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苏区检察制度的当代启示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海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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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视觉中国供图
川陕苏区作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国第二大苏区,在强党建政的同时设立了机构健全的司法机关,短短两年多时间内颁布了80余部法令、草案、布告和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体系。该时期检察制度的构建与运行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司法制度建设的努力,挖掘和继承优秀的红色法治资源有利于更好推动当前检察工作发展。
川陕苏区检察制度的特点
与苏联、中央苏区、鄂豫皖根据地的检察制度均有渊源。川陕苏区的高层领导如陈昌浩曾在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深入了解苏联的检察制度。川陕苏区遵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令,设立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开展检察工作。川陕革命根据地是红四方面军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西征转移后创建,承袭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不单设检察机关而是在革命法庭下设行使检察职权的部门。
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川陕苏区吸收了中央苏区、鄂豫皖边区检察制度,建立了不同层级、不同职能、分工明确的司法机构,在省级和县级设立了革命法庭,有专门的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准。同时,根据《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劳动民众团体可以参加革命法庭的审判委员会,一切苏区公民有到革命法庭旁听的权利,体现出川陕苏区检察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特点。
制度化与灵活性并重的程序设置。川陕苏区在司法程序上既注重建立规范的制度框架,又保持了适应战时环境的灵活性。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一)》明确:“要有确实反革命证据才能逮捕。除现行犯外,逮捕要经过当地苏维埃最高机关常委会或政治部、处主任批准。”《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局条例(草案)》规定:“苏维埃政府赋予政治保卫局有根据苏维埃法律随时逮捕和拘禁和紧急处置反革命的特权。”为了保障人身自由,川陕苏区对逮捕权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逮捕权行使的职能机构、审批权限等,并作了禁止性规定,即无证据禁止逮捕,由于战时环境的特殊性,对于现行犯又作了灵活性规定。
法治教育与司法实践互补的功能拓展。随着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建立健全,对各类干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干部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当时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者大多没有系统接受过法律专业学习,因此,彭杨学校、红军大学、党校等成为苏区造就人才的熔炉。川陕苏区检察机构除承担自身司法职能外,还参与到法治宣传教育中,其宣传形式也多种多样,涵盖群众公审大会、纸质报刊、石刻标语、布告等,用老百姓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形式宣传政策和法律。
川陕苏区检察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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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书写的标语(复制品) 视觉中国供图
深入运用调查核实。川陕苏区检察工作注重对证据的审查,规定逮捕人必须要有证据。《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明确:“经过预审手续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转交法庭去审判。”“当检查案件时,凡与该案件有关系的人,检察员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检察员当检查案件时,无论问被告人和见证人,必须写成预审记录,由被审问者(被告人和见证人)及检察员签字盖章,作为该案件的证据。”检察人员的审问权与现在检察机关的讯问(询问)制度类似,这种对证据收集和记录规范的要求体现了对调查核实的重视。
积极采取责任追究。川陕苏区革命政权需要通过司法制度去巩固,对于借用司法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四大约法》规定:“无名报告不生效,故意陷害、招摇撞骗、公报私仇的,罪加一等。故意借肃反为名擅自拷打、乱行逮捕与乱整穷人及错杀穷人者,则处重刑与死罪。”《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亦规定:“一切无名报告概不生效。故意陷害、假公报私者罪加一等。无故逮捕与乱整穷人者处以极刑。”
熟练掌握调解化解矛盾。《川陕省苏维埃革命法庭布告》规定:“革命法庭就是为穷人设立的,只要穷人自己来报告,经法庭调查或询问确定后,按照苏维埃法律,重大的,由穷人大家公开审判,小的轻的,或由双方当面解决。”这里的“双方当面解决”指的是矛盾纠纷化解,如冯其明诉盛平贞解除婚约案,革命法庭在收到冯其明的申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走访当地群众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该案具有调解的可能,于是邀请了双方亲友及当地群众开展调解化解二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顺利解除婚约。这种调解优先的原则,既体现了先调后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又反映了苏区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
明文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四大约法》对逮捕后案件线索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除现行犯得立即逮捕外,其余要报告当地最高苏维埃机关常委会与红军政治机关主任批准后才能逮捕,区、乡苏不准关案子,不准打案子,逮捕的案子要于一天到三天内送县苏。”《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为严格禁止乡、区苏维埃吊打案子、关案子、乱杀案子的通令》对案件线索的移送进行专门规定,内容十分具体,“乡、区苏维埃绝对不能吊打案子和关案子、放案子,有了案子一定要送上级苏维埃或革命法庭、保卫局,乡苏送案子到区苏,区苏不能关一天,最多关半天就要向上送。”
扎实推进公民参与。《川陕省苏维埃革命法庭布告》明确,苏维埃穷人的革命法庭,不需要花钱;老百姓向革命法庭申诉是免费的。这与后期检察制度的发展相一致,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是免费的。被革命法庭登记处拒绝的申诉人可以直接向法庭控告,这对当时的立案登记制度形成监督机制,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维权途径。据《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主要分为村、乡、区、县、省苏维埃五级,村、乡、区苏维埃均是可以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遇到重大纠纷或者解决不了的才向革命法庭控告。川陕苏区解纷机制区分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促进了纠纷的高效解决。苏区司法强调公开透明,案件开庭公审前三日要挂牌通告,对重大案件召开群众大会公审,当主审征求陪审意见时,旁听的群众还可以发表意见,然后辩护人才发表辩护意见。司法公开增强了司法公信力,让民众广泛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为司法民主化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川陕苏区检察制度的当代启示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川陕苏区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等事业迅速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制。实践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法治建设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入新时代,必须坚守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镌刻进检察干警的思想和灵魂深处,融入到执法司法全过程。
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川陕苏区司法实践深刻阐释了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维护群众的工作理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紧扣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深化检察改革。检察机关要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群众的深度参与是对检察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和检验。近年来,四川巴中检察机关构建了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特约检察员等群众参与机制。
不断推动检察职能创新发展。川陕苏区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如预审制度、逮捕制度以及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等。随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推进,检察一体化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公民权利。川陕省或县的公诉处也可以接受劳动民众和团体的委托,对某一案件提出公诉。川陕苏区“公诉”与现在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相契合,检察机关应不断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如巴中检察机关推出“军地检·映巴山”品牌,军地检察协作进行红色资源保护,与陕西、重庆等3省(市)9地及解放军成都军事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川陕苏区红色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红色文物保护跨区域联防共治。
让检察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川陕苏区司法实践强调高效便民,注重就地调解。当代检察工作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托底作用,将定分止争、矛盾化解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推动阵地前移与力量下沉。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机制建设、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形成合力。构建“法律顾问+村社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的基层治理骨干体系,形成功能集成、运行协调的多元共治格局。
〔本文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川陕苏区检察制度运行及其对当代检察工作的借鉴价值研究》(CJ2025B10)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31期
转自|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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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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