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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珀莱雅公司”)诉金珀莱(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珀仙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名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及对实际控制人责任的深度穿透,为消费品行业打击隐蔽式恶意侵权树立了全新标杆。
一、 案件复盘
珀莱雅公司主品牌创立于2003年,其核心第3类(化妆品)“珀莱雅”商标早在2013年便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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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金珀莱公司、珀仙子公司等7家主体,通过以下组合拳试图攀附商誉,其侵权行为极具隐蔽性与恶意性。
受让并抢注近似标识:受让第7325584号“珀莱雅+英文”商标,并在第20类(家具)、第24类(家纺、床上用品)等非关联类别,恶意申请了数十件包含“珀莱雅”“POLAIYA”的商标 。
企业字号攀附:将“珀莱雅”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刻意与珀莱雅品牌绑定;
全渠道同步侵权:在微博、公众号、线下广告牌及各大电商平台,大规模宣传销售“珀莱雅家纺”的枕头、床垫等产品,营造出与美妆珀莱雅存在关联的假象。
虚假授权伪装:利用拆分、重组注册商标要素等非规范使用方式,强行与珀莱雅公司的驰名商标建立虚假关联,削弱了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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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公司2024年底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部分被告上诉,但最终在2026年4月28日迎来终审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二、 核心裁判要旨(企业必看)
此次终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且具有行业指导意义的认定: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珀莱雅第3653152号“”商标核准注册于2005年10月15日,法院从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情况、利税贡献、品牌宣传推广等角度综合评判认定,第3653152号“珀莱雅”商标在侵权发生时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强化了2013年该商标已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结论,奠定了跨类保护的基础 。
突出使用他人核心标识构成侵权:即便被告持有包含“珀莱雅”文字的家纺类注册商标,但实践中单独提取、放大“珀莱雅”进行非规范使用,实质上是对注册商标各要素的拆分、重组,割裂了拼音与文字的固有联系。被告借势攀附他人商誉吸引消费者,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字号抢注属不正当竞争:在他人品牌具有较高影响力后,仍将相同字号注册为公司名称并用于商业活动,主观攀附故意明显,易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穿透公司面纱,追及实控人与原权利人:法院认定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邵某某、费某某)深度参与侵权策划推广,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甚至原商标持有人刘某某,若在转让前明知被授权方违规使用仍出具授权,也需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 企业合规启示
该案告诫企业切勿“傍名牌”“搭便车”,要合规经营,远离侵权雷区。
品牌命名切忌“搭便车”:无论驰名与否,恶意抢注他人近似商标、攀附他人商誉,不仅会被宣告无效,还可能构成侵权,面临高额赔偿。企业应避免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字号、商标标识,尤其是通过拆分、重组、简化突出使用他人核心臆造词。
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拥有组合商标不代表可随意提取其中某一元素放大使用。若需单独使用部分文字/图形,应另行申请对应类别的纯文字/纯图形商标,严守核准注册样式和商业领域。
不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字号:新设公司核名时,应做好商标检索,切勿心存侥幸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作为自身企业名称核心字号,否则可能面临改名+赔偿的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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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潮新闻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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