调查情况”部分的第一句话就是“通过调取全量监控视频查明”,这句话代表着,通报的事实有监控能证明,警方对此有底气!不知道为什么6月份发生的事,她选择8月份曝光,是不是以为时间长了监控没了?得说幸亏有监控,否则双方说法不一,谁能证明她是造谣?就算警方以证据为由不处理男邻居,女子到网上控诉后,男邻居很可能也得社死,警方也得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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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样造谣该承担什么责任?警方通告说,“关于王某某在网络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说立案,但没说定性为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这类造谣诽谤的行为民事上算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道歉、赔偿的责任。但这个民事责任不归警方管。除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按警方通告“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措辞,很可能是治安案件处理。那什么情况下会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246条有诽谤罪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可以算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也可以算情节严重。
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得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如果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也可以按公诉案件立案。
比如之前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黄谣的案子,警方按治安案件拘留后,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但法院立案后,检察院发检察建议认为应该公诉,公安局开始立案侦查,最后按公诉案件处理,还被最高检列为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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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至少会治安处罚,至于是罚款还是拘留、拘几天,看公安怎么决定了。想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要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除非公安或检察院认为这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种可能也是有的,因为这个谣言不只说男邻居猥亵,还涉及公安不处罚猥亵的男邻居,反倒让被猥亵的女子留在派出所一晚上的内容。那大家觉得造谣的这个姑娘,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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