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月 25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本次修法一大突破性内容,便是新增自动驾驶汽车专项章节,在国家立法层面厘清自动驾驶场景下的违法责任主体,回应长久以来智能驾驶领域的权责争议。
草案专门设置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 章节,清晰界定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概念,确立差异化归责原则:当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时,车辆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承担相应处理责任;如果自动驾驶功能未激活,或是车辆仅搭载辅助驾驶功能上路,则继续沿用传统管理规则,由驾驶人承担相关责任。
按照国内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L0 至 L4 层级都属于辅助驾驶范畴。在过往大量司法判例中,涉事车辆基本均为 L2 级辅助驾驶车型,裁判口径普遍认定驾驶人始终承担行车主导责任。典型如早年刘某诉蔚来汽车案,当事人开启定速巡航后发生事故,因无法举证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最终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今年 8 月的郭某醉驾案中,当事人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行驶并引发车辆失控,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刑罚。
随着产业快速迭代,国内已有多家车企取得 L3 级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资质。安徽高院相关调研指出,L3 及以上高阶自动驾驶落地后,一旦系统接管车辆控制权,事故与违法的责任如何认定,将成为未来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智能系统主导驾驶时,风险责任究竟归于车企还是使用者,正是本次道交法修订重点破解的核心命题。
除自动驾驶权责规则外,草案同时针对 “暴走团占道通行” 等社会关切的交通乱象设置治理条款,兼顾智能交通治理创新与日常出行秩序规范,推动道路交通法规适配新技术、新场景。
⚖️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